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刑罰,幸福不能靠抓姦!」大法官會議即將在下週二(3/31)召開憲法法庭,針對是否廢除《刑法》通姦罪進行言詞辯論,婦女新知基金會等性別團體今日(3/26)在司法院前召開記者會,指出通姦罪被判有罪者女多於男,傾向懲罰女性,且無助維護婚姻家庭,已違反憲法平等權,呼籲大法官宣告違憲。
苗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通姦案,因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有牴觸憲法基本人權、限制基本權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將在下周二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個月內會有釋憲結果。
婦女新知等性別團體長年主張「通姦除罪化」,他們今日共同到司法院遞交十份「法庭之友意見書」,希望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讓以《刑法》規範人民婚姻的通姦罪盡快走入歷史。
民團提出的主要論點大致有三:
- 通姦罪追訴結果傾向「懲罰女性」,有違性別平等。
- 通姦罪無助維護婚姻家庭,且傷害兒童利益。
- 通姦罪成為性侵的壓迫工具。
根據台北大學副教授官曉薇等學者提出的法庭之友意見書,透過分析通姦罪的案件資料,指出因通姦罪被告的男女比為111.2,被告男性數高於女性,但到了最後判決結果,受到有罪判決的女性竟高於男性,性別比降為81.3,也就是說每處罰100位通姦罪女性,就只有81個男性受罰。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林實芳指出,判決結果在性別比的「大逆轉」,顯示女性在訴訟中無奈對先生撤告,造成男女不平等的狀況,而釋字666號解釋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中說道,若犯罪會實質造成社會性別不平等,該法條就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問題,既然通姦罪追訴結果傾向於「懲罰女性」,對女性不利,應該盡速廢除。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法務主任謝孟釗認為,婚姻不該是佔有的關係,而是雙方基於自願建立的平等關係,即使不幸破裂也不該由國家用《刑法》介入處理;通姦罪主張要保護圓滿的婚姻,但假如一對婚姻配偶的忠誠走到必須用《刑法》規範限制,就應思考這樣的婚姻是否還有保障的必要,用刑罰介入不但有害而且違憲。
婦女新知董事陳文葳則指出,通姦罪在實務上會出現各種扭曲狀況,包括讓無辜的非婚生子女,變成犯罪證據、呈堂證供,嚴重侵害孩子人格尊嚴和最佳利益,也因為性別不平等,造成「國家、法律、男人都在為難女人!」陳文葳指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已經違反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呼籲國家廢除通姦罪,才能落實保障婦女和兒童權益。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則指出,過去有老師利用權勢性侵,學生還要擔心被老師的太太告通姦,老師卻完全不用怕,通姦罪根本在保護權勢;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秘書長蔡易儒也指出,《刑法》通姦罪恐成為校園性侵害加害師長的避責保護傘,二度傷害受害學生,應該廢除。
民團指出,南韓憲法法院早在2015年就已經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台灣雖然通過同性婚姻,但在通姦除罪化上仍落後於南韓,希望大法官可以宣告通姦罪違憲,讓婚姻關係「始於民法終於民法」,有紛爭就回到伴侶間的溝通,不要再用國家刑罰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