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RCA工傷案第一批原告獲得勝訴後,今日(12/27)第二批提告的1,120位前RCA員工也獲判勝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RCA、GE、Thomson、Technicolor等四間公司應賠償員工共23億3百萬元,且採取罕見的總額裁判,包括「尚無明顯外顯之疾病」的勞工也都獲賠,再度寫下台灣司法史上里程碑。
RCA案源自美國無線電公司(RCA)1970年代來台設廠,在廠區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員工因長期飲用受污染的地下水和吸入有毒氣體,導致1,300人罹癌、200多人死亡。RCA案第一批原告訴訟去年在最高法院三審定讞,262人獲賠5.1億元,另有246人發回高院更審。今日則是第二批提告的前員工「二軍」的一審裁決,台北地院再度宣判勞工勝訴,四家公司須賠償23億3百萬元。
總額裁判給協會 無外顯疾病者也獲賠
本案的主要爭點有三:
- 個別選定人罹患疾病是否與污染暴露間具因果關係;
- C組選定人(尚無明顯外顯之疾病的勞工)是否得主張損害賠償;
- RCA關懷協會主張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規定做「總額裁判」,亦即將賠償金額判給關懷協會,再由協會做分配。
最終法院判決結果認定:疾病與污染暴露間有因果關係,並採取總額裁判,不論是「罹病死亡」的A組會員、「罹患癌症或其他疾病」的B組會員,還是「尚無明顯外顯之疾病但健康權受損」的C組會員都判賠,合計23億零3百萬元。
聽完判決結果後,數十名前RCA員工紛紛走出法院,年邁的臉上露出笑容,對於這個結果紛紛表示開心、滿意。
RCA義務律師團律師林永頌表示,樂見台北地院這次做出進步的見解,認為法院大致沿用一軍判決結果,包括依據「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要求RCA母公司須連帶賠償,並認定被告公司的「時效抗辯」是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應屬「權利濫用」等等。
此外,林永頌也認為在C組選定人判賠,以及採取總額裁判是「突破」。他說,雖然C組會員沒有外顯重大疾病,但法院認定其等長期暴露於三氯乙烯等基因毒性物質後,仍有基因突變之「微觀」損害,其健康權亦受侵害,這採納了原告方的見解,顯示法院理解這些勞工受的痛苦。
林永頌指出,總額裁判將金額判給RCA關懷協會,讓協會自己協調比例,而協會已經通過決議25%賠償金會捐出來做為公益基金,提供職災勞工需要。「我為RCA前員工和家屬感到高興,也為台灣司法突破見解感到高興!」
律師朱芳君表示,RCA一軍勝訴一年後,直到律師團提出假扣押和強制執行,奇異、RCA等公司才給予原告賠償,呼籲被告公司盡速賠償給受害員工和家屬,不要再上訴。RCA關懷協會會長劉荷雲則感慨地說,今天聆聽結果,覺得沒輸給一軍的宣判,「這是大家多年努力的成果!」
此案判決中,法院認定C組639人雖未有外顯疾病,但仍受到基因突變的「微觀損害」,屬身體權、健康權之損害,C組會員劉美麗就說,她在RCA工作近十年,有子宮內膜增生的問題、之後患子宮肌瘤,被迫拿掉子宮,多年來健康都有問題。在此案後,企業對勞工造成的「微觀損害」是否也可以獲得賠償,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