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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給漁工穿救生衣致罹難 移工團體籲落實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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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12:00:00
苦勞網特約記者

八月,發生兩起漁船遭撞案件,共13名外籍漁工與2名台籍船長失蹤,目前生死未卜。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今日(8/29)赴勞動部抗議,指出落海案件頻傳是肇因於職業安全未受重視,要求不分境內、外聘雇漁工皆應納入《職安法》、《勞基法》保障,且雇主不得以影響漁獲為由,禁止漁工穿救生衣。

雇主不讓漁工穿救生衣致15漁工恐罹難,移工團體要求政府應落實執法。(攝影:唐佐欣)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指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4條規定,雇主對於水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時,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但實際上漁工在漁船海上工作時,雇主卻都未依法讓漁工穿救生衣,罔顧勞工生命安全,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也怠惰不處理,大開法律後門,根本是戕害人權。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秘書長陳秀蓮解釋,海上的漁船,也正如同在陸地的工廠,當雇主要求速度與產量時,所有職安措施都會被取消。對雇主而言,讓漁工穿上救生衣,意味著無法快速作業,降低漁獲量。她表示,出海的漁船即是一座「海上孤島」,在勞動部未落實法規之前,勞檢無法抵達,法令無法規範,即使是境內聘僱的漁工,也不被保證擁有最基本的薪資、醫療與安全。

桃園群眾協會移工服務暨安置中心主任汪英達補充,境內聘僱的外籍漁工都必須納保,卻頻繁發生漁工繳了勞保費,雇主卻未納保、私吞保費的狀況。他痛批,面對相關移工團體的抗議,勞動部以及各地勞工局僅僅「只勸不罰」,從未向沒納保的雇主祭出罰緩。

他也指出,漁船工作本身具有相當高的風險,即使五人以下,都應強制納保,勞動部、勞保局及各地勞工局應負起責任。而勞動部不該一直以人力不足、缺乏船隻為由,拒絕上船至勞動現場勞檢。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要求,不分境內、外聘雇漁工皆應納入《勞基法》和《職安法》保障,強制規定雇主不得以妨礙作業、影響漁獲為由,禁止勞工穿著救生衣;且勞檢時應有雙語人員陪同、上船檢查,落實「真」勞檢。

針對今日記者會,勞動部職安署科長陳志祺出面接受陳情表示,勞動部設有多語的申訴專線,且會與漁業署召開會議研擬民團建議,對漁船進行安全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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