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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實習】專題系列四 假實習真職訓 利資損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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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0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陳韋綸

【作者按】在製片公司擔任製片助理的友人,時常在茶餘飯後描述自己的工作處境,聽來是做牛做馬,每月卻只領22K。他所在的公司採責任制,一拍起片來,3天都無法回家,在辦公室為劇組張羅三餐、記得導演愛吃哪家便當、記得飲料要有無糖、半糖、全糖...等選項,劇組有任何需求,助理需在旁隨時待命;辦公室忙完就去拍片現場,從跑腿送便當給各組,到公司缺乏預算請不起專業化妝師時,擔任無另外薪資的臨時化妝師,有時候也擔任臨演。除了配合導演、劇組的黃金拍片時段,助理除了工時超長,為節省發包成本,公司更常將美術、道具製作...等業務直接內包,交由助理完成。當然,雇主也未支付任何額外的費用。在「製片助理」就是幫忙拍片相關事務這種「包山包海」的工作項目底下,友人也無能推託。

了解友人的工作狀況後,一直思考大眾傳播產業到底有什麼特殊性,讓從業人員願意忍受低薪與過長工時的勞動條件?有鑑於暑假已至,多少傳播科系學生將再度投入各種實習課程,【無薪實習】專題報導將分為四篇,第一、二篇將從兩個個案例切入,一窺充斥於傳播產業的各種實習面貌。第三篇訪問系所、實習單位對於實習是學習亦或勞動的看法,最後一篇則呈現政府部門以及工會對於無薪實習的見解、批評。

【無薪實習】專題

在〈金星娛樂 夢想的代價好大〉與〈金馬影展 學習還是勞動?〉兩篇的個案中,學生在校外實習的過程中付出勞動、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勞動成果也歸雇主所有,卻未獲得相對應的工資。無薪實習是否構成「僱傭關係」?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黃維琛坦言,學生在實習現場「做中學、學中做」,工作與學習確實有混合不清的情況,但黃維琛也表示,還是得回到個案認定,並且重申僱傭關係可由勞務受領、經濟與人格從屬性...等標準來做判斷。

勞動部:個案認定

黃維琛以非營利組織的實習生為例:一個計畫案,正職員工自己執行,同時也請實習生執行,中間對照兩案執行的差異,讓實習生從中學習,但不使用實習生做的案子,就沒有構成「勞務受領」、就是實習;相反,如果實習生跟正職人員各自分配不同的案子做,並且最後都有結案,結果又歸單位所有,就不是單純的實習、而有工作的成分。

當然,也有難以分辨學習或工作的案例。黃維琛以美髮業實習生為例,設計師讓實習生剪客人頭髮,剪到一半發現剪得不好,設計師為了「拯救」這個剪不好的髮型,付出比原本自己剪要更多的心力,那麼,實習生的剪髮過程,是「學習」或者「勞動」?如何切割?此時就有模糊地帶。他強調也因此需要以個案來認定。

記者就〈金星娛樂 夢想的代價好大〉中的K生,在實習現場幫忙找旅遊資料、寫場記、跑腿送帶子...等,以及實習主管的回應,進一步詢問黃維琛,黃維琛表示,如果單位有意採用勞動成果,「確實應該跟實習生另外洽談。」就K生的案例,他認為「看起來像是工作」,不過仍需進一步查證。

鑒於暑假是實習熱潮,記者詢問起勞動部是否主動進行專案勞檢?黃維琛表示,由於勞檢人力不多,很難全部都查,因此仍傾向學生檢舉後再個案處理。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認為,實習課程至多選修,而只要有勞動事實,就要給工資。(攝影:王顥中)

工會:區分「工作型」與「純學習」實習

在〈學校:學習收穫就是報酬〉中,台北藝術大學藝術行政與管理研究所助理教授于國華表示,實習是課程的一部分,系所對於學生的實習計畫,將不會主動審查薪資等「待遇內容」;于國華並表示,希望學生將學習收穫當作報酬。

對此,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則認為,校方可將實習單位分為單純觀摩的「純學習實習」與有勞動的「工作型實習」兩種形態,透過基本的篩選程序,清楚劃分實習是學習或是工作。換句話說,在保障實習生的勞動權益上,校方並非無法可使。林柏儀表示,只要實習生與單位間產生僱傭關係,就是「工作型實習」,無論學習意味再濃厚,還是要有符合勞動法令的保障、並且應該做到同工同酬。

林柏儀認為,像是金馬影展表示「學習與工作難二分」,例如實習生整理逐字稿,員工必須花時間教導實習生找資料、甚至多次修改逐字稿內容...,這樣的狀況並非實習獨有:一般企業在新進人員工作的前幾個月進行職業訓練,此時,管理者本需花心力來「帶菜鳥」,卻不表示這段期間企業有權不支薪。

假實習真職訓

對實習單位而言,表現好的實習生,畢業後如果招募進來成為正職,因為有過工作經驗的累積,免去或縮短原本需要3個月左右的職訓期,節省人事成本,對於企業而言是一項利多。對實習生而言,則殷盼實習結束後可以被招攬為正職人員。林柏儀表示,這樣「轉正」的期待,實習生往往在實習期間力求表現,甚至免費加班、不敢頂撞主管或檢舉資方,這些都不利於實習生的勞動權益。

此外,這種「假實習,真職訓」還會「掏空不定期契約」。林柏儀指出,現行法令規定雇傭勞動實施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若非證明有重大過失,雇主不得任意開除勞工,以保障勞工權益。但實習制度卻給雇主一個模糊的空間,讓雇主可以在不受法令保障的狀況下,大開實習生的競爭之門,一番鬥爭後,揀選最「乖巧」的實習生,轉為正職。

不過,還是不少人認為實習是特殊狀況,認為本質是學習與實作兼具,不可與打工類比。林柏儀坦言,實習確實跟實際的工作有差別,例如要求比較低、容易打混等...等等,不過林柏儀強調,應將實習放在整體勞動市場中的一環檢視:當工作機會減少、薪資下降時,勞工被迫賤賣勞動力換取工作機會,資方此時即以各種制度壓低人事成本,強迫勞工接受,無薪實習與「試用期」、「高教擴張」一樣,都是這種思維下產生的制度。因此,林柏儀認為,無薪實習做為要求勞工賤賣勞動力的一種制度,應該徹底被杜絕。

從實習單位的角度來看,若要配合系所篩選出來的「工作型實習」與「純學習實習」,恐怕單位將以人力與成本上無法負擔為由拒絕與學校合作。林柏儀認為並非壞事,因為目前實習淪為企業的職前訓練,更因為無薪實習,讓單位得以將訓練成本轉嫁給勞工自行承擔。杜絕無薪實習,讓單位不能再無償使用勞力,人手不足就多聘人,對於沒有經驗的新進人員,則需提出訓練計畫,讓單位吸收訓練成本。

林柏儀並不同意勞動部表示實習狀況難以通盤認定、要求個案檢舉的說法。他以黃維琛提到美髮業的例子而言,管理者對於實習生不熟練的勞動成果,必須投入更大心力「收拾」、「拯救」,林柏儀認為「管理者帶菜鳥」本來就是企業的必要投資,新人學習需要的生產技術,有助於未來的生產,因此即便培訓過程裡有學習成分,也應該要支薪。林柏儀質疑黃維琛的說法,根本是推託之詞。

不綁必修 要勞動保障

林柏儀提出「勞動要保障,並不可以強迫勞動」的原則,強調系所可以設置實習課程,但不應以此與畢業條件,否則就是強迫勞動,將使學生為求畢業,被迫接受實習單位不合理的要求。即便實習是選修,一旦有勞動事實,也應給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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