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事件引發社會對於性侵害要如何定罪的諸多討論,學者、婦女團體與移民團體今天(7/11)召開記者會針對家事移工遭遇的性騷擾與性侵害狀況提出意見,婦團認為家事移工對台灣的文化、語言不熟悉、身負高額仲介費,以賺錢為主要考量...,種種原因使其處於不安全的性別環境中,是遭受性騷與性侵的高危險群,遭到性侵時卻又最可能選擇隱忍。因此,婦團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針對移工性侵案件的起訴率、定罪率進行調查與分析,了解起訴率為何偏低,並要求透過培訓提升司法人員的性別意識,全面檢討與移工相關的案件中所提供的通譯,保障移工的脆弱處境。
記者會上,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提出了一項統計,以2014年到2015年間外勞庇護所內的20件性別暴力(包含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為例,當事人提出告訴者有15件,然而經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者僅2件,起訴率為13.3%,遠低於同年間全國妨害性自主罪的起訴率43.96%。
究其原因,紀惠容以不起訴書的內容為例,一份不起訴書中提到
「倘遭性侵理應立即報案,或向證人求助,以保全相關證據...以避免再次受害。」「倘若遭性侵...衡諸常情,A女應會避免再與被告同處一室,反而繼續居留...,與常情不符。」
紀惠容指出,檢方認為移工應主動報案並提供積極證據,卻未考慮被害人面對的特殊處境,例如「經濟壓力」、「封閉環境」、「對台灣司法的不信任與不理解」等因素可能影響被害人的選擇,使其無法主動報案。不僅如此,針對另一份不起訴書上提到「...沒有其他證人或事物證...」的說法,紀惠容則認為這是司法人員忽略了性侵案件的「密室特質」,在私領域中發生的犯罪很難有證人,同時,司法人員也看不見被害人的「脆弱處境」使他對於事後保留證據的知能不足。綜上所述,紀惠容認為,司法人員隱含一種對於「完美性侵被害人」的想像與迷思,卻忽略移工的脆弱處境和移工與雇主間的「權勢關係」。
這個權勢關係的法源依據是《刑法》第228條的權勢性交罪,條文提到「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透過這個法條,勵馨基金會強調,在這種權勢關係中,權勢低者考量雙方關係,往往無法清楚地拒絕,因此認為「權勢性交便等同於性侵害」。(關於勵馨基金會對於權勢性交的定義,可以參考這篇新聞稿)
而政大法律系教授王曉丹則以「不存在的受害人」來描述司法系統對被害人的定義,常常是漠視熟識者強暴中的「權力與控制」關係、對女人帶有「性/性慾」的錯誤假設、只有「理想的被害人」可以成為被害人,因而導致性侵案件的加害人難以被定罪。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李佳玟提到,被害人面臨性侵時可能出現的反應包含逃跑、打鬥抵抗、僵直、癱軟,甚至是與侵害者為朋友,因此,被害人即便沒有逃跑或者抵抗,他提出的性侵指控也不一定「不合常理」,李佳玟認為,司法人員有義務積極釐清、調查可以佐證被害人提出的指控的補強證據,來減少性侵害的犯罪黑數,並給予移工足夠的司法保障。
綜合學者與婦團的批評,立委尤美女表示,1999年的《刑法》修正,將妨害風化罪章改為妨害性自主,顯示保障法益不再是社會善良風俗,而是「個人性自主權」,並且將強姦罪修正為「強制性交罪」,其中條文構成要件的「致使不能抗拒」刪除,改訂「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式」,來將強制性交罪的成罪重點放在「違反被害人意願」上,便是為了改變傳統社會要求女性應該奮力抵抗、力保貞操的價值觀。然而,尤美女批評,檢視近年來的判決書則發現,法官、檢察官仍然有「性侵迷思」、甚至是「性別盲」,使得偵審淪為再度檢討被害人的過程。
因此,尤美女在記者會上對法務部和司法院提出幾點建議,分別是要求檢視移工的性侵案件,釐清是否起訴率偏低以及原因為何、對司法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增加性別意識使其可以理解移工的處境、通盤檢討通譯問題,不應由立場偏頗的仲介擔任通譯人員,以保障移工權益。
判斷「合意性交」的五種模式
既然權勢使得性行為的合意被問題化,那麼,性行為要如何達成「合意」?身體自主權的邊界又在哪呢?到底什麼叫做「違反意願」?為了清楚定義這一點,婦女新知基金會提出「Yes model」,強調女方若無「積極同意」就是一種沒有「合意」的表態、沒有反抗不代表就是「合意」,此時若還發生性行為,就有可能形成「違反意願」。因此,「彼此都充分認知」並且確認「雙方都積極同意」變成為合意性行為的必要條件。(參考這篇文章)
「Yes model」以外,對於「合意性交」以及「性侵」的討論一共有五個模式,當中有三種屬於「No model」,包含「致使不能抗拒模式」、「強制模式」和「違反意願模式」,最後一種則是「修正的強制模式」。
如何分辨這幾種模式?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李佳玟解釋,「致使不能抗拒模式」認為性侵應屬於有侵害行為和強制行為的雙行為犯,而需致使到被害人不能抗拒。「強制模式」則是有壓制被害人意願的行為即可。「違反意願模式」當中對於違反意願的解釋,例如當事人嚇呆無法表示意願時,是不是表示「同意」?學界仍有爭議存在。
因此,便有了取得當事人同意才可以與其發生性行為的「Yes model」,來解決定義何為「違反意願」的爭議。最後一種則是由是美國法學者Catherine McKinnon提出的「修正的強制模式」,這種模式中,構成性侵與否,並非根據當事人的意願表示為「yes」或者「no」,而是根據事情發生時的當下情境,採用這套模式的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便認為,在種族滅絕或者戰爭的情況和環境下,被害人不可能有權利說不。換句話說,在最後一個「修正的強制模式」當中,無論當事人的表達為何,都有可能是因環境所迫的「違反意願」的結果。
此外,李佳玟受訪時提到,若將《刑法》中的「財產犯罪」加以類比,她認為性自主的位階應該比財產法益高,她指出,《刑法》中對於財產的保護非常周到,例如竊盜和侵入住宅等犯罪行為都是沒有得到當事人同意就成立,並沒有要求當事人要抗拒與拒絕,然而《刑法》對於性侵害的定義,卻是「你要進入女生陰道的話,女生要拒絕、要抵抗,你沒有拒絕抵抗,我怎麼知道你不要?」李佳玟批評,《刑法》對於身體和住家的保護程度不同,「即便我們認為身體比住家重要,但是我們對於住家、財產的保護卻比較周到」,這種對於財產的保護,李佳玟進一步以被「撿屍」的人為例,「他的錢包被拿走被判竊盜罪,但是他被性侵,如果我們沒有那種趁機性交的條文的話,其實不會構成性侵」,她認為這個思維便是把問題丟給被害人「如果你沒有抵抗,怎麼知道你不要?」、「要抵抗的用力一點,才知道你不要」。
因此,李佳玟強調,「積極同意」的重要性在於,一個人對身體的重要性跟對住家一樣,是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我要或不要,你要先問我嘛,你怎麼可以假設我要,先摸了先做了,然後我不要才把你推開,那第一個是怎樣?免費奉送嗎?」(相關說法亦參考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