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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辦法 校產歸公再延三年 永達退場如「高教亞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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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12:00:00
苦勞網特約記者

全台第二間退場的私立永達技術學院,至今已停招近三年。按教育部規定,要是退場學校轉型未成功,三年大限一到,校產應立即歸公。高教工會今日(6/22)卻踢爆,教育部處心積慮為永達開脫,原本將在今(2017)年8月到期的三年大限,再度被展延三年,痛批宛如高教「亞洲水泥案」。

高教工會今日(6/22)再批教育部,不當延後永達歸公大限三年。(攝影:張宗坤)

高教工會曾於今年5月初,也就是永達退場三年大限的前百日召開記者會,強烈要求教育部應妥善處理永達退場案,不該再放任永達的十億校產繼續握在董事會手中。教育部後來卻對媒體宣稱,基於〈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簡稱停辦辦法)第34條規定,高教工會計算期限有錯誤,2020年1月才是真正的大限。

然而,回顧過去三年的新聞報導,包含前技職司司長李彥儀、前技職司副司長王明源都宣稱「若在2017年8月前,永達轉型計畫仍未通過,校產就應清算,優先償還離退教職員欠薪,剩餘部分則歸公」。

那為什麼可以延後三年呢?原來,教育部在今年1月已經秘密修過〈停辦辦法〉,使得永達校產充公大限得以再延3年。記者會上,高教工會直批該次修法並不透明、並未召集利害關係人討論或公開審議,與母法《私校法》、相關法規〈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下稱實施原則)相抵觸,且僅適用於永達一所學校,根本就是「永達條款」。

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書涵表示,私立學校的校產並非個人所有,而是來自公共捐贈、學生學雜費,以及教育部的教育補助款。她強調,教育部從2014年起已經給永達三年的機會,這三年間永達校務空轉,重新恢復辦學無望,校產又燒掉了四億元。

教育部在年初增修了「永達條款」、為永達案「展延三年」,但對外卻聲稱是「讓規定變得更加嚴格」。陳書涵強調,此舉宛如近日引發社會譁然的「亞洲水泥案」。

工會批評,教育部為永達董事會延後歸公期限三年,就如同近日亞洲水泥案,讓開採期限再延二十年。(高教工會 提供)

前永達技術學院教師代表賴福林控訴,教育部此舉是背棄行政機關最基礎的誠信原則,蔡英文政府更是碰到財團就轉彎的政府。對永達董事會的處理方式,賴福林嚴厲批評:「辦到倒閉就是無能,踐踏學生就是無德,欠老師錢就是不義,把持校產就是不仁!」永達在第二次轉型計畫書裡提到「老師已順利轉業成功,學生也全數轉學」,賴福林則直指「這根本就是謊言」,實情是「老師立即失業,學生被迫輟學!」

長期關注南鐵東移等土地議題的台科大教師陳致曉,則對永達和教育部的意圖提出解釋。他指出,永達停辦後掏空的資產包含土地,以低廉價格自台糖收購土地,而台糖的土地又是在國民政府來臺後自老百姓徵收而來,最終應該還是屬於公共的資產。陳致曉強調永達土地的公共性,更進一步懷疑永達之所以要退場,不是因為經營不下去,而是因為「土地炒作的價值遠大於辦學」。

對於高教工會的質疑,教育部派出技職司專門委員張嘉育出面回應。對於高教工會「偷改法規」與「展延永達歸公大限」的指摘,張嘉育一方面重複「修訂後的〈停辦辦法〉只會更嚴格」,又認為「〈停辦辦法〉的法律位階高於〈實施原則〉」。這些說法也隨即被在場群眾批評是「專委不懂教育法規」。陳書涵則認為,若當初教育部已向社會大眾公開承諾停辦轉型期間為三年,就不該任意更動。

對於高教工會提出前技職司長官的對外公開說法,張嘉育表示,當初教育部在原先的〈停辦辦法〉中以「提出申請的日期」為計算3年期限的基準,但為避免校方可以透過一再提出申請,造成計算週期歸零,遂於今年1月將「提出申請日」改為「轉型完成日」;又因為不溯及既往原則,故再給予校方三年寬限期。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對此表示,〈停辦辦法〉和〈實施原則〉沒有競合關係,〈實施原則〉是對《私校法》所謂「停辦期限屆滿」的規範,不應該被〈停辦辦法〉的效力給蓋過。

張嘉育要求群眾保持理性,但對於群眾的逼問,無法完全回答,只好離去。賴福林表示,張嘉育曾在永達停辦舉行的學生說明會上,面對學生的不滿與質疑拍桌大罵,已經是永達一案的「老對手」了。陳政亮重申,永達一案是全國高教公共性的指標個案,未來工會也將持續追蹤教育部對永達處置的動向。

對於高教工會的陳情,教育部今日派出技職司專委張嘉育回應。(攝影:張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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