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兩年半前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的新屋大火案,桃園地檢署近日已對桃園市消防局做出「不起訴」處分。今日(8/16)上午,消防員權益促進會協同新屋案罹難消防員家屬,直奔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批評該份不起訴處分書「根本就與桃市消防局立場一致」。消權會並要求高檢署檢察長提起告訴,讓全案進入公開透明的審理程序。
新屋大火案後的兩年後,消權會已與桃市消防局召開多次調查會議,也和桃園地檢署提起調查的要求。最終,桃園地檢署先後分別對新屋保齡球館業者、以及桃市消防局作出處分,前者起訴,後者不起訴。但在消權會眼中,該案實際上疑雲重重,地檢署說詞也前後反覆。這也是消權會再度前來高檢署的原因。消權會秘書長鄭雅菱指出,在針對消防局的不起訴處分書中,共有四大疑點。
首先,在消防基層實務工作中,「消防水帶是否飽滿」是消防員能否逃出火場的關鍵。飽滿的水帶可以在凌亂的火場中用觸覺輕易辨認,只要沿著水帶,消防員就有逃出生天的機會。新屋大火當日,因為水帶扁塌,導致除了僥倖逃出的黃鈺翔外的消防員罹難。檢察官卻認為「水帶飽滿不是逃生的唯一關鍵」,無視了第一線打火弟兄的生存,繫於水帶之上的事實。
消防員在火場內經驗了致命的「水帶扁塌」,這與火場外的「移車斷水」有關。因為指揮不當,火場外人員在不知道「火場內還有人」的前提之下,就貿然移動車輛、斷開水源,火場內的消防水帶也就因此扁塌。消權會質疑,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檢察官刻意遺漏外場移車斷水的事實。
更重要的是,移車斷水反映的是現場指揮體系的不明確,也包含外場與內場的消息管道並沒有充分建立,在現場指揮官說要「撤退」時,無線電並沒有回應。消權會質疑此時是指揮官用錯頻道,導致消防員無法接收指令。正是因為現場指揮官並沒有辦法直接與消防員溝通聯繫,才會有移車斷水的現象發生。
最後,消權會也質疑,檢察官將消防員來不及逃生的問題,通通歸咎到「現場爆燃」的不可控制因素,並為此隱瞞了反面證據。例如,以消防員黃鈺翔脫逃的時間點來看,針對業者的起訴書中認定爆燃發生在2點55分,消防員在2點58分脫逃,顯見「在爆燃發生以後消防員還有三分鐘可能的脫逃時間」;但是,在針對消防局的不起訴書中,這項證據卻徹底消失。地檢署一改前面的說詞,認為「在爆燃發生之後,沒有任何脫逃機會」。
總結這四大疑點,消權會原先期待檢察署能夠扮演「公正第三方」的角色,為罹難的消防員討回公道。但在過程中卻反而因為偵查不公開原則,讓消權會無法取得詳細證據;最終出爐的不起訴處分書,更是再次傷了罹難者家屬的心。罹難消防員陳鳳翔的妻子緩緩表示,「女兒問我『是不是等長大以後爸爸就會回來』,我卻無法回答她的問題。」
「為新屋大火案尋求真相,不只是為6名消防員爭取物質的補償。」消權會理事長楊適瑋強調:「這一切都是為了不讓類似慘案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