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明天(5/28)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預計審查《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環保團體今天對政院版草案提出批判,指出該條例涉及46部行政法令的鬆綁,未來經濟部或地方政府報請設置的自經區,行政院核定後再送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審議,將架空國土計畫與管制體系;此外,環團認為,條例授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開「聯席會議」審決環評,以及既有園區變更自經區僅需送內容變更表備查而無須審議,都是「規避環評」的做法。環團批評,政府祭出自經區的這帖「經濟猛藥」,內容僅有鬆綁,看不見創新,要求草案直接退回國家發展委員會重新修正。
根據草案,除新設置的自經區,既有的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產業園區,或由中央主管機關、地方政府選定區域,經行政院核定後均可變更、設置為自經區;此外,申請資格條件、區位、規模、程序與應檢附文件,皆由主管機關(或會商相關機關)擬定,報行政院核定即可。台灣農村陣線理事長徐世榮認為,《自經區條例》將架空國土計畫體系,「自經區即特區」,區內容積率、建蔽率「都計或區計根本管不到」,而「行政院通過,內政部能不通過?」換句話說,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審議只能配合辦理,國土管制體制功能盡失。
此外,徐世榮並認為,條例將造成「公有土地管制的大崩壞」。徐世榮指出,現行《國有財產法》區分公有土地「公用」與「非公用」,過去釋出的國有土地多為非公用,並須經過國有財產署的變更程序;然而條例第19條不但未區分公用/非公用,未來土地管理機關得逕行讓售。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主任蔡中岳舉例,花蓮沿海許多土地屬軍用地,近年財團覬覦開發,一旦條例通過,難保國防部將出售所管理的土地。徐世榮警告,該條文將導致國有財產遭掏空。
與環評有關的部分,草案第15條第3項:示範區之開發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得依《都市計畫法》中屬「重大投資開發案件」者平行辦理,必要時也可由都計主管機關「聯席會議」審決。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詹順貴認為,《都計法》的重大投資開發屬例外狀況,認定上有特定條件,但是草案卻把「例外變成常態原則」,未來自經區送審,一律(都計、環評)聯席審查。詹順貴認為,任何開發案的審核,都應遵守環評通過才有開發許可的原則,自經區卻以「平行」、「聯席會議」方式併在一起處理,「說穿了還是法規鬆綁。」
另一個與環評有關的,草案第17條第3項,既有園區變更自經區,變更內容未超出原核定的汙染總量,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至環評主管機關備查即可。地球公民基金會董事杜文苓認為,並非所有科學園區的環評審議過程都嚴格律定汙染總量,而環評不僅審查汙染,也觸及例如供水計畫的檢視,因此還是應照既有環評審議程序。
詹順貴以「諸法皆空、自由自在」歸結《自經區條例》,指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產業創新條例》設置的各種園區,過去已享有租稅減免,並不受各種法令限制,《自經區條例》擴大鬆綁更多行政法規,這些園區未來只需「改掛招牌」,區內廠商甚至可進一步免繳各種賦稅,詹順貴批評,自經區只是又一個經濟特區,讓區內財團繼續吸乾台灣的經濟命脈。綠色公民基金會理事長賴偉傑則批評政府經濟政策錯亂。一方面,國發會將推出「推動綠色經濟政策綱領」,根據聯合國里約+20高峰會(Rio+20),「綠色經濟」的政策工具包括環境稅反映外部成本、移除環境有害補貼、鼓勵對生態有益的創新等等;另一方面,《自經區條例」卻不斷鬆綁,還是走「褐色經濟」的路,持續消耗環境成本。杜文苓認為,《自經區條例》等於告訴業者無須負擔企業社會責任,持續鼓勵過去破壞環境的產業「根留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