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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後 反同婚團體提訴願 法學者:釋憲不能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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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6 12:00:00
苦勞網記者

今天(8/16)捍衛家庭學生聯盟(捍家盟)與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護家盟)共同召開記者會,針對大法官釋字第748號釋憲文出爐後,可能對現有《民法》與婚姻制度造成的影響提出訴求,他們反對釋憲結果並表示將提出訴願,也反對修改既有《民法》,建議修訂「同性家屬權益保障法」,以「專法與民法並進」的方式來保障同性家屬權益,並要求「沒有家庭意識」的行政院長林全下台負責。

護家盟張守一(圖中左)今日召開記者會,表達不滿釋憲結果的訴求。(攝影:陳逸婷)

護家盟提訴願 法學者:司法裁判不能訴願

護家盟發言人張守一表示,憲法的精神是保障「人的權利」而非「性傾向的權利」,批評釋字748號逾越了立法權,強調護家盟現在正打算提出訴願,未來若訴願敗訴還將進行行政訴訟。然而,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廖元豪表示,行政訴願是針對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處分,向上級機關請求審查的程序。而大法官的憲法解釋,在性質上屬於司法裁判,根本不可能走訴願程序。簡言之,護家盟根本不能對釋字第748號提起訴願。

除了一條程序上明顯走不通的訴求外,護家盟還有其他訴求,張守一說,如果訴願與訴訟不成,宗教團體還將提出「專法與民法並進」的修法意見,例如在《民法》1123條中增加第四項,另立「同性家屬權益保障法」。原《民法》1123條明定雖非親屬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張守一建議增訂第四項「非婚姻關係下,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且同居一家之同性雙方,得互為家屬」且「不置家長」,對於家屬的形式與內容,護家盟則認為「以相關辦法予以規範,家屬雙方得另訂契約,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

此外,在性別教育的部分,張守一表示將推動可以強化家庭功能、兩性差異教育(例如洪蘭翻譯的大量男女大腦差異論書籍)、家長與親子教育的「家庭教育」,透過既有的《家庭教育法》為其法源依據,與同時期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互別苗頭,以「兩性差異教育」取代現有的「性別平等教育」。倡議內容還包含推動孝道、傳統文化與讀經教育、倡議新倫理、人倫與立德等。

學生團體代表、捍家盟總召施俊宇則表示,同性婚姻會帶來嚴重的後果,例如家庭架構瓦解、言論自由限縮、同志人權剝奪、代理孕母推動等...,他並以支持「一夫一妻制」的言論者遭到大眾檢舉與罰款為例,認為因為支持同婚而限制言論者才是「保守」的代表。至於為何同婚會導致同志人權剝奪被剝奪,他解釋,是因為會令部分想要改變性傾向的同志的權利遭到限制(不再能接受性別迴轉治療),他強調:一夫一妻制不是保守、而是「進步」。

釋憲兩年真空期 伴侶盟主張:可直接援引婚姻章登記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曾於2014到2015年間,協助三對同性伴侶結婚登記被拒提起司法訴訟,後來因為祁家威聲請釋憲案,訴訟暫停審理,直到釋字第748號出爐,宣告現行《民法》違憲後,案件才再度重啟。8月9日,伴侶盟陪同三案中的「方敏、糖糖」案當事人開庭,伴侶盟表示,法官認定戶政事務所駁回同性結婚登記的處分,根據釋憲結果已屬違法,應該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不過,對於是否允許同性伴侶即刻登記結婚,法官的態度則仍猶疑,要求戶政機關補充意見,本案將於9月底進行言詞辯論。

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表示,法官對於直接讓同性伴侶登記結婚有所保留,是認為釋憲後的兩年真空期中,還沒有可參考的法源依據讓同性伴侶參照辦理。簡志潔援引748號解釋文指出,「就算不立法,兩年後都可以憑婚姻章去做登記」,意思就是同性伴侶可以「直接適用婚姻章」,而這就是既有的法源根據,因此沒有「於法無據」的問題。換句話說,伴侶盟認為同性伴侶,現在就可以適用現行的婚姻制度。

支持同婚的民眾8月9日前在法院前舉牌。(攝影:陳逸婷)

民權團​:婚姻目的是人類生生不息

同一天(8/9)在高等行政法院外,自清非宗教團體的台灣公民權團結組織(簡稱民權團)則高喊「釋憲本身即違憲」,要求將婚姻制度的修改與否回歸全民決定,雖然沒有吸引太多媒體關注,他們還是堅持喊口號直到伴侶盟離去。民權團強調自己並不反對保障同性戀者權利,然而他們認為,要為同性戀者設立新的自由與權利應屬於立法事項,質疑釋字第748號是「司法權僭越立法權,侵害台灣的權力分立原則」。

民權團認為,釋字第748號中提到「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其中顯示「婚姻章」僅是「未使」同性別者可以成立永久結合關係,但並沒有「禁止成立永久的結合關係」,頂多是「沒有規定」,既然沒有禁止,「何來的有違人民平等權?」質疑大法官的釋憲文是一個「不存在的」權利侵犯,不能被認為是「違憲」。

再者,民權團強調,婚姻是具有包括組織家庭、生養子女與對方親屬組建親屬倫理等的「國家制度」、不是「人權」、更不是「愛最大」,其中,民權團又提出,生育子女是婚姻的最大功能,可使人類生生不息。因此民權團認為,在自然生育的前提下,婚姻就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同性戀的結合不能等同於婚姻,批評釋字第748號是對婚姻定義的混淆。

然而,如果目的是人類的生生不息,有血緣關係,或多重伴侶、多偶的異性戀者,也符合生育條件,這樣的親密關係可以納入婚姻制度中嗎?對此,民權團認為「多偶關係」不應該被制度化,因為那是「封建時代、專制社會,例如伊斯蘭國家的產物,不夠進步!」而一夫一妻才是最進步、最符合生物事實的民主國家訴求。

弔詭的是,搬弄起「民主進步」的說詞時,民權團似乎沿襲了跟同志團體同樣的話語,一樣都崇尚「民主與進步價值」,那麼,當同志團體主張「一夫一妻」不夠民主、不夠進步,因此台灣應該要向更先進國家(如英、美、法、加等國)學習、使婚姻制度開放到非異性戀者的範疇時,民權團為什麼又不認同這套進步價值了呢?對此,民權團的詹先生回應道,先進國家做的「不見得是對的、例如美豬美牛,他們要吃、我們不一定要吃啊。」

至於有血緣關係者可否進入婚姻制度,民權團認為,任何制度都不能「無限上綱」,只要可能會對「人類延續造成傷害」的就不應該存在。對民權團而言,「一夫一妻」就是一個達到平等(非一夫多妻)、又能夠維繫人類延續考慮,是最符合台灣需求的「中庸之道」婚姻制度。

台灣公民權團結組織(簡稱民權團)拉起布條高喊「釋憲本身即違憲」。(攝影:陳逸婷)

民權團反人工生育也反代理孕母

此外,民權團對於同性伴侶未來收養小孩的可能也大有意見,認為這將會侵犯孩子的權益,限制孩子在只有爸爸、只有媽媽的家庭中成長會「造成遺憾」。然而,怎麼看待單親家庭呢?民權團認為,單親的結構是「被動式的」,不是在結婚的時候就預設的,但是同性婚姻卻是透過制度來許可,因此不可相提並論。

對於同性別者生育後代的實踐,民權團更有焦慮,擔憂若制度許可同性戀者透過人工生育來繁衍後代,那麼捐精就變成「精子的商品化」、踐踏男性尊嚴;代理孕母則有「肚子商品化」的問題,詹先生甚至質疑,同運推手很多都是婦運出身,為什麼會支持女性肚子「被商品化」這種違背婦女權益的行為?

而當記者追問,難道不孕的異性戀夫妻,也不應進行人工受孕或尋找代理孕母嗎?民權團認為,那是「非不得已」,而非透過制度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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