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韋綸
台北市一名男子在書店抓該邊(胯下),被一旁攜帶9歲女兒的母親控告妨害風化,以為他在公然手淫,台北地檢署偵查後,男子出具該邊生瘡的醫師證明,強調是癢到受不了而非手淫,一切原來是場誤會,6日作出不起訴處分。
人際間的互動原本就存在許多模糊地帶,各種誤會的發生所在多有,但個案背後真值得嚴肅檢討的問題是:究竟為何凡是(疑似)牽涉到「性」的互動與展露,就經常遭到上綱上線地擴大解讀?而其中一方總是可以動輒藉由自己主觀上的感受不舒服,就非得要找出加害者出來開刀,義正辭嚴地訴諸司法嚴懲,指控其性騷擾、妨害風化或者公然猥褻,而媒體輿論也總是買單,甚至隨之起舞?
假使母女看到男子抓該邊,就認定自己的羞恥心遭到侵害,這抓該邊行為外觀的背後動機是「爛瘡癢」或者「滿足性慾」在現象上又有何區別?假使男子該邊確實生瘡,在書店抓一抓卻抓起性慾來,當不當罰?而如果可作區別,對前者寬容而嚴懲後者,那麼無論是基於防治性騷擾或者避免公然猥褻之故,這懲罰究竟是指向避免「被騷擾者的不舒服」與「他人羞恥心之侵害」,抑或純粹為了懲罰「男人的性慾」呢?
在公共空間中對「性」採取零容忍的態度,指控方往往只需要祭出「不舒服」以及各種人皆稱是的想當然耳(書店怎可抓該邊?),彷彿就足以證實被指控者的罪無可赦,而無需多交代、細究自己那不舒服等感受的各種複雜可能來由。
至於一發生摩擦衝突就慣性地訴諸權力機構來裁決定奪,則反而弱化當事人自己面對衝突摩擦的能力,形成更為脆弱與敏感的主體。母女在書店見到陌生的不熟悉舉動,不經耐心理解就直接循既定偏見怒叱為「變態」,接著就是要求國家機器、制度與法律代為嚴懲與排除那造成人際衝突與摩擦的源頭,脆弱敏感與權力的保護於是形成循環,取代了自己的培力與充權。
萬幸!本案當事人持有該邊生瘡的醫師證明,不然的話,只怕這又是一樁人人喊打、難以平反的性政治冤案。
- 2014/01/09 苦勞評論〈不舒服,不等於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