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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19條恐致無國籍人球 移盟呼籲立院暫緩通過 另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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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12:00:00
苦勞網記者

立法院明天(12/2)預計完成《國籍法》修法版本的二、三讀,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召開記者會趕在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表達對《國籍法》19條初審版本的不滿,批評條文中「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之規定,恐將使新移民「終生」處於國籍被撤銷的恐懼當中。移盟認為,應取消「撤銷國籍」的制度,並在19條條文中加上「均應先回復母國國籍」以保障移民。

移盟召開記者會呼籲暫緩通過《國籍法》修正。(攝影:陳逸婷)

《國籍法》最早在1929年制定並公布施行,此次進行的是第五次修正,按照行政院說法,修法目的是為了落實兩公約當中對於「保障人權」的意旨要求,並維護婚姻移民者的權益、解決外國人歸化的實務問題、延攬修秀外國人才等數項因素而生。不過,上述修法立意卻遭移盟打臉,今天記者會上,移盟提到若按照此次修正條文所提,經過法院判決為「假結婚」或者「假收養」者,撤銷行使期間將不受年限的限制,便給予政府「終生」撤銷移民國籍的權利。

《國籍法》修法條文19條中單單一句「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就給法院判斷移民國籍是否應被取消的生殺大權,移盟擔憂修法忽略了跨國婚姻結合的狀況,例如因為申請證件有誤,或者是與其台灣配偶、親友有糾紛而被舉報為「假結婚」者,都有可能被內政部認定為「虛偽結婚」而撤銷國籍,加上移民多對於台灣法律與語言有不熟悉、不易訴訟的問題,一旦錯過抗告時限,就會遭到撤銷國籍。

2012年9月,移盟推出《國籍法》的民間版本時,便要求刪除第19條,取消「撤銷國籍」條文,移盟認為,新移民在歸化之前已經有嚴格的程序審查,歸化後內政部若還可以依據此條文撤銷其國籍,已經違背「國際人權公約」。然而,目前初審版本當中不但沒有刪除該項條文,反而把原有的「五年年限」修改成「若遭法院認定為假結婚與假收養者」,取消過去的五年年限限制,移盟抨擊,這樣的調整對於移民的管控而言不但沒有放寬,反而是更嚴格。

台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理事肖小翠表示,婚姻移民要取得國籍相當不容易,除了要努力經營婚姻家庭、符合《國籍法》第3條對品行端正的要求、提供財力證明、居住滿三年、放棄母國國籍等條件,在長時間努力終於取得了國籍,在台灣生根發芽後,卻還要面臨第19條帶來的身份風險。此外,這項條文也易被有心人士利用變成「報復手段」,肖小翠說,「婚姻幸福時都沒事」,但當婚姻移民者發生婚姻糾紛時,「假結婚=撤銷國籍」的政策成為台灣配偶惡意操弄的手段,「明明是真結婚,先生卻去『自首』為假結婚」,導致移民成為「無國籍人球」。對於明日的二、三讀,肖小翠則認為應該先暫緩通過,再給移盟一個月針對條文作出協商的空間。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提到,雖然這次《國籍法》的修法中,也有數項正面修改,例如第4條修訂後「經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後離婚且未再婚」、「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扶養其配偶之父母」等外國人,雖喪失國人配偶身份,仍然給予「比照國人配偶之身份適用」的較「寬鬆」之規定。以及第9條修正後,讓外國人在申請到歸化後的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比起原本要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方可申請歸化,降低一旦歸化遭駁回後,新移民同時失去母國國籍導致兩投空的風險,修改後的條文避免了這種狀況。然而,第19條卻擴大了對移民做國籍審查與撤銷的年限,廖元豪呼籲,明天立法院不可強行通過此項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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