台灣鐵路產業工會自9月初連續赴交通部與行政院陳情抗議,指出員工過勞問題並提出「補足人力」、「落實休假」與「發放加班費」等訴求,更在中秋節前送出了近2,000份「依法休假」的聯署書。具有接近罷工效果的的集體休假行動雖然最後因颱風而改成夜宿晚會,與配戴寫有「苦」字的口罩執勤,但在有限的行動中已充分展現台鐵產業工會在勞資鬥爭中的決心與實力。
是什麼樣的勞動處境,使台鐵員工們有如此強烈的抗爭動力?鐵路局為何使員工們長期處在這樣惡劣的勞動條件中?本文試圖比較台鐵員工採用的「日夜休」三班制與一般「朝八晚五」工作型態,以了解在這樣特殊的排班制度中,員工的休息時間與加班費如何被資方悄悄的侵吞。
「日夜休」三班制
首先,所謂的「日夜休」三班制到底是怎麼輪的?造成台鐵員工過勞的除了基層人力不足之外,這個輪班方式也是重要因素。「日夜休」三班制以三天為一週期、班表如下:
第一個上班日(日班12小時):從早上七點半到晚間七點半
休息24小時
第二個上班日(夜班12小時):晚間七點半到隔天早上七點半
休息24小時
若我們做一張圖來把日夜班與一天上班八小時、一週上五日的工作型態比較:
總的而言,「日夜休」三班制是工作12小時、休24小時不斷重複的輪班方式,除了特休以外沒有其他休假;而一般「朝八晚五」制則是工作9小時包含午休1小時、休息15小時的輪班,也就是「做8小時休16小時」,而每週例假並有國定假日。雖然乍看之下「日夜休」三班制看起來休時較長,但相應的,勞工總是必須連續上班12小時,已達到勞基法規定的單日工時上限,且上下班時間混亂,國定假日、連續假期也必須照常輪班,長時間下來更易累積疲勞。
便宜又不打烊的勞動力
鐵路局下有「運、工、機、鐵」四個單位,上段介紹的「日夜休」三班制,主要實施於「運務」單位中的「車站」人員,也稱「站務人員」。站務人員負責在車站中賣收票、調度車輛候控、進行月台嚮導等工作,屬於定點24小時都需要人力的工作型態。
運務單位中的「車班」人員即車長與列車長,他們與機務單位中的司機員合稱「乘務人員」,乘務人員則依照列車路線與班次排班,有時列車下午由台北出發開至台東已值深夜,清晨又必須從台東開回台北,便只有深夜四五小時的休時。
至於機務與工務、電務人員通常有著較固定的上下班時間。相較於台鐵企業工會的「運、工、機、鐵」四務並立,訴求較分散,正在籌備成立的台鐵產業工會便是以「日夜休」三班制站務人員、配合列車排班的車班人員等的運務人員為主力,爭取合理的休時。
對於全年24小時都需要員工上班的事業單位來說,用少量勞工、只要多付加班費的「日夜休」三班制可以有效的節省人力,屬於「太划算」的選擇。箇中奧妙則是,雖然與一天工作八小時的上班族一樣是「一天中有三分之一的時間在上班」(下圖中藍色部分),但是上班族最看重的例假日與19天國定假日(下圖中橘色部分),在「日夜休」三班制中卻完全消失。此外,若以月工時來看,日夜休的工時更是超過朝八晚五上班族足足68小時。
若非特休與事病假(前提是找到替班人員補班、或協調同事調班),否則,三天一輪的班表便永不停歇的連續運轉,日復一日地從台鐵運務人員身上輾壓過去,成為「日夜作息不正常」之外,運務人員的過勞痛處。花蓮和平站的運務人員、台鐵產業工會會員曹皓宇用一句話精準的描述這種工作狀態:「像是摩天輪一直轉,上去了就沒辦法下來」、「休息日對我們來說等於隔天又要上班,永遠沒有長假」。
各行各業的連續輪班狀況
運輸業之外,讓機器停下來就是虧錢的生產流水線以及少數服務業也屬於24小時都要提供勞動力的行業,此外,還有提供公共服務的警消單位與醫療產業。
以製造業而言,流水線的生產方式往往為了讓機器24小時運轉、不浪費其生產力,要求讓工人來配合機器進行日夜輪班,通常在日班(早上八點到晚上五點)、小夜班(下午三點到晚上十點)、大夜班(晚上十點到隔天早上七點)的班表中選擇一種後就不會改變,僅趕製訂單時會大量加班。
而24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員工與客服專線人員亦是如此,通常日、小夜、大夜班各有一組人員固定輪值,偶有調動或每月換一次班種。上述兩種勞動現場中,大公司員工通常「享」每週例假與國定假日,小公司或加盟便利商店則只有月排休六天。保全業工時更長,在早上八點與晚上八點間工作12小時、休12小時,月僅排休四天,通常固定值早或夜班,但時常面臨強迫加班,導致連續工作36小時的狀況。
醫療產業中,護理師兩種狀況都有,人力充足時亦分三班輪值、每月換班種,若吃緊則改成與保全相同的「八八班」制,但連續排班不超過六天。醫師的工時則較「彈性」,在典型內科病房中,除週間白天班(早上七點到晚上五點)之外,約三至五名住院醫師需分攤週間夜班與週末全日的值班;急診與加護病房等日夜相同工作量的單位則分日夜兩班,醫師固定工作12小時,視狀況休12或24小時。
警消人員的「大輪番」工時更加惡劣,消防員原則上勤一休一或勤二休一,在48小時中輪流安排值班、救護、待命等不同班表;警察的最普遍是勤五休二、每日12小時的工時,但連續執勤的五天中工時被分拆成6至12段,難有完整的休息。
在「過勞之島」的例子裡面,台鐵員工的休時的確優於上述例子中責任制的保全,與不適用勞基法、不能組成工會的醫師與警消。但比起其他服務業固定班表、工時八小時的勞動條件,台鐵的日夜休三班制仍暴露出國家作為雇主時剝削員工的不惶多讓。
運務人員的三項訴求
再回到台鐵產業工會這次提出的三大訴求:補足人力、調整工時與依法發放加班費。
首項訴求「補足人力」指的是填補「編制員額、預算員額、現有員額」這三項合計為公務機關人數之間的落差。分述如下:
「編制員額」由組織法規訂定進用員工上限,通常比較接近勞動現場的人數需求;「預算員額」則是各機關每年預算案經立法部門通過後實際可進用的人數上限,不可超過編制餘額;至於「現有員額」則因為招考不足額、員工年中退休或離職等狀況,往往又低於預算員額。台鐵運務處在今年3月時編制員額為5,516人,預算員額卻僅有4,746人,現有員額人又更少,通常用短時間的約聘與職代補足所需之勞動力。因此台鐵產業工會的首項訴求便是補足預算,填補這800人的缺口。
調整工時方面,雖然台鐵聲稱「休息24小時」即為例假,但台鐵產業工會訴求例假應是「從當日00:00到24:00」的「一天」完整休息,而不是被不同天分拆的破破爛爛的合計24小時,因此應由三天一輪的無限循環,改成一週為單位的「日夜休(三天)——日夜休(三天)——例假(一天)」,即工作六天後,應依照勞基法擁有有一完整例假日。1過去行政院曾函釋「一日例假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2,但該函釋已於今年八月廢除。何況,「日夜休」三班制是從所謂正常工時挪移而生,被打散重組的工時與休時,並不包含正常工時中「七日中應有一日」的例假,自然應該在「日夜休」地循環外另排例假。
儘管如此,若改成「日夜休(三天)——日夜休(三天)——例假(一天)」,加班費(大家稱加班費,實際上僅是延長工時的工資)的金額很可能隨著工時降低而減少,因此也傳出運務人員工中「老人要錢不要假、新人要假不要錢」的兩難。
這樣的兩難,其實透過第三項訴求「依法發放加班費並增加夜間津貼」就能解決。依照勞基法規定,正常工時之外的延長工時除了給付「延長工時之薪資」之外,也要發放前兩小時加給1.33、後兩小時加給1.66的「加班費」3。而「正常工時」的時間與分配,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調動挪移,但挪移後每日正常工時不得增加超過2小時、挪移後每日再延長工時亦不得超過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4。台鐵於是將「日夜休」三班制人員的「正常工時」與「正常工時後再挪移」都撐到上限,來到了——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再延長2小時——的每週總工時48小時。
那麼,延長工時工資與加班費應如何發放呢?台鐵在工作規則中明訂,不管實際上工時多少,每月提報延長工時「上限」為36小時。這36小時的延長工時工資平均分到一個月10次、一次三天的「日夜休」輪迴,也就是說,員工上班以12小時為一個單位,然後每個月上班20個單位,總共延長40小時,卻只能拿到36小時的延長工資,這代表裡面有4小時延長工資被吃掉了,而「加班費」則是一毛也沒有。
綜上所述,我們看到了國家作為雇主時對勞工的惡意剝削:為節省人力而挪移工時迫使勞工長時間工作、削減勞工的延長工時資,至於國定假日、例假日與加班費,則是吃光抹淨地一點都不剩。
即便同意為了符合公共利益,運輸業的確需要24小時維持人力,但不表示任何事業的營運可以建立在不合理的勞動條件上,遑論非以「營利」為導向的公共服務。或許,透過台鐵產業工會的訴求與抗爭,我們能夠再次檢視國家的多樣性質,而當面對他的「雇主」角色時,勞工們仍須武裝自身,嚴陣以待每一場勞資鬥爭——翻轉關係、抗爭到底。
- 1.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2.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 398001 號 (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二)前開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則作適當調整:1.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2.例假日經更動後,如連續工作逾七日以上時,對於從事具有危險性工作之勞工,雇主須考慮其體能之適應及安全。
- 3.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4.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勞動基準法第 30-1 條:(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