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勞委會對關廠工人討債的訴訟案件,23日首次出現轉折,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溫宗玲在民事裁定中,認定工人當年的借貸屬公法行政契約,建議該案移送行政訴訟庭。由於公法行政契約只有5年追償期限,若確定此一認定及可能表示勞委會已超過追償時效。今天(8/28)下午2點半,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在勞委會前召開記者會,呼籲勞委會尊重裁定、不要抗告,讓案件移轉到行政法庭審理。
今年(2013)4月起,勞委會對關廠工人的「討債訴訟」陸續重啟,接連開庭審理。吳永毅,全關連律師團要求法院審理當年借貸究竟屬公法或者私法,由於先前分別已有新北和苗栗地院的法官作出裁決,認定當年借貸屬私法契約,而無需移轉行政法庭,吳永毅批評上述裁決皆引用了過時的抗告判例,過於粗糙,是「暴衝法官」。
而在桃園地院溫宗玲新出爐的判決書中指出,勞委會當年與工人簽訂的貸款契約中,已寫明是依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簽立,其旨意為「協助關廠歇業失業勞工,獲得就業機會,以安定其生活」,而該要點又是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訂定,條文內容寫明「主管機關對該條所列的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因此裁決認為「此項行政行為具國家補償之公益目的」、「應屬公法關係」。吳永毅認為,溫宗玲的裁決考量了原告與被告間雙方的利益,是認真、公正的裁決,呼籲勞委會尊重裁定,不要再提抗告。
全關連律師曾威凱認為,關廠工人訴訟案件疑點重重,許多事實都顯示不符合私人借貸契約要件,關廠工人當時的借貸金額都是以退休金加上資遣費來計算,並非兩方磋商得出;且一般私人借貸會針對保證人的薪資所得等條件進行嚴格審查,但當時工人都已失業,無論透過互相對保,或者找家人來對保的方式,都無達到確實對保;此外,工人當年透過激烈絕食、臥軌等抗爭方式,是用生命在抗爭,如果目的只是為了跟勞委會借錢,實在不合常理。曾威凱認為,就借貸契約的法律定義來看,關廠工人的案子沒有任何符合要件之處,硬要說是屬於私法契約的疑點過多,法官不可能視而不見。
勞委會職訓局長林三貴25日針對溫宗玲的判決表示,勞委會不能只因為1位法官持不同見解,就拋棄國家債權;全關連則強調勞委會應協助勞工獲得有利之法律見解保障,呼籲勿再浪費司法資源以訴訟逼工人和解。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秘書王浩呼籲其他法官也跟進溫宗玲的認定,作出公正裁決,若勞委會採取抗告,等於是繼續追殺工人,工人將會抗爭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