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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群交 何錯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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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4 12:00:00
苦勞網記者

近日發生在大直薇閣摩鐵的集體性愛趴遭警方查獲,參與者9女19男全被帶回警局,引發社會譁然。

台灣《刑法》當中並不存在聚眾淫亂罪,多人的合意群交,只要無人受迫、無人受害,本是皆大歡喜的美事一樁,卻要蒙受檢警法辦與後續輿論羞辱,顯見台灣社會普遍的性別意識仍待加強。

大直薇閣摩鐵的集體性愛趴遭警方查獲,引發社會譁然。(翻攝網路)

在本案中,張姓男子等三名主辦人在檢方訊問後被依《刑法》「妨害風化罪」方向進行偵辦,其餘參與者則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然而,須注意的是《社維法》「妨害善良風俗」的構成要件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過去已有判決脫衣女郎在酒店包廂免罰的法院判例,顯示違反《社維法》必須符合處在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空間。本案發生場合是摩鐵,乃是私人所租賃的房間,會出現在現場的都是事先曾向主辦人報名參加者,不會有不特定人士無預警出現共見共聞,因此並不符合《社維法》構成要件。

2012年台灣曾發生「台鐵性愛趴」事件,主辦人蔡育林包下台鐵客廳車廂邀請1女18男在車廂上群交,當時由於媒體輿論四起,社會已做道德審判,當事人遭口水淹沒,檢察官也蒙受龐大壓力,因此才會「未審先判」,在偵辦過程中不斷試圖替當事人羅織罪名,數度更換起訴理由,先是公然猥褻罪、兒少性交易,都難以成案,一路轉折到最後才改以「意圖營利媒介性交易」起訴。

當時,民間團體曾發起連署聲明,指出群交事件本質是公民自發集結的情色活動,形同如辦公室團購等自主合意行為,而當前消費社會的任何揪團活動都必然涉及金錢開銷與消費,不能因此視之為具有「營利」之目的。

事實上,語焉不詳的「社會善良風俗」,才是類似案件必須被定罪的背後緣由,以台鐵性愛趴為例,雖然最後活動盈餘僅86元,法官據此認定為營利行為,在判決書中仍寫道「舉辦情色活動等舉措,均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相當之危害…」等語。我國法令並未明文「社會善良風俗」的定義,究竟何謂「社會善良風俗」往往淪為法官與檢察官的自由心證,而這類心證又經常受制於媒體輿論的影響,為平息社會保守民粹而不得不重懲祭旗,導致媒體判案、輿論判案的歪風,形成道德審判並對法治原則與司法獨立性產生嚴重破壞。

在當代的社會生活,透過LINE群組相約陌生公民集結投入共同的活動早已成常態,例如風行一時的手機遊戲Pokemon Go,各大LINE群組也經常有網友相約打道館、抓寶等行為,參與者動輒也上看數十人,在LINE群組中以情色為目的之集結,只不過是目的不同但屬性相似之活動,根本無須小題大做。

事件發生後,PTT等網路論壇上不乏對於群交參與者(特別是其中女性)的人身攻擊與汙衊,其中不僅反映恐色忌性的保守心態,更顯示直到今天,女人要積極主動追求「性」愉悅仍然可能面臨龐大汙名。如今許多婦女團體正致力於推動性行為的「說要才是要」(only yes means yes),其背後核心精神就是要求尊重個人的身體與性自主權。主動報名參與多人群交性愛趴,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積極」的最大成,邀約人與受邀者皆明確同意共同投入並參與到特定性行為場景當中,完全符合「積極同意」(affirmative consent)原則,社會應當尊重並捍衛其自由。認為群交不符合自身品味與喜好者,可以選擇不參加,卻不應該妨礙他人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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