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公務人員保險法》草案今天(1/14)晚間在立法院完成三讀,作為「年金改革方案」重要環節之一的「公保年金化」被抽出來處理,但由於草案中關於國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年金的額度與屋頂條款等問題爭議過大,所以昨天晚間朝野協商,再將沒有爭議的私校教師年金抽出來,單獨完成年金化,此外,將公教人員各項退休給予與公保年金合計最高不得超過在職所得80%的「退休年金給與上限(屋頂條款)」也入法,到將來私校教師之外的公教、國營事業人員也適用公保年金之後,就可以與整個改革方案接軌,不過在接下來接連選舉的政治氣氛下,到2016總統大選之前,「年金改革方案」能否再走出下一步,則難以樂觀。
私校退撫:退休基金私有化的白老鼠
私校教師年金,在公保、勞保制度之間「流浪」六年,最終落入公保,私校教師與致力推動的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或許心也可以定了下來,不過,思考私校教師退休的問題,如此結果仍難免有讓人覺得遺憾,甚至擔心將影響未來整體制度規劃之處。
2009年《私校退撫條例》通過,形成繼勞退新制後,台灣第二個「個人帳戶制」的公共退休基金;制度形成較晚,不過卻「後發先至」地在2013年1月1日開始所謂「自主投資」,這種模仿美式「401K」方案的退休金管理模式,表面上提供退職者將退休金基金「投資獲利」的誘因,實際上,卻是將公共基金化為金融資本炒作的銀彈。
2001年,美國安隆(Enron)公司的內線交易與破產,造成退休金基金血本無歸,而今天,私校教師是白老鼠,退休基金委託中國信託操作,使退休生活浮沉在不定的金融博弈裡,而私校退撫作為白老鼠的另一層意義,則在規模上兆的「(新制)勞退基金」勢必將步上其後塵,接著是更多的公共退休基金被規劃成「個人帳戶」,成為炒作的籌碼。
留在公保,徒增困擾
在退休基金私有化的趨勢下,私校教師適用起碼還保留「確定給付」精神的公保年金,當然有其意義;不過,從私校教師爭取年金的過程(相關報導),思考整個退休制度的改革,這樣的結果,仍難免讓人感到遺憾,那就是由於勞委會的從中作梗,使得私校教師終究沒有能適用勞保,與勞工一同完成第一層退休給付的年金化,尷尬地留在公保裡面。
從身分上來看,私校教師完全屬於私部門的受雇者,在工作性質上,完全屬於勞工,這是毫無疑義的,收入相對穩定的私校教師納入勞保,對於勞保的財務,也只有好處,沒有壞處,從這幾年公保年金化修法的困難,可以看出,體系混亂、造成社會隔離的泛公務員退休制度,實在是年金制度改革的最大難題,在改革的手段上,必須思考的是如何盡量把人從「公保/退撫」裡拉出來,放到「勞保/勞退」裡面去,以減少制度的複雜與隔離,豈有反其道而行之理?
而對於自這一次修法中懸而未決的公營事業員工部分,也應該作此思考,舉例來說,《公保法》中,「屋頂條款」的規定,是在公教年金改革中一項重要的設計(相關評論),鑒於公教退休給付的龐雜,以及社會對公教改革的期待,「屋頂條款」可以視為一項不得不的改革,但是,對國營事業員工來說,這是合理的嗎?
怎麼看「屋頂條款」
我們拿勞工的制度來做為參照,在「勞保加勞退」的給付情形下,有沒有可能產生「所得替代率破表」,超過80%,甚至超過100%的現象?其實是有的,每年1.55%的「所得替代基數」乘上40年以上的年資,就已經達到60%、70%,假設再加上勞退新制用較高的(好比說4%以上)來設算,則「退休後領得比在職時還多」這種所謂「不合理」、「不合乎國民感情」的情形還是會發生的。
但是,我們會覺得這有問題嗎?在這個就業安全如此不穩定的國家,有人可以從15歲做到65歲退休,保有50年的工作年資,這簡直是「福壽全歸」,是值得祝福的一件事吧。這樣「好命」的勞工,實在是不多,也不會有人想再給他設個什麼「屋頂條款」,限制他的年金金額,而這樣的勞工,大概就是在一個很穩定而長壽的私人公司工作,工作穩定,薪資也穩定,退休的時候,也差不多是他生涯工資的高點。
那麼國營事業是不是就應該是這樣的公司呢?國營事業勞工是不是就該是這樣好命的勞工呢?而我們是不是該希望,在這個社會裡,像這樣好命的勞工,應該要越多越好,而不是視他們為仇寇,欲除其退休保障而後快呢?
所以,我還是一個「盡量把人往勞保/勞退裡拉」的邏輯,呼應部份國營事業勞工希望納入勞保的期待;不過,要適用,應該是整套的,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辦法》為例,在1984年,《勞基法》頒佈施行的時候,經濟部所屬的中油、台電、台糖、台水這些國營事業,裡面不適用公保的「純勞工」,適用了《勞基法》的(舊制)退休金,但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的,則還是適用這個「經濟部退撫」及「公保」,為了擺平內部的「一國兩制」現象,「經濟部退撫」就去把《勞基法》55條的(舊制)退休條件「抄」了進來,而非讓他們直接適用勞退(舊制)。
化簡為繁,破除隔離
但這是合理的嗎?當然不,其實,早在30年前,《勞基法》頒佈的時候,就應該把「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這種四不像的分類給丟掉,回歸「純勞工」,而不是疊床架屋、東援西引地搞出混亂而複雜的制度出來,對於經濟部所屬事業的這些員工的退休條件,大法官釋字270號解釋,已經要求必須要法制化,那麼直接適用勞保/勞退,難道不是最好的法制化方法?
同樣的思考,也應該放在現在適用《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恤及資遣要點》…等國營事業員工的退休條件上,簡單地說,既然退休制度的「複雜」是它核心的問題之一,那麼「化繁為簡」就必須是改革的重點,此外,對於私校教師、國營事業員工來說,去除舊有,與國家任務纏夾不清的「身份」,回歸到「純勞工」的意識與勞動條件,也應該是在工會運動上的重點工作。
私校教師第一層的年金終於實現,這值得慶賀,但社會的藩籬卻未必因這一次的修法而有所改善,這還有待教師與國營事業員工對自身作為「勞動者」的意識覺醒,並與社會對話,然後才或能有所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