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016)年底立法院通過《國籍法》的修正案,條文中將移民歸化前的審核程序從「品行端正」修改為「無不良素行」,仍然要對移民做道德標準的查核,昨日(4/10)內政部戶政司召開制定「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的會議,今天(4/11)移民團體上立法院抗議,批評戶政司以道德倫理來審查歸化,像是要對移民做「無菌」檢驗,違反新移民人權,要求在法條中直接刪除素行不良規定。
現行《國籍法》中第三條提到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的要件,其中包含「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這項條文,長期以來引發移民團體不滿,在修法過程中,《國籍法》審查會議上曾有立委提到,不良素行的認定應該要排除「微罪」,不過,移民團體提到,在昨日認定辦法的會議中,仍然沒有排除微罪。
此外,在「不良素行」的認定中更加入了一項「有事實足認未盡法定扶養義務」,移民團體針對這項認定,上演行動劇,扮演台灣配偶的丈夫酒後對扮演外籍配偶的妻子施暴,兩人育有一子,妻子受暴後因恐懼而離家,到了期滿要申請歸化時,卻因「未盡法定扶養義務」而喪失歸化資格,妻子演員則是面露無奈表情。透過這個行動劇,移民團體強調很多移民配偶在與台灣配偶發生爭執或者受到家暴後離家,幼童的扶養權便完全掌握在台灣配偶手中,現實上根本沒有辦法繼續提供扶養。勞動人權協會執行長王娟萍舉例,一位外配與台配爭執離家後,曾經寄生活用品給子女,卻都被台配以「查無此人」的方式將郵件退回,以阻擋外配對子女提供扶養責任。
針對認定「有事實足認未盡法定扶養義務」,以及另一項「有事實足認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者」便符合「素行不良」的條文,移民團體皆質疑「由誰來認定?」倘若扶養義務的行使事實交由戶政機關,是否會賦予戶政人員過度的裁量權?家庭暴力的認定是否有專業社工介入調查、或者透過民事法庭裁定?種種模糊不清的法條用語,使得移民的權益不受保障。
台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劉茜說,在移民家庭中,因為爭執而報復,影響移民歸化權益的案例相當常見,過去有夫妻發生爭執後,台配便自首為「假結婚」,讓外配失去歸化資格,並被遣返,質疑台灣政府不顧移民人權。此次抗議,移民團體除了要求刪除《國籍法》第三條中「無不良素行」的規範外,也呼籲刪除第十九條,經法院認定為虛偽結婚者,便可以不受撤銷國籍行使年限限制的規定,以保障這些認同台灣、在台生活已久、養兒育女的移民人口。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三)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
(四)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五)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
(六)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七)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
(八)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九)非依自治條例規定,媒合或從事性交易
(十)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以及,「妨害婚姻或家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也符合「不良素行」,針對此項,說明則是提到:
家庭是社會基礎,因婚姻關係所形成之家庭是否幸福美滿,關係社會安定及和諧,是以,婚姻應受保障,不宜縱容有妨害婚姻或家庭之行為,以免動搖社會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