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逸婷
環保署2009年通過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方案的環境差異影響評估,然而南鐵東移自救會認為,方案經變更後,徵收範圍與社會影響皆擴大,已成不同的案子,應重做環評,而非僅做環境差異分析,故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5/12)召開「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預備庭,超過百位自救會成員與聲援群眾至現場抗議並參與開庭旁聽。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表示,南鐵地下化方案在環保署通過環評的是「沒有東移的案子」,直到2009年才出現「東移案」,但依據《環評法》第16條,通過環評後計畫不得任意改變,由於通過環評方案時內仍並未涉及大範圍徵收,故環評內容也不包含居民訪查。徐世榮強調,《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範「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必須重做環評,但2009年交通部卻僅用環差分析來通過新案,環保署也予以通過,已經違法。
自救會委任律師詹順貴說,2009年通過的南鐵地下化東移案,相較環評時環說書上的原方案影響徵收範圍從0.89公頃擴大近6倍至到5.14公頃,已屬重大影響,符合《環評法》第4條所列舉之生活環境與社會環境範圍,應就變更部分重做環評,不能草率以環差處理截然不同的兩案。
今天預備庭上確認兩造爭點,原告與被告(環保署)未直接就案件實體討論,而作為獨立參加人的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委任律師則是質疑本案原告的適格性,認為原告所提出的受損權利不具體,居民損失的「財產權」與土地徵收問題,未來還會有相關都市計畫程序做溝通補償,與本案標的(環評)無關。自救會方面則主張《環評法》所保障的環評機制,就是要預防自然、社會、經濟、文化、生態等各方面的重大影響,故土地徵收所可能對社區與居民生活的影響也應含涉其中。
由於近日恰逢北高等行政法院將於6月9日自大安區遷址至士林區,本案下一次開庭預計將於6月中至6月底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