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8月31日,同家會與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將聯合舉辦「CEDAW下的台灣女同志親職實踐現況論壇」;9月7日,伴侶盟將在凱道「伴」桌推動修法,訴求「人人有家」,並邀請了歌手陳珊妮現場開場,現場還會有S.H.E、楊丞琳、王彩樺等50位表態支持藝人的簽名T恤義賣募款;而中央性/別研究室一年一度的研討會10月6日也將以「小心公民社會」為題再度召開,這次邀請了美國的前性工作者、同運組織者、女性主義者Amber Hollibaugh來台進行主題演講,預計要直接切入性別主流化提供激進政治觀點並處理到婚姻議題。
可以預期,環繞著婚姻家庭/伴侶/親密關係與情感的辯論,在緊接而來的一段時間之內就要持續展開。
【同家會來稿】
- 系列一〈毀家廢婚?保家廢婚?保家保婚?〉
- 系列二〈修法不能無視弱勢、未見多元〉(8/30刊登)
苦勞網一向堅持邊緣弱勢發聲,是我等信賴且依靠的運動媒體,然而從6月29日到7月3日連發三篇有關同志婚姻平權運動的苦勞評論和公共論壇,皆站在反對「同志婚姻平權運動作為現階段同志運動的主要策略」的立場,顯示苦勞編輯群對於台灣同志運動的憂心忡忡。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長期關注同志成家權益,非常樂見苦勞網作為公開對話平台,因而回應相關文章。
#1 「婚姻、家庭、社群、國家」等單位概念,在不同的族群、文化與社會脈絡中有不同的意義,使用美國經驗評斷台灣同運,可能有所缺憾
2005至2008 年,台灣邊緣同志口述歷史原住民工作小組曾經以焦點團體的方式調查原住民同志對於婚姻的想像,得到的論點模稜兩可:「需要,因為部落老人家可能因為政府說合法而同意」、「不需要,哪有什麼財產好繼承?債務不要繼承就好了!」(以上是邊同南區原住民工作小組曾經的討論,我很難引用文獻佐證。如果有網友質疑,我會儘量去找出會議討論記錄)。那時候我對於同志婚姻權的認知,已經慢慢離開西方論述,更往本土在地經驗的方向前進。
南區邊同把田野觀察寫成一篇〈原住民同志家庭專題〉[1],裡頭記載了一則魯凱族女同志為了在部落跨越階級同居共組家庭不落人口實,接受阿姨建議,透過魯凱傳統文化儀式「義結金蘭」偷渡同志婚姻的故事〈同志婚姻 vs. 義結金蘭〉[2]。這個故事非常震撼我,因為:(一)三個女人試圖在陽剛主導的魯凱文化中圖謀女同志家庭;(二)他們不但不使用「離家出走」的疏離/忽視策略,反而直取傳統文化核心殺豬宴客,公告部落:兩個不同階級的女人要義結金蘭同居共食。
我一點都不覺得這個實際案例中,同志結婚是服從傳統異性戀父權。這對拉子伴侶不願意像其她魯凱族女同志,為了性身分自由離開部落卻得忍受種族歧視,她們既想留在部落安居,卻也不願意隱藏性身分,她們努力兩者都要,不屈服一般異性戀文化的邏輯。
另外一個在原鄉部落看到的奇異風景,就是原住民「姊妹」。陰柔特質的生理男性,自稱「姊妹」,她們堅持稱呼自己不是gay,不是同性戀,她們就是姊妹[3]。原住民姊妹也和上述的魯凱族T婆一樣,不離鄉,做自己,在自己熟悉的土地上,有的堅持扮裝,有的稍微隱藏,實踐自己的多元性別。林文玲在同樣的田野場域裡,看見更多姊妹生活中的互助互動,他發現這群原住民姊妹不但試圖照顧自己的血緣家庭,同時更意識到非血緣社群(指同志族群)也是自己人,必須互相照顧。林文玲為原住民姊妹的在地實踐提出以下註解:「部落『姊妹』作性別,在血緣、親緣以及地緣與生產勞動之間的創造性連結,讓親屬關係的(另類)實踐有了積極性的意義與真實力量。」[4]
舉出這些原住民性少數的例子,是為了說明「家庭/部落」之於原住民同志非常重要,其重要性甚至大過於同志身分認同。「婚姻、家庭、社群、國家」等單位概念,在不同的族群、文化與社會脈絡中有不同的意義。國家,並不一定是社會福利的施予者,婚姻與家庭,也不一定是壓迫的來源,而社群,也許更是性少數支持網絡的基礎來源。所以,要論證以上單位加諸於個人的協助或壓迫,都必須回歸到當事人所處的社會脈絡才能釐清楚。
如果我們同意在地經驗的重要性遠大過於外來論述,那麼,我期許之後對於台灣同志運動的路線討論,能夠從本地社群的經驗出發。例如從同志諮詢熱線的《彩虹熟年巴士》或同家會的《拉媽電子報》開始爬梳本土同志面對婚姻家庭的生命經驗。(在此我也置入性行銷幾篇由同家會義工完成的碩士論文[5]。)
#2 否定同志運動爭取婚姻權的正當性,恐有再製社會對同志社群的差別待遇之虞
許多社會運動的訴求,都奠基在「家庭權」的基礎之上。讓勞工可以養家活口、讓婚姻移民女性擁有完整的家庭權,目前烽火四起的反迫遷、反徵收運動,不管論述層次多高,實踐行為大多停留在保留自己的家園而已,甚至連反核運動都喊出「我要孩子,不要核子」的典型異性戀家庭論述。而這些抗爭群體要求的家庭權,必須透過落實勞工、移民/工權益、私有財產權、居住權......等各種基本人權,而目前所謂的「家庭」幾乎都是異性戀婚姻家庭。
但是我們不會看見「爭取移民的公民權是鞏固異性戀父權資本主義,而且讓國家逃脫應該付的社會照顧責任」,也不會看見「這些運動都是在保衛家庭的私有財產,鞏固異性戀家庭的存在」的批判觀點。因為這些運動沒有被期待要翻轉異性戀父權家庭機制,可是同志運動卻這麼被期待。
我們到底如何看待同志運動的目標?它是消除性傾向歧視的運動?還是爭取酷兒成家的運動?亦或翻轉父權結構的運動?或是旨在打破性階層的運動?還是它得顛覆家庭的私有性質?更或者它身負照顧公共化的期許?以致於連基本地爭取同志婚姻合法都被視作保守主流路線?這麼多困難重重的目標,可否請大家回歸到社會運動的橫向串聯工作,不要獨獨對同志運動賦予如此嚴苛的期待。如果大家意識到對抗異性戀婚姻制度就像對抗新自由主義一樣困難,又怎能認為這兩種怪獸是要某個單一運動去殺死呢?
我們必須說,要爭取同志家庭權,合法婚姻、收領養、人工生殖都是必要且基本的權利,因為「唯獨同志運動,所以不能透過婚姻合法路線爭取成家權」的說法,就像「因為唯獨是同志,所以不能結婚成家」一樣,再製社會對同志社群的差別待遇,像在傷口上灑鹽一樣的讓人痛苦。
#3 對於照顧公共化、婚姻家庭和國家角色的思考,不能脫離台灣現實處境與基本的左右之爭
王顥中援引《共產黨宣言》論證婚姻家庭與社福的互斥[6],並直接點名婚姻家庭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阻礙。
但就我理解的台灣社會,早期農村或者原住民部落,部落集體照顧機制一直存在,直到資本主義入侵,晚近二十年才開始消失。前幾年甫成立的學前教育及保育行動聯盟,主要的修法訴求(兒照法)是爭取社區自治幼兒園,拿回部落族人,或者漢人社區自己照顧幼兒的權利(例如放寬對幼兒教師的資格審查,讓原住民可以自己教育小孩),並非要求國家更全面的補助幼兒券。
如果我們把照顧單位區分成:核心家庭→部落/社區/社群→國家,從現有的兩個公共照顧權益組織(學前教育及保育行動聯盟和長期照顧監督聯盟)對《兒照法》[7]和《長照法》[8]的訴求來看,兩者對「國家、社群/社區/部落、家庭」角色的定位很清楚:(一)要求政府編列清楚社福預算(國家);(二)落實照顧工作「在地化」、「社區化」、「多元化」(社區);(三)從家庭需求出發(家庭);(四)反對放任照顧機構由財團接手(反對照顧工作自由市場化)。
這也與劉文翻譯的文章中提到的觀點相左:
「可持續發展的社會福利和公共福利機制」,在台灣現行兩個照顧權益運動的訴求脈絡下,並非「國家負起全責,並且消滅婚姻家庭單位」,而是「國家編列預算」、「拒絕財團介入」、「在地化」與「從家庭需求出發」。舉這個例子,是說明「照顧公共化」的定義在台灣脈絡下,運動組織要求的,是資源和權力下放到社區/族群而非財團,沒有人提到要取消或弱化家庭單位,直接變成國家照顧個人。社福公共化的敵人,是財團,不是婚姻家庭。
除了對公共照顧的思考之外,另外就是對「國家」角色的思考。清末民初的毀家廢婚論述,雖批判了家庭的私人不具公共性質,但更大的背景卻是站在建立新中國的角度出發,這應該就是福利國家的路線,老有所終、幼有所托的責任是國家的,不是家庭的,這裡頭冀望了一個強大而且公平正義的國家[10]。但蔡晏霖(2013)[11]在討論大埔事件時提問:
她試圖提出解釋:
相較於「家庭是私有財產制的起源」論述,「同志成家」座落在現下台灣社會脈落,更應該被理解為「普羅大眾逃遁資本與國家暴政的情感依歸」,不需要家庭和婚姻的人,也許還不夠弱勢到認為「家」是退無可退的最後立錐地。
「婚姻家庭」就如同「社群」,是個中繼單位,它是「個人」面對「國家」這個不確定是否會傷害你的機器時,必要的中繼單位。以台灣目前只能用婚姻和血緣成家,而國家又是豺狼虎豹的情況下,如果沒有部落/社區/社群的支持系統,直接取消家庭單位,卑微的個人還可以依靠什麼來保護自己?這點在兩篇以美國社會脈絡為背景的文章中尚且看不出來。目前毀家廢婚論述提到同運如何訴求國家負起公共照顧的方式讓人詫異,對照已經在進行的照顧公共化運動,取消婚姻制度和家庭單位,似乎不是可行的方向。
如果我們同意「父權資本主義」是「父權」與「資本主義」的連袂壓迫,那我們期待在運動上,別再切割酷兒成家與反新自由主義運動,別再把砲口指向同志婚姻平權,除非我們可以用台灣經驗論證酷兒婚姻成家會加速公共照顧財團化和鞏固父權婚姻家庭,否則應該把砲口對準「財團化的公共照顧」以及「父權化的婚姻家庭」。同志婚不婚並非重點,國家財團化和父權家庭才是問題所在,任何突破國家財團化和拆解父權家庭的運動,我們都應該支持。
綜上所述,同家會主張直接支持同志婚姻家庭、多人家庭、繼親家庭、單親家庭、單人家庭......等等各種選擇家庭(the chosen family)爭取合法性,鬆動單一家庭形式,並且透過合法承接國家資源,來擴充家庭對個人的照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