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迫遷連線今天(10/7)上午到財政部陳情,要求檢討修改《各機關經營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設立土地管理機關與住戶協商的具體機制,包含板橋大觀社區、三峽龍埔里劉家、以及基隆貴美雜貨店等目前箭在弦上的迫遷案,上午都冒著大雨共同提出停止迫遷的訴求。財政部出面接受陳情,承諾未來將檢討法規,但對於爭議個案的處理則推說是管理單位的權責。
近年居住權與迫遷爭議頻傳,其中許多屬於公有土地,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林彥彤表示,許多公有土地過去因歷史因素導致居民雖長期居住卻不具有產權,形成在公有土地上的「占用」,甚至被管理機關控告「不當得利」,追討鉅額款項。林彥彤表示,以基隆貴美雜貨店為例,從日本殖民時期就存在,但因上一代不懂法律,沒有進行土地登記,如今就面臨到強制拆除。三峽龍埔里自救會劉家代表也控訴道,他們家五代都在當地開墾,1956年國民政府通知納稅,卻以「租聯單」代替稅單,上面甚至沒有記載地段、地號;1977年土地被省政府登記所有,家裡長輩不識字,不懂得去做土地登記,「但這不表示我們放棄繼續居住使用土地的權利。」
而板橋大觀路二段榮民之家所有的國有土地,目前有71戶矮房住戶,2014年也遭法院判決需拆屋還地,居民被提告求償高達百萬的不當得利,大觀事件自救會成員黃炳勛表示,聚落形成非一朝一夕,政府應該探究各個聚落的歷史成因與背景,但目前財政部訂定的《各機關經營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卻讓各機關以民事訴訟處置,無視歷史成因,也沒有協商跟安置機制。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長吳雅華出面接受陳情表示,按目前的《處理原則》,也有規定管理機關應與民眾協調,並非優先提起民事訴訟。林彥彤痛批,《處理原則》並沒有細載協調跟溝通的具體機制,各管理機關所謂的協調,通常就是要求民眾「自行拆遷」,如果不拆就提告,「這算是什麼協調?」
按照財政部的《處理原則》第三條,規範了公用土地遭占用時,管理機關可以民事訴訟排除,唯針對低收入戶可進行安置或補貼措施,但由於我國《社會救助法》中定義之低收入戶門檻嚴苛,多數受迫遷住戶並不符合資格;此外,《處理原則》中也沒有任何考量聚落形成歷史成因的條款,所規範之「協調」只是用各種方式要求佔用者自行拆屋還地,以及針對「不當得利」的和解金額而已,導致各管理機關在處置公有土地時,皆以《處理原則》為依據向住戶提告。以紹興社區為例,土地管理機關台灣大學校方就曾表示,因為受限於法規,因此必須向居民提告,索償不當得利。
土地管理機關以財政部的法規為由控告居民,將責任推給財政部;而財政部在被問及個案迫遷狀況時,又表示權責在管理機關,形成互踢皮球的狀況。今日吳雅華現場承諾財政部後續將對《處理原則》進行檢討,但無法給予修訂時程,且對於下週即將面臨強拆的基隆貴美雜貨店等個案,同樣也是推給管理機關。林彥彤強調,居民將會抗爭到底,堅持捍衛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