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自俄國總統普丁一個月前宣佈揮軍烏克蘭後,俄烏戰爭已成為近期最受媒體矚目的國際事件。根據統計,在戰爭首週,美國五大主流媒體以每半小時的速度,頻繁發佈報導。在過去,苦勞網南方國際專欄已翻譯許多文章,說明媒體如何設定讀者觀看特定事件的框架,或是淪為執政者速記員。鑑此,南方國際團隊策劃「駛出迷航:俄烏戰爭」專題,企圖釐清爭議,以知識為基礎,在主流媒體茫茫資訊中,標誌一條反戰的航道。
原文標題 "Counterpunch: Precedents of Permissibility",刊載於作者部落格「Alfred de Zayas' Human Rights Corner」。
【駛出迷航:俄烏戰爭】
- 為什麼媒體聚焦烏克蘭,卻忽視世界各地衝突?
- 為什麼俄羅斯無忌國際法執意侵烏?
- 為什麼全球南方國家拒絕在西方與俄國之間選邊站?
- 為什麼制裁傷害俄羅斯人民卻仍無法止戰?
俄羅斯入侵烏克蘭違反《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4 項,未經安理會批准逕自使用武力。儘管俄羅斯援引該憲章第 51 條,即安理會介入前行使自我防衛的權利,但是這個條款只適用於先前已發生軍事攻擊導致該國生存受到威脅而必須反擊的情況。而目前的烏俄衝突顯然並非如此。
部分法律專家採用「預先性自衛」(pre-emptive self-defence)的觀念,但是國際法中並無此概念,這種說法就如 2003 年美國總統小布希入侵伊拉克時的說詞一樣無效。還有評論員以國家關鍵利益作為合理化入侵的依據,就像以色列在攻擊巴勒斯坦、黎巴嫩、敘利亞與其他國家後所經常提出的藉口那樣。只有以色列的辯護者才會相信這些在國際法或自然法中站不住腳的主張。
當務之急是致力於立即停火,然後提供緊急人道援助,以及以達成和解為目標的國際會議,達成和解將有助於該地區的長久和平,而和解則意味著讓步。 1962 年的古巴導彈危機是通過務實的交換條件而得以被解決,蘇聯將導彈撤出古巴,美國則裁撤位於土耳其的導彈。
誰喊戰爭開打了,誰就是在進行政治宣傳。關於這場衝突的假新聞與虛假敘事,程度之高已導致人們很難現實地展開討論。我講的不是現實政治、權力平衡,或是馬基維利主義,我指的是以證據為基礎的理性立論,納入所有相關因素的全面評估,包括:
- 衝突前的歷史
- 破壞口頭協議
- 彼此都認為對方背信
- 干預他國國內事務
- 外國資助並利用非政府組織作為暗中顛覆政府的特洛伊木馬
- 推翻民選總統亞努科維奇的違憲政變
- 否決俄羅斯裔與說俄語烏克蘭人的自決權
- 烏克蘭國會的仇俄立法
- 對頓巴斯地區俄羅斯人施加暴力
- 違反第一期與第二期明斯克協議
持續的挑釁與威脅也違反《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4 項規定的禁止使用武力與威脅原則。
這場戰爭並不是像企業媒體的謊言所說的那樣,是突然發生的,相反地,這是錯誤、暴力、欺騙、敵意與「仇恨言論」等一連串錯誤累積的結果。
目前「逢俄羅斯必反」的國際政治格局與有毒氛圍,是形成建設性解決方案的重大阻礙。成功協商的先決條件是各方願意維持一定距離,展現互相尊重,並且真誠地從各種角度努力解決衝突。如果其中一方認為只有自己有道理並且佔據道德高地,將不利於產生解決方案。
我們觀察主流媒體對於當前衝突的報導的方式,以及幾乎沒有平衡報導的現象。由於多年以來的刻意為之與西方政客與記者的忽視,導致另一方的主張難以被看見。似乎只有約翰.米爾斯海默(John Mearsheimer,美國現實主義政治學家)、弗朗西斯.博伊爾(Francis Boyle,美國人權律師)、丹.科瓦利克(Dan Kovalik,美國人權律師)、諾姆.杭士基(Noam Chomsky)等學者,以及傑克.馬特洛克(Jack Matlock)、喬治.凱南(George F. Kennan)等外交官理解關鍵所在:每個國家對於國家安全的權利,以及建立歐洲乃至於全球安全架構的必要性。
2021 年 12 月,俄羅斯提出兩個值得深思與辯論的兩個提案,然而美國與北約組織卻傲慢地擱置了提案。拒絕這些提案以及烏克蘭政府不願實施 2014 年與 2015 年的明斯克協議,直接導致了今日的悲劇。
公正第三方應該不難嘗試理解俄羅斯的擔憂,也不會敷衍地重申美國國務院與五角大廈的敘事。毫無疑問,蘇聯領導人獲得北約不會東擴的承諾。事實上,在華沙公約組織瓦解後,北約也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許多評論員已承認,北約在冷戰後的作為,使它無法再被視為是「防禦聯盟」。正好相反。北約自身與其會員國欺負並威脅其他國家。北約國家在南斯拉夫、阿富汗、伊拉克、利比亞、索馬利亞與敘利亞都犯下入侵罪、戰爭罪與違反人道罪,卻從未因此受罰。北約組織正好符合《紐倫堡公約》第 9 條關於「犯罪組織」的定義,難道不是嗎?
國際法的主要問題之一是缺乏有效的執行機制。《聯合國憲章》一再被違反,令其喪失了權威性與可信度,並且導致所謂「允許性先例」的出現。以下一份不完全清單,列出了許多國家嚴重違反聯合國憲章卻未負起責任,而企業媒體對犯行程度輕描淡寫、洗白加害者,並且打壓批評者的觀點,包括:
- 美國入侵並嘗試在古巴、多明尼加共和國、海地、宏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馬、委內瑞拉遂行政權顛覆。美國也在關達那摩海軍基地施行「非常規引渡」、系統性酷刑與無限期拘禁。
- 以色列多次入侵其阿拉伯鄰國,佔領與併吞巴勒斯坦領域、東耶路撒冷與戈蘭高地。以色列持續轟炸敘利亞、暗殺特定目標、並在對黎巴嫩的戰爭中使用集束炸彈與其他非法武器。
- 1974 年,土耳其入侵並轟炸賽普勒斯,殺害上千名塞普勒斯裔希臘人,並將約 20 萬名塞普勒斯裔希臘人從塞普勒斯北部驅逐至南部,持續佔領該島嶼 37% 的土地,拒絕落實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
- 沙烏地阿拉伯對葉門人民的兇殘戰爭,非法封鎖並且轟炸學校,殺害上萬名平民,令人民承受饑荒,導致全球最嚴重的人道危機。
- 2020 年 9 月,亞塞拜然和土耳其、利比亞及敘利亞傭兵聯手入侵亞美尼亞,對亞美尼亞的納戈爾諾-卡拉巴赫地區發動閃電襲擊,導致上千名平民死亡,教堂與修道院被摧毀,違反亞美尼亞人民的自決權。
可恥的是,國際社會允許這些入侵罪、戰爭罪與違反人道罪,卻不要求加害者負起責任。這就是我論及「允許性先例」時所要表達的。
如果北約國家、以色列、亞塞拜然、沙烏地阿拉伯與其他國家都可以有罪不罰,這種現象難道不是在鼓勵其他國家起而效尤嘛?國際法與國際刑法施行的雙重標準削弱了整個系統。
這正是弗里德里希.席勒在劇作《短笛》中所說的「惡行的詛咒」,因為惡行將製造更多惡行。
我們學到的教訓是:在未經安理會批准的情況下,強國多次違反禁用武力的規定,而且完全未被懲罰,不能也沒有改變國際法,或是損害《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4 項的規定。「不法行為不產生權利」(ex injuria non oritur jus,違法行為不會產生新的法律,此國際法原則常用來說明違法的武力征服不能建立合法政權。)這個法律普遍原則拒絕承認允許侵略的新規範誕生。
然而,屢次違規已導致「允許性先例」增加,因為在現實世界裡,犯罪的國家確實得以脫身,這是因為聯合國缺乏適當執法機制。國際刑事法庭幾乎沒有權威性與可信度,因此難以成為嚇阻的力量,而這又是因為至今它僅起訴一些非洲國家,卻拒絕調查 2002 年《羅馬規約》生效後最惡劣的入侵與戰爭罪行。今天也許是俄羅斯,但是過去 20 年來,我們已目睹北約國家,尤其是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土耳其、澳洲,以及沙烏地阿拉伯、亞塞拜然、印度、中國、緬甸等國家犯下入侵與戰爭罪行。誠然,國際刑事法庭應該調查烏克蘭戰爭裡頭的戰爭罪行,但它如果是認真的話,也應該調查並譴責之前所有國家犯下的罪行。如果國際法有任何意義,就應該一體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