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韋綸
一、巴勒斯坦領土包括耶路撒冷東城、約旦河西岸、加薩。
以色列於1967年發動六日戰爭併吞巴勒斯坦領土,即耶路撒冷東城、約旦河西岸、加薩。同年聯合國安理會以15比0票一致通過《242號決議》(S/RES/242)。該決議明言《聯合國憲章》禁止以戰爭奪取領土的原則,並責成以色列承認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決權利。提案同時要求以色列歸還於六日戰爭非法占領的巴勒斯坦領土。
2004年7月國際法院,即全世界位階最高的國際法裁決機關,就以色列於約旦河西岸肆意擴張殖民地及興建種族隔離牆蠶食鯨吞巴勒斯坦領土作成諮詢意見。國際法院以14票贊成,1票反對(美國籍法官的Thomas Buergenthal)重申國際法禁止以戰爭奪取領土的原則,並裁定以色列必須返還於六日戰爭中掠奪的巴勒斯坦領土。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每年11月皆訴諸國際法,責成以色列和平解决巴勒斯坦問題。2013年的聯大決議(A/RES/68/15 )以165票贊成,6票反對再次重申《聯合國憲章》支持民族自決原則以及《聯合國憲章》禁止以戰爭掠奪領土原則。該決議要求以色列遵守國際法,並遵照國際法院的意見終止自1967年對巴勒斯坦的軍事占領。占領區內所有的以色列殖民地皆屬非法,以色列不得對占領區(包括占領區的所有猶太殖民地)主張任何權利。換言之,國際社會早在1970年代即對巴勒斯坦問題逐漸形成共識,美國與以色列佯裝不知,分明是睜眼說瞎話。
二、以色列自2005年以後持續占領加薩
以色列封鎖加薩領海、領陸、領空已構成國際法的戰爭行為。以色列的封鎖更使得巴勒斯坦平民不得進口、不得出口、不得至加薩領海三海里外捕漁。不得至加薩以外就醫、就學、探親(如約旦河西岸)。此外,缺水、停電、缺乏基本物資、藥品、燃料,更是年復一年,永無止盡。根據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2014年的1月的數據,加薩人口超過150萬,120萬人為難民,其中有83萬人因以色列對加薩的封鎖不得不依賴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的人道救援。
以色列封鎖加薩領陸時,習於自以色列邊境向加薩地區堆進。下圖深綠的部分即是以色列占領軍的管制區。「承平時期」,巴勒斯坦農民在管制區外圍的農地耕作,尚未接近管制區,便已死於以色列占領軍的炮火。以色列的無人機、阿帕契直昇機或F-16戰機進入加薩殺害平民更是輕而易舉。根據以色列人權組織B’Tselem的數據,從2009年1月19日(第一次加薩屠殺結束)至2014年5月底(以色列此次入侵加薩前)已有481名加薩人遭以色列占領軍殺害。巴勒斯坦武裝團體遵守停火協議的結果,只換來了以色列的得寸進尺。
美國從1948年迄今已援助以色列2,337億美金,此一金額為計入通貨膨脹調整後的實際數字。該援助必須用於購買美國武器。此舉有利於美國政客、財閥劫貧濟富、重新分配所得,更可假藉「國家安全」之名 迴避公眾監督。
四、厲行恐怖主義是以色列的國策
早在以色列此次血洗加薩前,以色列國會議員Ayelet Shaked(在6月30日)便於臉書公開表示,巴勒斯坦兒童猶如「小蛇」,巴勒斯坦女姓是生出「小蛇」的禍端。以色列的敵人不僅僅是哈瑪斯,還包括巴勒斯坦兒童與女性。以色列學者Mordechai Keidar 亦於2014年7月1日表示,嚇阻恐怖分子最好的方式即是「強姦其姊妹」。以色列網軍在以色列展開此次加薩屠殺時便廣為流傳姦淫加薩/加薩女姓的圖片為占領軍搖旗吶喊。以色列士兵習於殺害女性及兒童的程度猶如蒼蠅見血。根據聯合國人道事務協調辦公室的簡報指出7月21日至7月22日間,以色列占領軍平均每小時殺害1名加薩兒童。
現今加薩任何一名年過6歲的兒童,不僅從呱呱墜地便得面臨軍事占領、慢性種族滅絕,更經歷了(2008年12月27日至2009年1月18日、2012年11月、2014年7月)三次加薩屠殺、親友死亡。
聯大於1974年12月14日第3318(XXIV)號決議中要求所有會員國嚴格遵守《在非常狀態和武裝衝突中保護婦女和兒童宣言》。該宣言明定:「在被占領領土中對婦女和兒童實行的一切方式的壓制以及殘忍和慘無人道的待遇,包括監禁、拷打、射殺、集體拘捕、集體懲罰、毀壞住房和強迫遷出,均應視為犯罪行為。」此外,「被占領領土內的平民婦女和兒童,應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宣言》及其他國際法文書的規定,不得剝奪其住房、糧食、醫藥援助和其他不容剝奪的權利。」
以色列政權是自絕於文明世界的流氓國家,故而對國際法向來視而不見。
五、巴勒斯坦人民有權利以武裝鬥爭對抗軍事占領
以色列視巴勒斯坦人民抵抗軍事占領的民族自決權利為恐怖主義。然而國際法從未容許軍事占領國羅織恐怖主義的罪名,更遑論提倡以軍事手段壓制反殖民、反帝國主義及反外國軍事占領的武裝鬥爭。
帝國主義國家在被占領領土主張國際法的「自衛權」的謬妄,從聯大在1960年通過的第1514 (XV)號《關於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之宣言》決議可見一斑。該決議明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受帝國主義的「征服、統治和剝削」係「否認基本人權」,更「違反《聯合國憲章》」。此外,「各種對付附屬國人民的一切武裝行動和鎮壓措施」係違反國際法之行為,「必須制止」。
聯大亦於1966年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開宗明義申明尊重民族自決權利的原則。聯大在1974年通過第3236 (XXIX)號決議再次申明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決權利,聯大並每年重申該立場。
聯大於1987年以153票贊成、2票反對(美國與以色列)、1票棄權通過《 防止危害或殺害無辜生命或損害基本自由的國際恐怖主義》決議(A/RES/42/159)。該決議之但書申明,依《聯合國憲章》主張民族自決權利,受壓迫與奴役的民族得以武力抵抗剝奪其民族自決權利的軍事占領、殖民統治或種族主義政權。換言之,國際社會認為軍事占領、殖民統治、種族主義政權本身即是暴力及壓迫的根源。以武裝鬥爭對抗軍事占領、殖民統治、種族主義政權並非恐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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