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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逐條批前瞻條例 籲政院主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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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12:00:00
苦勞網記者

蔡英文政府推動鉅額8,900億預算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引發嚴重爭議,不僅民間團體與在野黨罵聲四起,長期關注土地政策的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甚至赴民進黨部前靜坐表達抗議。《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條例》(下稱《前瞻條例》)26日匆忙在20分鐘內通過立院初審逕付院會,會議主席、綠委邱議瑩隔事後坦承議事處理不周,下周一將重新排定審查議程逐條審查,然而今天(4/28)下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多位學者聯合召開記者會,批評條例違法違憲,呼籲立法院應直接拒審,將草案退回政院。

對於蔡英文日前在民進黨中常會上表示,執政者必須為經濟建設添加柴火,台大法律系教授陳昭如批評,蔡英文選擇在民進黨中常會上對行政官員談話非常不適當,說明總統不該兼任黨主席,直呼現在是「經濟柴火未點燃,民主已經失火!」

學者批《前瞻條例》違法違憲,籲政院退回。(攝影:王顥中)

政策方向未凝聚共識

政大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杜文苓表示,既然名為前瞻計畫,程序也應該有前瞻性,然而在目前條例草案中,資源配置不透明,目標也不明,完全不知執政者如何定義「前瞻」。條例沒有成本效益分析,也不知道建設將造福誰、使誰獲利,沒有評估是否可能帶來無負面影響,以及同樣的資源,若花在其他替代方案是否可能有更好效益。

杜文苓表示,前瞻計畫是關乎台灣未來30年的基礎建設方案,需要完整的政策評估、成本效益分析,社會、產業變遷,與人口調查研究,等等政策科學厚實的基礎。且不僅需要政府內跨部會溝通協調,更需要廣泛跟社會對話,以形成台灣社會對未來願景的共識,如果沒有這些過程,對於計畫內容未來能否通過環評與《國土計畫法》的檢視都還不確定,就要先通過條例,把特別預算常態化,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學者逐條批評前瞻條例

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則批評,《前瞻條例》內容瑕疵太多,「已經無法治癒」,建議立院根本不需要重審,現在下台階的方式,是由政院主動撤回,如果真的需要特別預算條例,先把法律文字改好,並仔細核對《前瞻條例》跟「前瞻計畫書」的內容。

劉靜怡表示,《前瞻條例》是法律案,是用法律案綁了一大筆預算,而且不是經常性預算,是特別預算。但立法目的卻沒有說明「前瞻是什麼」,計畫主管機關是國發會,中央執行機關則是編列預算的各部會,但沒有說明國發會與各部會的關係,是施政上的平行關係還是上下統屬關係?如果未來遇到執行單位執行不利時,國發會是否有權糾正,從條例中根本看不出來要如何執行。

劉靜怡質疑,由於本案是法律案,立法院可否依照審議法律案的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例如刪去一個建設項目,增設另外一些建設項目?然而如果立法院刪修建設項目,實質上是否已經超過法律案的範疇,而涉及預算變更,有違反《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的疑慮。

此外,劉靜怡也批評《前瞻條例》將淪為任由行政院自行解釋相關規定的範圍與內容,雖然條例第5條規定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然而這些「相關規定」其實也是行政院自己訂的,都無須通過立法院。

劉靜怡指出,根據預算法制,凡是在總預算外提出的預算都是「特別預算」,根據《預算法》第83條,提出特別預算必須符合:(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三)重大災變、(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等四項要件,即使是第四項「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在法律解釋上仍需與前三者一樣具有緊急重大性質才符合,行政院有舉證責任,說明前瞻計畫中的建設項目,哪一點符合特別預算的提出要件。

劉靜怡表示,根據目前行政院核定通過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其中建設內容多屬中長期政府施政計劃就可以涵蓋的項目,地方需要建設,就應該用經常性預算編列,放在年度總預算中的建設金費裡提出,再依照輕重緩急排隊,而不是編到特別預算。

而在《前瞻條例》第九條與第十條,分別放寬對於《都市計畫法》與環評作業的限制,第九條規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擬定與變更時,必要時得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而第十條針對非都市計畫土地,則規定主管機關在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評作併行審查。

劉靜怡表示,所謂的「併行審查」,就是為了追求建設效率,是「開快車條款」的特別立法,質疑所有建設都需要開快車嗎?併行審查時誰居於主導地位?痛批「開快車,開太離譜會失控!」

政院只求「快」跟「多」

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表示,從《前瞻條例》的內容來看,行政院只求快(改快通過)、求多(錢越多越好),並非好的規劃態度。顏厥安說,大家都要建設,但希望是仔細的規劃,「為何非要用這麼快的方式推動建設呢?」

顏厥安表示,《前瞻條例》規避了諸多法律限制,不但規避《都市計畫法》,也規避了國土規劃、環保環境、水土保持等規定,就是開一條建設的快捷便道,完全沒有必要性。按照《預算法》的基本精神,特別預算必須是遇到重大急迫性才能編列,行政院必須充分舉證,非要用特別預算才能完成這些建設,目前看來,《前瞻條例》的建設內容,一項條件都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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