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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顧利益迴避 對RCA案表意見 美商:判賠會嚇跑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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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12:00:00
苦勞網特約記者

在RCA案宣判的前一週,工傷協會趕赴美國在台協會(AIT),為的是請AIT對RCA案中突然出現的兩位「社會賢達」的說法表態,這兩位分別是美國全國製造商協會(NAM)和美國全國對外貿易理事會(NFTC),他們在奇異公司的引介下,參考美國的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向台灣的最高法院遞交意見書,並隱隱地威脅「維持該判決,將造成外商出走」。

工傷協會痛批這兩個團體根本就是奇異公司的共犯,並請出四位長期關懷RCA案的公衛與社會學者,要以另一份意見書對抗奇異,並要求最高法院應線上直播第三審的言詞辯論過程,讓社會大眾好好「觀賞」這場對台灣職災制度具重大意義的世紀辯論。

為什麼會突然發現這份法庭之友意見書呢?工傷協會專員劉念雲說,在RCA案宣判已迫在眉睫的當口,前往法院閱卷的律師團,卻突然在書卷裡發現這份意見書。這份意見書是參考了美國的法庭之友制度所提出的,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任何可能會被影響到的人或團體,都可以以法庭之友的身份提出意見書。

工傷協會今赴AIT抗議,要求美國強化對不肖資方團體的管束。(攝影:張宗坤)

不過,提出意見書的權利並不是漫無限制的,劉念雲就質疑,這份意見書並沒有送到原告手上,顯然在程序上有所瑕疵。世新社發所教授陳信行更嚴正批評,法庭之友在美國的規定裡必須要揭露自己與當事人的利益關係,然而奇異公司卻沒有提到,他們的高階主管都是NAM和NFTC的董事會成員,這兩位法庭之友根本就是「當事人偽裝的共犯!」

劉念雲指出,這份意見書除程序瑕疵外,內容也有兩大問題。例如該份意見書認為,「如果法院打算維持二審判決,並認為奇異和湯姆笙公司必須要依據『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負起賠償責任,將對台灣的投資環境造成傷害」,劉念雲批評,這種說法顯示這些美商根本是「胖虎型的朋友」,只想威脅台灣工人,不思反省跟改進違反勞動法令的問題;另外,意見書也沒有提到RCA經「法院認證」是隱匿污染事實的罪犯,顯然對外資造成工人與環境傷害的罪行毫無反省。劉念雲呼籲,請美國政府好好管管奇異公司,以及NAM和NFTC這類不肖的資方共犯。

為了對抗這份意見書的見解,長期與RCA工人共同奮戰的學者也組成了「台灣RCA工人法庭之友」團,他們分別討論了RCA的企業社會責任、公衛研究上的努力、對職災制度的糾正,以及對全台灣乃至於全世界工人的影響。世新社發所所長黃德北批評,RCA在美國的無線電相關產業中有著高度的市場壟斷優勢,卻以壓低勞動成本的方式獲取利益,卻不願負起企業社會責任;陽明大學科社所所長林宜平則指出,在學者和學生的辛勞奔波與整理下,RCA的污染與工人的職業病才終於連結起來,這些資料取得不易、方法與考慮周全縝密,不該被輕易打發。

中研院社會所副研究員彭保羅則說,當NAM和NFTC的意見書公布之後,已經開始有包含日本、美國、韓國、法國、英國等國共二十三個、代表數以百萬計的工人的勞工團體連署,向台灣最高法院遞交公開函,他們強調切莫讓法庭之友制度淪為權勢者扭曲司法的工具;另外,彭保羅也說,台灣的職災認定非常嚴格,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的人數非常少,而且多半是屬於骨骼肌肉疾病,他強調,RCA案的判決對於這種嚴格的職災認定制度能夠發揮糾正的效果,因此RAC工人的抗爭是為提升全台灣勞工、甚至全世界工人的勞動條件而抗爭。

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指出,為殺人的RCA護航的資方團體,根本稱不上法庭之友,就是犯罪集團。(攝影:張宗坤)

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提到,一翻兩瞪眼的事實是有RCA員工穿過奇異與湯姆笙公司的制服,也在工廠裡看過這兩間公司的招牌,劉荷雲痛批,「這兩個資方團體昧於一切事實,泯滅自己的良心,為RCA這樣的罪犯和殺人犯護航,怎麼好意思說是自己是法庭之友呢!根本就是外國犯罪集團!」,她呼籲AIT「好好管管這些扼殺工人又污染環境的美國資本犯罪集團,否則台灣勞工才不想跟美國政府當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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