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 孫窮理
台鐵性愛趴事件經過2年,性權團體欲針對《刑法》第231條提起釋憲的同時,台鐵卻仍緊咬不放,對當事人蔡育林提起民事訴訟,新北地院10日上午召開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庭,案件預計將在5月1日上午11時宣判。台鐵主張活動導致商譽受損並要求於四大報登報道歉,但性權團體與蔡育林委任律師則舉證,台鐵客廳車廂在性愛趴活動曝光後的營收不減反增,批評台鐵「得了便宜還賣乖」,並呼籲撤告。
商譽受損?台鐵客廳車廂營收漲
台鐵委任律師劉承斌表示,提起民事訴訟是依據《鐵路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旅客乘車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的指導;以及《鐵路運送規則》第5條,規定旅客若違反鐵路機構之運送規定、其他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劉承斌坦言,2012年蔡育林與台鐵簽訂的客廳車廂運輸契約時,契約內容並未載明《鐵路法》與《鐵路運送規則》的相關規定,直到事件在媒體曝光後,台鐵才緊急修改相關內容,以防類似事件未來再次發生;不過,劉承斌認為,雖然當時的契約內容並未直接註明,但相關法令仍具規範效力。對此,蔡育林委任律師陳緯諴表示,台鐵所援引的該二條文僅適用於當旅客違反規定時,台鐵可終止契約,不可作為提出「損害賠償」的依據,且台鐵既然已經收取費用,等同雙方契約已經履行完成。
此外,陳緯諴也指出,2012年性愛趴事件在媒體曝光後,台鐵原先少為人之的「客廳車廂」業務反而增加了曝光機會,從近年營收數字來看,事件發生後的2012年與2013年,營收過就超過前5年的營收加總。「之前根本沒什麼人知道台鐵有客廳車廂可以租,性愛趴事件反而成了活廣告,提昇台鐵商業利益」,陳緯諴批評台鐵,提告商譽受損根本是「得了便宜又賣乖」。
問題還是「公序良俗」
劉承斌表示,《民法》第438條規定租賃契約中,承租人「應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而台鐵車廂的功能就是交通運輸,舉辦性愛趴並不符合「使用目的」。
然而,「客廳車廂」是否具有與一般車廂不同的性質,諸如許多人也會租用舉辦婚禮或其它活動,難道都有不符合「使用目的」而違反契約的疑慮?對此,劉承斌不否認「客廳車廂」的特殊性,但強調「還是必須遵守《鐵路運送規則》中『公序良俗』之規定。」陳緯諴則質疑「公序良俗」的認定邊界模糊,禁止性愛趴,那情侶間的接吻撫摸又該如何評價?
台鐵表示,性愛趴事件可能讓乘客對客廳車廂抱持「下流」、「骯髒」等負面印象,並強調台鐵每日有52萬名女性乘客搭車,事件曝光恐對其他乘客造成陰影,因此要求當事人在四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示,所需費用粗估至少百萬。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認為,本案若最終判決台鐵勝訴,未來恐限縮民眾性權並打壓性少數族群的空間,使交通運輸工具等公共空間出現更多動輒得咎的道德巡邏,凡是踩線並遭媒體披露爆料者,就可能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遭求償。
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講座教授何春蕤認為,本案一旦形成判例,未來將影響所有乘客的自主權與自由權,即便行為不違法、不傷人,也可能因為聳動媒體與鄉民的義憤煽動,使運輸單位趁勢提告求償,佔據道德高位。何春蕤批評台鐵想挽救其商譽,卻緊咬性愛趴主辦人不放,恐怕是搞錯重點,頻頻出包與誤點,才是導致台鐵「商譽受損」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