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勞動部長林美珠上午在行政院召開記者會,說明《勞基法》修正案,然而,徐國勇有幾件事情,完全是在混淆視聽,根本並非事實。
班表輪調 每周只能一次?
首先,徐國勇說,《勞基法》第34條的輪班制休息間隔從最少休息11小時,要改成8小時,這規定是只在輪班班表更換時才適用,而法律規定「每週只能更換一次」,所以影響很小。
他說:「你不可能每天換班嘛,換班一定是一個禮拜一次,或兩個禮拜一次。」有媒體也因此誤會,以為「輪班間隔休息8小時」這種「例外」,最多是「每週一次」。
但很遺憾的,關於「每週只能更換一次」的說法,不論是根據現行法,或者未來修正後的法律,都站不住腳。
原因很簡單,大家可看《勞基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的條文,現行法是: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行政院修法版本是在第2項之後追加了: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之休息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大家有看到玄機嗎?第一項還是一樣,「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而關鍵就在這句「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只要勞工同意,就沒有每週只能更換一次的限制,也就是可以讓兩個工作日,班跟班之間的休息間隔,在修法後都只剩8小時休息。
舉例來說,老闆大可要求輪班制勞工預先簽下「工作班表多次變更同意書」,然後,大排早晚輪調的「花花班表」,甚至中間只需要休息8小時間隔,早班上完,再上大夜。如果沒有修法,儘管「花花班表」依然可能,但至少班跟班之間休息要有11小時,早班上完,因為不能夠只休息8小時就上大夜班,而只能夠接隔一天的早班或者小夜班,至少會有16~24小時的休息。
也因此,老闆們為何都希望這條能被修掉?答案已經非常清楚。
而這種「花花班表」輪調,現行上在許多產業常常不是每週一次,未來修法後當然更是如此。只有徐國勇不知道這個社會事實嗎?
責任制勞工 更慘!
第二、徐國勇甚至進一步說:「我這一次早班接大夜班,休息8小時,下一次就可以把8小時補回來,可以休息24小時。」
這也同樣不是事實。
這次換班表可以只休息8小時,容許早班接大夜班,那只要「勞工同意」,隔天還是可以再換班表,讓大夜接小夜,還是可以只休息8小時。他所謂「下一次就可以把8小時補回來,可以休息24小時」,前提是雇主願意這麼做,而絕非法律管制的底線。
就這點,有部分媒體同仁在記者會上詢問了。但徐國勇說,因為「一天只能最多工作12小時」,所以不可能連續兩次休息都只有8小時。
但實際上,只要是《勞基法》84-1條規範的勞工,例如簽下責任制同意書並報備的保全,就不會有一天只能工作12小時的管制,除此之外,也有各種變形工時可挪移,這種早班上完上大夜,大夜上完上小夜,法律上就是有可能!
你如果說,這些都是「例外」,然後繼續矇著眼說,「例外就是例外,不會變原則」。好啦,我們還是要問說:《勞基法》設定的目的究竟是什麼?
《勞基法》不就是要設定最低的勞動標準,讓弱勢勞工在缺乏議價能力的狀況下,不會被雇主剝削到無法生存的地步嗎?
這些可能連續工作12天、得加班到上限、日夜輪班、輪班間隔剩8小時的「例外」們,不就是《勞基法》原本要保護的對象嗎?
現在怎麼又反過來說,因為「例外」是少數,所以不用保護了呢?
而除了上述這些問題,《勞基法》修法從去年(2016)底砍七天假換一例一休(這本來就是一個圖利資方的荒謬修法),到今年連一例一休都不落實又要再大幅修正,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加權取消、特休假沒放到還可以隔一年折現,關於這些,徐國勇難道還可以再聲稱是勞工弄錯了嗎?
我們都知道,台灣勞工當前的處境,低工資、高工時,本來就已是萬分艱辛。而這是長年來資方與政權聯手壓榨勞工,所延續至今的惡果。
而這樣的惡果,不但已經容不下任何一次的《勞基法》修惡,甚至其實在工人階級自身的組織與意識沒有抬頭前,幾乎都沒有扭轉的跡象可能。
百廢待舉下,我們可能會覺得無力,但實際上也能做得非常多。拒絕並看穿一次次這樣的政客謊言,瞭解清楚勞資階級間的對立本質,並且站在我們社會廣大受雇階級的利益上採取必要的組織、論述、行動,才能從「被一再背叛」的命運走向真正能掌握自身未來的「自主」。而這絕不是該票投民進黨、國民黨或時代力量可以替代的勞工階級自身基本課題。
1223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請各界的朋友,一同站出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