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分組會議於上週陸續召開,然而自參與名單公布以來,大大小小爭議不斷,從名單選取被質疑黑箱、議題設定早有腹案、組別分配讓相關人士不滿,與會議進行因怕爭議,所以不直播等等。司改國是會議目的是要掃除司法黑箱,但是一場如此重要的國政會議,目前眾多爭議也顯現由蔡英文總統親任召集人的司改會議,其實是表面開放、實質黑箱,反映蔡政府本身就是需要被改革的對象。
請鬼拿藥單的司改國是會議
在司改會議的眾多爭議中,值得關注的一點,是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被推薦擔任委員。部分媒體為紀惠容抱不平,認為按其長期從事被害人保護的經歷,應該是被分在「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的第一組,而非於今日上午召開會議的第五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然而,若放入婦運的歷史脈絡來看,勵馨紀惠容本身才是應被改革的對象。勵馨基金會是長年以國家法律作為主要戰場的倡導者,搭上解嚴後反國民黨新興社會力量風潮,隨著時勢使用特定社會脈絡中,對於性的社會焦慮與動能來操作議題,並以立法與修法倡導等方式進入國家體制、建置制度。
勵馨以民間團體之姿,與藍綠政治人物建立的夥伴關係,分享了國家部分的治理權力,並享受龐大資源,透過立法與修法建置相關專業體制、承攬大量公部門相關業務,已是現存體制中的既得利益者。原本這種民間與國家的夥伴關係是台灣民主進步的表現,但是勵馨沒有使用這個新獲得的權力來進行根本改革,卻藉由各式立法推動「性保護主義」的意識形態,已經出現了許多的問題與不義。
其中最嚴重的問題是,勵馨推動的兒少條例立法與後續修法,以及紀惠容鮮明的反性交易合法化立場,實際上是以兒少保護之名包裹這種意識形態,藉以打壓成人性交易、性自主空間。更嚴重的是,這種路線完全忽略了台灣社會階級壓迫的現實,是以「保護」之名,行壓迫底層邊緣性工作者之實。因此,紀惠容並不是分錯組的問題,而是她根本就不應被選任為代表改革意義的司改委員,因為紀惠容本身就是該被改革的對象。
兒少條例的大刀下,弱勢者血跡斑斑
勵馨基金會是以「反雛妓運動」起家,更是日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現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的重要推手。法案起草時原名為《雛妓防治法》,是有明確的對象(未成年)及行為(性交易)要防治。然而,立法通過的版本卻擴大為,只要讓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可能在任何管道接觸到色情資訊,或與未成年發生任何性接觸的成人,都以《刑法》入罪。這樣做,就是把打擊面直接由兒少性交易,擴張到對於性的全面管制。對於未成年人的性要如何對待,這是一個值得嚴肅認真討論的議題,但是像勵馨這樣直接就把問題刑事化,是非常不妥當的做法。
1999年兒少條例的修法,更是順著潮流地納入「電腦網路」為管制對象。這樣的修改無疑是為了因應性觀念日漸開放、性的公私界線模糊的社會中,對無遠弗屆的網路世界所夾帶的各種色情資訊,所進行的全面防堵。主導修法的勵馨與兒少團體,成功地擾動了現下社會中忙於工作的中產階級父母,擔心因為網路資訊太開放,對下一代的性價值觀會有不良影響的集體社會焦慮,並且給了一個非常速食的政治解方,好像有了兒少條例就是萬靈丹。
她們當初藉「雛妓防治」擴大為「兒少性保護」的意圖就算是良善的,但是實際上卻是結合國家體制力量來管制性,並用《刑法》重罰來確保兒少純淨環境的絕對化,已經明顯是過度保護了。更別說這套法連成人間的性自主空間也要干預,一併納入了管制與打壓的範圍。在成人間尋求雙方合意的性/情慾互動網絡中,涉及最底層弱勢的群體,包含性資源匱乏的弱勢性消費者(獨居老人 、重度身心障礙者等),以及以賣淫維生的底層階級性勞動者,這些弱勢者也一併被打壓。
假宗教性潔癖,全面管制性的階級盲點
在兒少條例中,最為人詬病的就是「兒少29條」(新法40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此法條是藉保護兒少之名,以刑罰全面封殺所有足以「暗示」性交易「之虞」的訊息(即使是成人性交易),因此,成年性工作者要尋找消費者,或成年性消費者想尋求性交易,皆會觸犯本法處以刑罰。過往也已有數以萬計的「兒少惡法冤案受害者」遭受法辦,其中三分之一根本罪證不足,以不起訴處理;三分之一案情輕微,被判決緩起訴;三分之一則遭到有罪判決。這樣的數據已足以說明勵馨製造的後果,不僅是浪費司法行政資源,忽略階級壓迫的同時,勵馨自己也成為弱勢階級的壓迫者!
在性交易全面非法下,中高齡的貧窮流鶯從娼維生,因為競爭激烈,站街已站不到客人,在苦無沒通路的情況下轉往網路,2015年台北老貧流鶯MIKO就是因為如此遭兒少29條起訴,明明是歹命卻被當歹人!同樣是成人性工作者使用網路作為通路,卻被移送檢方的還有因家暴分居,從娼賺取小孩生活費的中國移民個體戶性工作者、原先從事補教業,卻因少子化無以為繼而從事性交易的男同志個體戶性工作者,已有太多案例證實這條惡法,害到的都是相對弱勢與貧窮的性工作者。更別提還有一堆約炮或尋求性交易訊息的成人,因為不技巧嫻熟或不知如何規避風險,就被警方釣魚進而移送的「受害者」。
談什麼改革:宣稱保護弱勢,實際卻是踩過弱勢
紀惠容是眾所皆知反性交易合法化的大將,不管是在1997年陳水扁廢公娼時最終「支持廢娼轉業」的立場、2011年《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時「力推罰嫖」、推動立法的兒少條例也不斷打壓成人性交易的空間,再再顯現紀惠容的意識形態,對性交易隱含的預設為男性的本質就是壓迫女性,表面正義凜然,立法宣稱要保護弱勢者,實際上卻是硬生生把弱勢者踩過去,用保護兒少與婦女的大旗扼殺了他人的自立與生存空間。
兒少條例立法通過後兩年的1997年,時任台北市長陳水扁為因應台北市新興中產階級的乾淨化與仕紳化,大力掃黃並倉促廢除公娼,引發近兩年的公娼抗爭。當時,公娼們要求陳水扁緩衝兩年,並面對公眾表達她們是自願從娼的,然而陳水扁仍執意廢娼並輔導轉業,紀惠容在當時公娼存廢的爭議中,最終就是支持廢娼轉業立場。自始自終,紀惠容是深信嫖妓的本質就是嫖客欺壓娼妓,認為全部的娼妓都是需要「被保護」的受壓迫者、受害者,卻一再迴避性工作者「要保障工作權」的訴求,不願面對女人自主求生的主體與動能,執意要把這種「保護受害者」的邏輯強加到所有性工作者身上。進一步來說,紀惠容骨子裡就是不認同女人以從娼解決貧窮問題,堅持反對性工作與性產業合法管理,然而卻提不出其他有效解決娼妓貧窮問題的對案。這種思維實際上就是主張以法律嚴打性交易,卻完全無視於不因此被消滅的性勞動者,反而落入風險更高的非法處境中。
無獨有偶,這樣的思維亦反映在2011年《社維法》修法時,由黃淑英立委提出的「罰嫖」修法提案,勵馨與婦援會就是這個提案背後的推動者。那性工作者怎麼看罰嫖的政策呢?應召小姐小麗就曾分享過:「碰到一個客人,進門後一直不動作,我問他怎麼啦?他才怯生生的問我說,小姐,我如果對妳(性交易),是不是侵犯了妳?」小麗說,她一聽到這問題,就覺得這男人一定是被罰嫖言論給洗腦了......。「我跟他說,先生,你既沒有強迫我,也沒有傷害我,付錢找性服務並不是侵犯、也沒有剝削可言。」「相反的,如果你覺得嫖就是剝削,不管是罰嫖還是罰娼,為了生存我都要躲警察,沒法得到保護,沒法正大光明使用保險套(因為會成為證物),那才是讓我沒尊嚴。」其實,很清楚的是,罰嫖就是等於直接罰娼,一來是貧窮處境更艱難,二來是為了不讓客人受罰,小姐為了生存就需要以更隱密的方式接客,或依靠第三方的保護。當制度致使性勞動者必須更仰賴外援掩護才能生存,難道不是更增加被剝削的風險嗎?
綜合以上,可見紀惠容就是假正義化身,以保護兒少之名,實際上是全面嚴密的性管控;以遏止雛妓為名,卻是打壓成人性交易、性工作者的生存與勞動空間。紀惠容一路以來基於反性工作立場而推動的立法修法,所導致的罪罰化,都是讓原本因為貧窮而從娼的性工作者,處境更加艱困。貧窮問題固然是需要解決的結構之惡,然而性交易地下化數十年,罪罰化根本無法解決貧窮。紀惠容開口閉口為弱勢者受害者著想,實際上卻是助紂為虐,讓原本已經夠糟的司法體系更加緊縮,更壓迫弱勢者!所以,像紀惠容這樣的立法修法推動者,當然一點都不配當司法改革的委員,更別提是「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的第一組,當自己立出來的法都是在打壓弱勢生存,有什麼資格再談為弱勢者改革?
回到司改國是會議本身,從蔡政府籌備過程的黑箱爭議,以及延攬了本身就早已是體制的一部分,而該被改革的勵馨執行長紀惠容作為委員,已反映出蔡政府與紀惠容的本質相同,都是藉由國是會議的改革進步形象,不謀而合地在鞏固既得利益的體制,根本就是臭味相投。別搞錯,蔡政府與勵馨紀惠容才是該被改革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