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長達三週的立法院佔領議場行動,終於要落幕了。這一場以「反服貿」為支點的運動,衝突之強、動員之大、社會之注目,皆可說是前所未見;但它的具體成果相較其聲勢,卻呈現出了相當的落差,「將《服貿協議》退回行政院、三讀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並在這個條例下逐條實質審議」,這基本上已是運動的主訴求(涵蓋四項訴求中的三項),但即便是6日王金平「條例通過前不主持朝野協商」說(相關報導),都不見得能直接推出「先立法、後審議」的承諾,何況在佔領行動結束後,局勢更難掌握,在這個時候退場,只能說是,真的,大家都累了。
被收攏到程序問題上的反服貿運動
關於退場時機,我無緣置喙,強弩之末不足穿縞,硬撐的確不是辦法,或許我們可以這麼看:這場運動一開始就沒有它看上去的那麼強大。它從馬、王鬥爭的裂縫裡擠了進去,也從這裂縫裡再擠了出來,330五十萬群眾瞬間消失,已見端倪;而或許是一開始沒有準備,又或者決策者始終盤算著自己與馬、王間緩衝的餘地,這一場包含了「反中」、「反馬」、「反服貿」,以及始終未進入運動主要議程的「反自由貿易」,最終被收攏到「反黑箱」──一個僅僅是要求形式上的程序問題,而與「民主」想像,都還有著很大差距的論述上。
兩岸協議監督機制需要法制化,起因於憲法架構下,兩岸關係定位不明確,大法官釋字329號解釋肯定與「外國」簽訂協議時,立法院的審議權,但卻無法對「兩岸」的協議做出相等的解釋,使得兩岸協議的國會監督機制缺乏法源依據,在三權分立的體制下,這固然是個問題,也不見得不迫切,但問題是,是不是需要用運動的力量,去造就這樣一個體制內的遊戲,則牽涉到對「運動」的看法,這是我以下所要討論的。
我們看看在服貿爭議中的正反方都喜歡援引的《美韓自由貿易協定》(FTA),是什麼讓兩國重啟談判,遷延了那麼多年都無法洽簽完成呢?2008年,針對在《美韓FTA》談判中,韓國開放美國牛肉進口的議題,引起了大規模的抗議,當年5月25日,男子李炳烈自焚;6月10日,百萬人上街頭,以「燭光示威」的方式表達抗議,這使得當時上台剛滿百日的李明博政權面臨了空前危機,最後放棄30月齡以上美國牛肉的進口以平息眾怒。
TPA授權:駕空國會的「法制化」
在美國,同樣地,由於廉價的韓國車進口,將對已經奄奄一息的美國汽車業產生嚴重的衝擊,《美韓FTA》受到美國鋼鐵汽車工人工會(United Steel Workers, USW)持續的強烈抗議,USW主席Leo W. Gerard 引用美國總統林肯蓋茲堡演說(The Gettysburg Address)中「民有、民治、民享」的理想,回應:「美國有一個由企業治理、企業享有的民有政府」、「被貿易談判傷害得最重的人,在談判桌上沒有一個位子,而從中獲利最大的企業則有」(相關報導)。
Gerard的話很清楚,重點在政權所代表的階級利益,而非民主程序的問題。
是美韓兩國工運及社運的力量,卡住了FTA,程序不但不是它的阻力,反而是為其服務的。在台灣這一波反服貿運動的訴求中,還存在著一些誤解。一樣從《美韓FTA》簽署的歷程來看,2002年,美國小布希政府取得國會的「TPA授權」,進行包括《美韓FTA》在內的多項自由貿易談判,「TPA」指的是美國《促進貿易推廣授權法案》(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顧名思義,它是一部促進、推動(Promote)自由貿易的法律,所採取的方法,是經由國會授權,讓總統在一定期限之內,與外國簽署自由貿易協議,這些協議帶回到國會內,進行包裹表決,省略冗長的國會程序。
2007年6月,趕在國會授權期結束之前,小布希政府與韓國簽定《美韓FTA》,但是,這種「快速通關」的邏輯,沒有辦法得到雙方國會的認可,談判再起,又經歷了五年,到了2012年,才完成整個程序。也就是說,「TPA」這個所謂的「特別立法」,是一個讓政府可以逃避既有國會監督的設計,簡言之,它破壞了,而非強化了既有的國會監督機制。事實上,自從2007年之後,美國國會就一直拒絕再對美國總統進行任何的TPA授權。
對於這點,力主「法制化」的人,例如中研院法律所的黃國昌,把「TPA法案」這個根本是「法制化」強化監督的負面教材來當做例證,立論實在太過薄弱。也許,想要從價值觀落差過大的群眾中找尋公約數,或者設定與自己對手折衝的餘地,運動的訴求最後收攏在程序議題上,我認為可以理解,但如此,卻帶來在這場運動中,對「民主」詮釋的一個悖論。
運動的自我取消
佔領行動起因於制度的失效,這個失效,不僅僅是因為制度上的不完備,也因為在當前兩黨政治結構下,無法完成對自由貿易協議的有效監督;一旦制度完成,又回到這個政治結構下去進行審議,頂多也只是提供在野黨一個舞台,而假使到時候結果還是不樂觀,佔領行動已經結束,哪裡還有正當性和動員力去進行反制?
更重要的問題是,行動者自己如何看待「民主」?既然運動本身就是對體制無法實現民主的反制,那麼為什麼是回過頭去要求體制自己去修改遊戲規則、再自己重新審議,而不是用運動的力量來監督、壓迫體制,以完成運動的目標?連行動者都不能將行動本身視為民主(至少是)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在行動中實現民主,動不動想要回到體制裡面解決問題,這種自我否定的思維,最終也只能仰既有政治權力的鼻息,而難以從運動中鬥爭出政治的力量來,書空咄咄,則運動所想要拉出的另一個主訴求「公民憲政會議」又如何能產生實質的推動力呢?
我並非要在此論證形式上民主程序的無效,而是企圖說明,繞開核心的「價值」問題,是無從施展群眾的力量的。
在佔領行動這二十幾天裡,群眾一直沒有把議場內的警力真正排除,反而漸漸形成了一個「共管」的秩序;而佔領行動,也始終表明並未以癱瘓國會運作作為目標。佔領沒幾天後,立法院的各委員會就開始運作;而佔領行動最終,宣告恢復議場,讓週五院會得以如常進行。這些固然都是行動中諸多折衝的策略,但這樣的空間與權力關係,卻也充滿了對於這一場行動的隱喻,那是一種「反叛」與「順服」,既突兀又和諧的狀態。而這,也是我們必須面對與克服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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