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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七項協議跳票五項 空服員工會:不惜再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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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12:00:00
苦勞網記者

日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到桃園市政府抗議華航資方未履行七點協議,要求桃園市勞動局勿作「幫兇」,立即依法備查工會和華航公司簽訂的「團體協約」後,數日來工會仍未獲回應;今天(9/29)工會拉高抗爭層級來到中央勞動部,呼籲勞動部確認當時勞資雙方所簽確為「團體協約」,並督促華航履約,否則就是「打假球」,將導致勞工對資方、政府的信任基礎瓦解。

空服員工會理事長趙剛高舉上書「不惜再戰」四字的牌匾,先前這個牌匾曾作勢要送給桃園市勞動局。(攝影:張智琦)

華航空服員今年(2016)6月24日在勞動部長郭芳煜見證下,和華航資方達成七項協議,後宣布結束罷工。然而,如今華航被指控七項協議中已有五項完全跳票,空服員工會顧問鄭雅菱指出,華航漠視「禁搭便車條款」,讓工會以外的員工也享有外站津貼調升;原承諾的「雙向考績互評」至今仍未完成;華航依舊要求新進員工簽訂《勞基法》84-1條「責任制」的約定書;休假方面則採用「缺額派遣」的方式達成休假日數,實際上加重了線上人員的工作量;工會人員的會務公假依法應給予一日工資,但目前僅有一日底薪等等,全都不符合當初協議書的內容。

今天空服員工會特別著重在華航漠視「禁搭便車條款」這一點協議上,而這也和工會主張勞動部應立即認定624協議是「團體協約」直接相關。《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工會顧問律師吳俊達認為,當時勞資雙方協議的「禁搭便車條款」,其實就是來自《團協法》第13條,協議時還特別加上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顯示雙方皆充分意識到這是「團體協約」,他不解「怎麼現在資方突然不認帳了」?

工會幹部黃慧甄強調,非會員不得享有外站津貼調升的「禁搭便車條款」,是華航新任董事長何煖軒當時一口答應的,結果現在全部員工都調升外站津貼為1小時4美元,令人感到當初的承諾是一場笑話。黃慧甄表示,華航多年來漠視空服員基層員工的訴求,直到六月底才逐漸建立勞資雙方的信任基礎,而這樣的信任基礎恐怕會因華航如今的違約而再度瓦解。空服員工會理事長趙剛也質疑,勞動部至今不承認團體協約的法律效力、逃避卸責的態度,讓人對資方、國家主管機關如何信賴?

鄭雅菱表示,工會要求資方遵守「禁搭便車條款」,並不是反對非工會員工調升外站津貼,但是若其他員工也調升,則應依照當初的協約,工會會員應再多出2美元,「重點是要有差額」,才符合禁搭便車條款的精神。鄭雅菱說,如果勞動部認證624協議是「團體協約」,就能有效規範資方依《團體協約法》的禁搭便車條款行事,但其他違約的部分,則必須通過抗爭繼續爭取。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爭議科科長金士平接受陳情時表示,當時華航勞資雙方簽的協約一定要履約,不能違約,但未提到「團體協約」四字,就匆匆離開;工會理事長趙剛隨即高舉「不惜再戰」的匾額,表達工會不會就此善罷甘休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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