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作家林奕含的事件與最新司法進度,再度引發有關「權勢性交」的社會激辯。在批踢踢等網路討論中,就有部分網友戲謔指稱,未來是否該立法禁止所有年紀有相當差距的人、禁止有錢人與窮人之間發生性交,否則一概都視為強姦罪?當然,這種戲謔說法無助我們理性思考未來方向,但卻未嘗不是讓人們開始警覺,所謂「權勢」或者「權力不對等」等種種分析框架,其認定標準、劃分界線究竟為何?
此外,當人們言必稱「主體性」、「身體自主」的同時,卻又經常透過各種「權力不對等」的分析框架,把各種被分派到「弱者」位置的人,簡單視為是無知的、被權力者玩弄的客體,兩相對照之下,這難道不是一種自我悖反的主張嗎?這一系列都在試圖探問「權勢性交」的邊界,透過「以下犯上」的敘事,質疑台灣20年來的性別建置系統,所可能導向的生命治理結果;並探究圍繞著整個事件,動員出來校園性平機制,當中的情感與性政治樣貌。
日益膨脹的校園性平機制
作家林奕含自縊後,由於生前出版的長篇小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被解讀為作者親身經歷,書中關於女主角被補教老師長年「誘姦、強暴、性虐待」之陳述,迫使人們再次思考師生間,因社會位置差異而可能造就的性暴力問題,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統稱為「權勢性交」,指的是「加害者利用自己的年長、職權、照顧身分等讓受害者與其發生性行為」,「受害者」則常常因權勢關係而被壓迫意願,「不敢反抗」,因此,「表面上貌似合意的性行為,其實屬於妨害性自主的範疇」 。以維護性自主、嚴懲「加害者」之名,民間團體及民意代表們展開一連串針對「狼師」該當何罪的訴訟攻防與法律行動。
其中之一是訴諸司法,擴張既有法律,即《刑法》第228條「權勢性交」適用性,然而在台南地檢署公告「陳O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起訴後,這條路徑難以為繼,偵辦檢察官透過新聞稿指出陳並非學校老師,在校成績與未來升學「並無任何決定權柄」,且兩人首次性交時,林早結束補習班課程,「彼此應無任何監督權勢、服從配合之關係」。
另一則是透過修法,擴大「校園性平機制」1的適用範圍,如尤美女等立委所提《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修正案,便想讓補教師資,適用該法處理性平事件時啟動的「建立檔案及調查、通報機制與追蹤輔導、各種保護救濟措施等」種種規範;該提案目前已交付委員會審查,另個已三讀通過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案,則仿擬校園性平機制的運作邏輯,將補教師資納入「全國不適任教師通報與查詢系統」2,並要求業者應解聘、解雇「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的教職員工。
在相關立法工程或甫落成,或正如火如荼建置當下,讓我們先回過頭來,以政大洪燕梅案為主要討論事件,省視現有校園性平機制是如何面對並介入師生間,因身分不同、權力差距而糾結複雜的親密關係難題?在各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一次次介入中,師生權力及關係如何變化?誰被懲處?誰受到保護?
自我啟動的調查小組
2011年9月,任教於政大中文系的洪教授控告校方,表示該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所做決議,害她無法依年資加薪等明顯造成「言論自由、講學自由及任教權」之類非財產損失,更尤甚者,還將姓名資料、案情細節洩漏給《蘋果日報》記者丁牧群,而以名譽受損名義請求國賠一百七十萬元。記者寫了什麼?「政治大學驚爆女師生戀情糾紛」,報導如此開頭呼應〈政大師生同性戀 女教授被控性騷〉這聳動主標,接著提及某「名女學生指控與中文系副教授」相戀一年多,想分手時卻收到對方「我恨你」等恐怖訊息,「飽受煎熬」的女學生於是向校方申訴遭到性騷擾。
事實上,女學生未曾申訴。
事件起源可溯至2007年,張姓女學生在上學期選修洪開的通識課,依其自述,因對洪「充滿師長崇拜與良好印象」,而從下學期開始常常傾吐「感情、家庭等」心事,「雙方多有情感交流及互動」往來;不久,女學生更被聘為研究室助理,雖然教授表示雙方不存在「異於師生或長輩與晚輩者之關係」,學生仍堅持兩人正在交往。一年半過去,據女學生追憶,先是因「難以承受該無法公開之情感」等原由而離開研究室,之後卻「難以負荷此分離後之情感上傷痛」,遂告知家長,並「向心理諮商中心尋求專業輔導與協助」。諮商中心成員依學生陳述判斷雙方為交往關係,並知悉她被洪聘為教學助理,判定「已涉及師生間權力不對等、違反專業倫理」,因此向性平會通報。
至此,調查程序尚未啟動,因為性平會接獲通報後,還要再判斷是否受理並召集調查小組。判斷標準之一為檢舉人是否具名,然而女學生既無意願申訴,誰提申請呢?洪教授狀告政大的理由之一,即是性平會無檢舉人仍發動,屬程序違法,校方代表則回覆說該事件「具有公益性質」,因此「學校之調查權原則上不受當事人意願之拘束,學校為維護校園安全,可指定校內人員為檢舉人」;在教育部一份2014年發函中更明確指出,就算校園性平事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願意申請調查」,只要涉及多人受害、多人涉案、師對生等「具有公益性質」事件,性平會依職權,仍應指派檢舉人來啟動調查小組。回到洪師案,校方代表在法庭即辯陳既接獲心諮中心通報,且家長亦表明要學校處理,「如A女家長不以書面申請調查,即以性平會名義檢舉」,無違法令。
更荒謬的是,此案「被害者」不僅無意調查,甚至不認為遭到性騷擾。
沒有被害人的校園性騷擾
讓我們將時間回溯到2013年4月,洪教授為證明決議不公,乃在台北地院的法庭辯論上表示「並無發生性關係或肢體接觸,且無違反他人意願之與性有關之行為」,以此駁斥並無師生戀,遑論性騷擾,更出示學生親書「洪老師沒有對我性騷擾、威脅、利誘、恐嚇」等句為證。但洪教授敗訴了,為何法庭不採納「被害者」的書寫陳述?這便涉及對「性騷擾」的理解與界定。
台北地院法官先是以「被害者」的主觀感受為判定基準,指稱性騷擾是「撫摸頭髮或肩膀、提出要求發生性行為或服務」等種種「被害人所不喜歡而與性有關之接觸」,接著引述《性平法》所載第二條立法理由︰「性別平等教育之內涵不只是男女性別的平等對待,更是多元性別觀點的包容……」,此段話寫於2011年修法之後,修法歷史背景則是諸立委「有感於校園狼師問題的嚴重」,並且「在台中校園發生男老師性侵男學生」等非「男師 vs. 女生」的典型性暴力事件,回到本案,法官會特引述之,或許要強調性暴力也可能發生在「女師 vs. 女生」等非兩性對立的「多元性別」關係中,以間接回應「雙方均為女性」,不可能發生「師生」、「長輩與晚輩」之外關係的陳述。
接著,法官話鋒一轉,引述《校園性侵防治準則》3第七條立法理由,表示師生間「多隱含因行使專業職責所導致之權力差異」,所以教師「更應謹守專業倫理,以避免引發」性平事件爭議,何謂「專業倫理」呢?觀諸判決內容,似指師生間應迴避任何能聯想到「性」的肢體接觸,因此法官在單憑女學生口頭陳述,即判定雙方「有性意味之身體接觸」後,直指這些接觸「不論是否達到強暴脅迫之性侵害程度,仍係性騷擾定義中所謂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行為」。然而怎樣算「有性意味」呢?高等法院法官的界定較為明確,係指與「性有關之身體接觸(包括擁抱、接吻、性關係)」,顯然不以性器媾和為限的各種親密互動都在禁止之列。
綜上所述,我們能觀察到法官在界定性騷擾時,判準滑移且前後扞格,先以「被害者」的主觀感受為判定基準,後卻不考量性自主的受「侵害程度」,亦不採納「被害者」認為未遭性騷擾的「主觀感受」,僅考量雙方所處社會位置,臆測不同的人處在類似的社會位階上,必然產生一致的權力不對等問題,於是乎,兩位當事人的意願與感受被全然忽視,性平會對洪所作之不利決議,獲得再次確認。
那麼,性平會究竟做了哪些決議?
被懲罰的「狼師」們
2009年11月10日,性平小組完成調查報告,並做出洪師應「簽具切結書,明確切結不得再干擾或接觸甲生,一個月內未簽具切結書,應予解聘」等六項決議4,決議內容不僅對教師極為不利,對張姓學生來說,恐亦難慰原本「難以負荷此分離後之情感上傷痛」;而洪面臨之行政懲處尚屬「情節輕微者」,在其他案中,不乏被「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者5,而這還僅是《性平法》所列之罰則,尚未涉及通姦、未成年性交等其他罪則。有學者便分析2006年到2009年間的48則師生戀新聞,發現其中29起 (佔61%) 的教師均官司纏身或慘遭解聘,甚至一名教師自殺。
譬如2009年間,桃園治平高中的王姓音樂女教師曾與男學生短暫交往且發生性關係,數年過去,昔日男學生另結新歡,跟楊姓女友交往,孰料,楊女得知過往戀情後,醋勁大發,要求老師離開教職,先是傳送威嚇性手機簡訊,繼而在治平官網上刊登留言,透露老師曾與「男同學發生師生不倫戀,兩人有多次性行為(在老師車上)」等情節。王不堪其擾而提告,雖然官司勝訴,楊女因恐嚇取財未遂等案由需面臨牢獄之災,但老師應該一點也不開心,因為該校性平會已受理調查她在2009年2月到8月間跟男學生之所為,並於2014年聖誕節做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認定,復由教評會在隔年決議不續聘等處分6。
透過上述事件,我們看到教師的情慾生活如何在多年後仍成為受人脅迫的工具,在其他案例中,甚至成為他人恐嚇取財的提款卡。譬如2006年間,成大潘姓教授為與短暫交往的張女斷絕往來,表示願給付包包,熟料張女簡訊回應「10個LV(沒有FendiChloe...,也可以!)」,教授斷然拒絕,遭拒的張女遂開始透過手機密集傳送「切掉你陰莖」、「老陰莖」、「基賣」、「老睪丸」、「老激邁」「不要臉老睪丸」等威脅及侮辱性訊息,乃至於2014年10月間「打電話或至其任教之辦公室騷擾至少7次」,透過辦公室員工傳話表示「東森新聞王先生希望能夠拜會教授」、「匯款或物品還未寄出,請教授盡快處理」,教授不堪其擾而提告,張女最終被認定觸犯《民事》侵權、《刑事》威脅等罪刑。
在法庭上,潘教授表示很怕該事件會影響教職生涯︰「一旦學校知道、媒體公開,我就會被學校師生議論紛紛,且我要升等時也會遭到質疑」,同樣地,張女也供稱因曾看過「某位立委因與女學生有不倫之戀,受到輿論批評而離開教職」的新聞消息,明確知悉自己若「透過媒體或向該大學師生指述我與潘oo有性關係及造成我身心傷害的話,可能會影響潘oo之教職」。這起事件很快被各家媒體以「教授想斷師生戀/女學生討10個LV包封口」 、「不甘被甩討10個名牌包/女學生傳簡訊恐嚇『切掉你陰莖』」 等各種聳動標題。同樣見諸媒體的,還有「師生不倫案外案 老師勒索老師」 、「(恐嚇爆料師生戀)高職生向女老師勒索15萬」 等發生在台灣各地的校園事件,不勝枚舉。
結語
在婦女運動勃發的1990年代,陸續傳出大學教師性騷擾、乃至性侵學生事件7,其中多起,當事人雖非知情同意的師生戀情,但與「陌生人拿刀架在脖子上,被害人抵死不從」,的典型強暴敘事仍有距離,以師大國文系強暴案為例,女學生曾發表聲明,追憶「如果黎教授是一個陌生而又『兇惡』的男人,事情也許會簡單得多,然而,他在對我毛手毛腳的時候,沒有一點點像是他覺得在做壞事的樣子,甚至會問『喜不喜歡老師啊』」,但基於師長權威,以及相信憑藉自己「就能應付、逃脫」的「自負」,她除了用手阻擋、護衛衣褲外,始終未大聲叫喊,兩人相持一段時間,最終反抗不成,並非「力氣不夠,我踢他踢了非常久,他都無法得逞」,而是教授「使出一招」,假裝放棄,待學生緊張又分神時,「他突然又把我推下,強暴了我。這真是一件醜惡的強暴案,我不知道還能怎麼說」。8
或許便是因為人們有感於在師生關係中,常因類似權勢問題,而讓「知情同意」 與「典型強暴」之間充滿許多難以劃開的灰色地帶,因此在修訂《性平法》及其衍生的各行政命令規範時,才將定義「性騷擾」(及其他性平事件)、決議何時啟動校園性平機制的最主要判準,從被害人主觀意願及行為人意圖,漸漸挪移為兩造所處的客觀社會位置。譬如2011年,教育部增修《校園性侵防治準則》第七條,要求教師在教學、指導、訓練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不得「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關係,如有違背可能,主動迴避與陳報學校的責任落在教師身上9;而在六年後,林奕含自縊,台北市政府發公文給各級院校,更明指「師生戀」亦屬「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10。
洪燕梅案便是這種判準挪移下的明顯例子。在該案中,我們看到女學生本因「難以負荷此分離後之情感上傷痛」,才跟心諮輔導員尋求協助,熟料在「權勢性交」視野下,被輔導人員通報,促使性平調查小組自我啟動,最後做出剝奪自由、限縮薪俸、有條件解聘之決議,這一整個從通報到決議、對簿公堂過程,未曾採納教授「無性騷擾行為之主觀感受」之說法,也不採納學生認為未被「性騷擾、威脅、利誘、恐嚇」之親筆自陳,唯一被考量的是雙方所處社會位置。
至此,我們應能斷言,在校園性平機制中貫徹僵硬的「權勢性交」論述,勢將製出一個個沒有「被害者」的校園性騷擾,如真有人在這過程中受傷,或許便是一個個被視為跨越了師生位階鴻溝的「狼師」,及其無端受罰遭脅的性與勞動自主。
- 1.在本文中,「校園性平機制」意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法原則是《性別平等教育法》) 中,規範各公私立各級學校在預防、面臨與處置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問題時,應採行的種種「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包括如何啟動與組成調查小組、如何及由誰來懲處被害人等等。
- 2.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第2屆第7次會議記錄。
- 3.全名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 4.六點決議內容如下(甲-張生、乙-洪師):(一)乙師應對甲生書面道歉,一個月內未完成書面道歉,應予解聘。道歉內容應以對甲生發生有違專業倫理的親密關係為主;(二)乙師應簽具切結書,明確切結不得再干擾或接觸甲生,一個月內未簽具切結書,應予解聘;(三)三個月內至少接受十次諮商,並經諮商師評估有確實接受諮商並配合。未如期完成諮商,應予解聘;(四)乙師應留原俸級兩年;(五)乙師五年內不得擔任導師及論文指導老師;(六)乙師如再受相關通報經查證屬實者,應予以解聘。
- 5.《性平法》第25條。
- 6.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1475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自字第8號。
- 7.「依女學會1994年4月發佈資料顯示,12年間曝光案數約有17件左右。」,〈1994性騷擾近17年來 曝光17件 立委指責 未見處理〉,1994年4月21日,《聯合報》。
- 8.〈1994師大校園 強暴疑案 女學生公布"事實經過"〉。
- 9.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修正總說明。
- 10.台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5月17日北市教中字第106349775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