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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不利女性 婦團籲通姦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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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9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孫窮理

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天(3/19)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呼籲廢除《刑法》239條通姦罪,並公開來自法、學界的連署。立法委員尤美女表示,通姦罪是「前性別平等時代」的制度,表面上是保護女性,實際施行卻不利於女性,現在就是廢除時機。

前大法官許玉秀(中,發言者)批評法務部沒有誠意面對「通姦除罪化」的問題。(攝影:王顥中)

兩公約國際審查在3月初作成「結論性觀察建議」,其中內容包含「通姦罪應除刑化」(相關報導),14日,文化部長龍應台又在行政院會上拋出「通姦除罪化」議題,開始引發社會各界熱烈討論。尤美女表示,通姦罪過去是「紅杏出牆」條款,只處罰女人,要求女人對家庭忠誠,男人則可以三妻四妾,後來才「去性別化」,把處罰對象納入男人,但由於男立委擔心「拿石頭砸腳」,所以刑度只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通常實務上都是判3、4個月易科罰金,背後就存在著「男人偷腥很正常,女人不該大驚小怪」的歧視心態。

尤美女強調,通姦罪是告訴乃論,在實務中,先生捉姦一般因為覺得太太紅杏出牆沒面子,只有23%會撤回告訴,而若是太太捉姦的話,則有50%會撤回對先生的告訴、只告小三,這導致一個統計數字:通姦的男人多、但被判罪的卻是女人多。尤美女批評,由於通姦罪是在歧視女性的年代所制定,因此現在表面上是保護女性,實際運作的結果卻是對女性不利。

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莊喬汝提出數個實務案例,有妻子外遇的丈夫用「提告通姦罪」為要脅而發生婚內性侵的,有狀告小三自己丈夫卻幫忙付罰金、妻子贏了判決感情卻更受傷的,指通姦罪多為女性無益。莊喬汝認為,在蒐證、訴訟、上訴的過程中,夫妻雙方往往面臨嚴重的感情撕裂,更不可能維繫婚姻,往往只是既傷心又破財。

曾花10年時間才走出先生外遇陰霾的高雄市天晴女性願景協會理事長譚陽表示,自己過去也曾想盡辦法計畫捉姦、報仇,後來才認識到「如果對方已經沒有情感,捉姦也捉不回男人的心」。她勸其他有類似經驗的婦女「法官判有罪,先生也不見得認罪」,女人應該獨立堅強,讓自己過得更好,此外還有民事賠償,「我要謝謝我的前夫給了我不少賠償」。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賴芳玉表示,通姦罪就像是「甄嬛傳裡的舒痕膠」,表面上可以讓皮膚復原,但卻「含麝香,容易讓婚姻流產」。她解釋,婚姻的維繫是靠夫妻間的「互敬互信互愛」而非《刑法》,通姦罪的存在反而讓人忽略婚姻的本質,捉姦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妨害秘密、妨害自由、侵入住宅、傷害等,反而比通姦罪的罪刑成本更高。賴芳玉表強調,通姦除罪化不是肯定通姦行為是對的,「但錯的行為不一定要入罪,就好像闖紅燈不會入罪、違反契約是要負損害賠償」。

尤美女表示,90年代時婦女團體把倡議焦點放在《民法》親屬篇的修訂,當時由於《民法》中有諸多性別不平等的內容,婦女團體因此把通姦罪當成借力使力的籌碼,「現在子女監護權的取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都已經修改了,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損害賠償也應回歸到婚姻本質」。尤美女強調,將通姦行為去除刑罰,並不是合法化,只是反對國家用公權力的手段介入個人婚姻生活。

目前為止,對於來自各界的「通姦除罪化」檢討聲浪,法務部還未見有積極動作,法務部長曾勇夫個人不願表態,僅表示要交由刑法研修小組研究,修法意見將在4月底前提出。前大法官許玉秀批評,廢除通姦罪的討論已經有二、三十年的歷史,法務部卻好像是今天才知道,現在才要開始研究,批評法務部沒有面對問題的誠意。

修法歷程:平等或者緊縮

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認為,過去對於通姦除罪的討論,在法學上早已承認應去刑事化,但在婦運團體內部卻總是無法跳開嚴懲外遇的道德訴求,導致在「平等」的大旗下,演變成「女人通姦會被嚴懲,所以男人也要被嚴懲」的修法邏輯,結果反而造成所有人都喪失情慾發展空間。王蘋認為應該要去思考男人之所以可以「三妻四妾」的社會及文化條件,並設法讓女人也能夠擁有,而不是因為女人不行,就要將男人拖下水。

王蘋將通姦對照性工作相關的法律沿革:解嚴前的《違警罰法》原先是規定「娼嫖皆罰」,解嚴後取而代之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才變成「罰娼不罰嫖」。當時針對《社維法》本身的社會批判是關注整個社會的開放或緊縮,批評政府在解嚴後卻還搬出換湯不換藥的嚴峻法條。但後來卻被取代為對表面上「男女平等」的關注,也就是「女人被罰、男人也要被罰」或者「罰娼、也要罰嫖」。

「又例如婦運內部也有人認為,基於平等原則,應將女人的法定結婚年齡從16歲提高成跟男人一樣的18歲,但為什麼不是思考把男人的法定結婚年齡降低呢?」王蘋認為站在性權的立場上,通姦當然應該立即除罪,因為人本來就有多樣化的情慾;如果只看表面的「平等」、抽離了整體的社會脈絡,或不見倡議背後的立場,反而可能促成社會更加緊縮的結果,就像是如今面對的「娼嫖皆罰」或「男女通姦皆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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