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逸婷
立法院正在審議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在第七章部份納入教育領域,允許國內外大學以合作方式,在台設立由課程至分校等各種機構與單位,由於教師進用、聘僱、學費與停辦等,可不受國內相關法律規範,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與反教育商品化聯盟今天(5/7)召開記者會,憂心條例「去管制化」的方向,將對教師勞動保障、財務監理制度與校園民主產生「破壞性的效果」,主張教育全面退出《自經區條例》草案。
《自經區條例》第54條規定:國內大學經評鑑完善,可與國外優良大學合作,設立專班、學程、學院與分校。對於適用的教育機構,條例採取大幅鬆綁的態度,在第54條至第57條,對於學費數額與用途、教師聘用、採購、校長遴選、校務會議的設立,乃至於內部稽核與校產處分運用,排除適用《大學法》、《私校法》與《政府採購法》等國內法規範,或者授權教育部另訂辦法。此外,根據條例,教育屬第二類示範事業,即無須設立於劃設的實體自經區內,而可採區外經營。
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指出,一旦條例通過,教育部初期將開放68所大學試辦,未來比照外國學校標準收費,以英國為例,專班學費一年約50萬,美國更高達100萬以上,按此標準,佔90%、年收入未達300萬的大部分家庭,根本沒有能力負擔,他批評教育納入《自經區條例》,加深社會階級不平等的問題。
陳政亮表示,教育是基本權利,國家應透過政策工具保障,例如限制學費調漲,政府將教育納入自經區,是將教育錯當商業來經營。反教育商品化聯盟成員趙俐雯認為,政府以《自經區條例》,開放大學訂定高學費,僅有菁英子女受教,卻排除經濟困難的學生,並不符合高等教育應促進階級流動的精神。
目前大學教師的聘僱,受到《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律的保障,特別是針對教師的解雇、不續聘與停聘,《教師法》第14條明列事由;然而,《自經區條例》第55條卻授權得由分校與機構自行訂定辦法,與會團體認為《自經區條例》將破壞不得任意解聘教師的長聘制,掏空教師的勞動保障。
全教總副秘書長吳忠泰要求,教育全面退出《自經區條例》草案,他批評《自經區條例》下的教育機構,不受母國與台灣本地的法律規範,形同法治真空的「教育租界」,讓國內外大學合作開設「國際文憑公司」,讓高等教育更加「學店化」。
《自經區條例》下,對教育機構的學費與勞動保障去除管制,「租界」內外法規適用性的不一致,陳政亮認為,自經區鬆綁後,影響將擴及其他大學。目前各大學想漲學費,自經區開了缺口,「學校在自經區內開設課程,找國外教師,收取高額學費,再反過來包裝為『高品質』教育,以『如果想要享受高品質,就必須負擔高學費』的論述,形成調漲學費的社會輿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