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韋綸
昨天(5/5)「還我喇叭花行動小組」前往中正一分局討回4月28日廢核佔領忠孝西路行動時遭警方搶走的喇叭。中正一歸還喇叭後,群眾紛紛離去之際,台大哲學系學生洪崇晏卻遭警方根據4月11日「包圍中正一分局」事件拘提,被帶往保安警察大隊進行偵訊,後至北檢經檢方複訊2個多小時後,無保飭回。
洪崇晏表示,原本在喇叭花行動結束後,打算去找朋友吃飯,卻在路上被便衣警察攔下,在出示證件與拘票後,欲拘提洪崇晏。當下,洪崇晏要求用手機撥電話找律師,警察卻以「避免聚眾」為由,把手機拿走,並說要代為保管。手機被拿走前,洪崇晏要求警方再度出示證件、確認拘提案由...等,同時他用手機按下撥號,讓友人在手機另一端聽到他被拘提一事。警員向洪崇晏說明完畢,取走手機,並把他反銬,以計程車送至保安大隊。洪崇晏說,他在被警員塞進車裡時,由於警員動作粗暴,褲子遭撕破。
律師詹順貴與翁國宴,透過洪的友人得知消息後,隨即至現場協助。在律師的要求下,警方才解開洪崇晏的手銬、歸還手機,開始筆錄。洪崇晏說,他做了2份筆錄,除了跟拘提有關的411事件外,還針對「427與429的忠孝西路、忠孝東路兩起交通癱瘓」事件做另一份筆錄;筆錄過程中,警察以帶有預設立場的方式詢問,並且質疑洪崇晏在411當天的口號、手勢帶有挑釁意味。此外,警方還問洪崇晏是否認識進行網路直播的人,認為直播者有網路搧惑嫌疑。
律師詹順貴針對警察「幫洪崇晏保管手機」的說詞,提出「限制使用」的質疑,認為警方的做法讓洪崇晏無法即時找律師,如果沒有洪的友人及時告知訊息,洪崇晏不一定能與律師取得聯繫,而產生「時間差」的問題。此外,手機是在律師向警方交涉後,才歸還給洪崇晏,並非主動歸還。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檢方核發拘票的過程是否有瑕疵?詹順貴認為警方先前兩次約談通知皆屬違法,洪崇晏因此不接受警方約談,因此這個因約談未到而開出的拘票同樣違法。關於約談通知,洪崇晏表示台北市刑警大隊發出的2次「約談通知書」有問題,因為通知書上的約談案由,僅寫「刑事案件查證」,至於要查證什麼、被傳喚人是以什麼身份被傳喚,通知書上皆沒有寫明,在這個案由不明的前提下,洪崇晏質疑「通知」的合法性,並認為在通知不合法的情況下,拘票也不合法,因此選擇不到場向警方說明,協調直接向檢察官說明。
洪崇晏表示,選擇不接受警方約談,是因為411事件,警察是「當事人」,由當事人來問訊,有「立場問題」的疑慮,因此要求主動到地檢署向檢方說明。當時,檢方也向洪崇晏表示收到市刑大的移送案件後,再行通知。
上週,洪崇晏曾向警方追問案件移送進度,警方表示本週會送達,想不到就在這中間的等待空擋,警方於上週五(5/2)竟先拿到拘票,本週就將他拘提。針對這點,洪崇晏認為是警方居中誤導,一方面進行移送案件,在案件尚未送達時,便向檢方申請核發拘票,而檢察官在基於信任警方的前提下,便核發拘票。也因此,後續洪崇晏在北檢進行複訊時,檢察官因認為核發拘票程序上有瑕疵,釋放善意,將洪崇晏無保飭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