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逸婷
家樂福解僱包括樹林店工會理事長陳明德在內的3名工會幹部,至今天(8/19)已滿2個月,工會與勞團上午前往勞動部,指出在資方無法拿出勞資會議記錄的情況下,勞動部至今仍未禁止家樂福濫用變形工時,估計每年自勞工身上「A」走2.4億加班費;而公司更在工會抗爭稍有成果之際,以細故解僱幹部的方式打壓工會。工會與勞團認為,家樂福的行徑,是「公然搶劫」,勞動部更是袖手旁觀、「助紂為虐」,要求立即禁止家樂福使用變形工時,並呼籲修改《勞動基準法》,廢止變形工時制。
《勞基法》第30條之1的變形工時制,允許僱主在四周工時不超過168小時的情況下,將勞工每日正常工時由8小時延長為10小時,第11小時起才需給付加班費;而家樂福的狀況由於正常工時是7小時延長到9小時,因此應於第10小時起給付加班費。此外,也不受第36條提到7天內應有1天休假的規定,只要在兩周內休2日即可。1997年起,量販業作為綜合商品零售業被勞動部指定適用第30條之1,家樂福自10多年前起開始使用變形工時制,不過卻被工會踢爆各種濫用情況。依第30條之1,家樂福每日第10小時起應以延長工時計算工資,但家樂福卻宣稱勞工領取加班費需經申請,或以強制補休的方式,不讓勞工領得加班費。家樂福企業工會理事長藍世華表示,家樂福每年剝削勞工加班費,預估達2.4億。
此外,第30之1適用,除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也需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家樂福公司曾宣稱,使用變形工時,是經2008年樹林店勞資會議同意,事後又改口在2003年時,總公司勞資會議同意實施。工會今天也出示各縣市對於家樂福開罰的公文,樹林店工會理事長陳明德表示,工會成立以來,向各地方政府申請勞檢,結果全台70多間分店,沒有一家可以拿出會議記錄,舉證適用變形工時,他痛批「勞資會議根本是假的!」,並質疑中央的勞動部,為何放任家樂福持續濫用變形工時?
今年2月勞動部解釋,自2011年家樂福工會成立後,公司不得再以勞資會議方式通過實施變形工時,即使通過也不適用,使得家樂福各分店的變形工時,面臨全面失效的情況,不過就在工會抗爭有了成果之際,6月19日,家樂福開除陳明德等3位工會幹部,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蔣萬金直指,這是工會爭取勞工權益,妨礙公司利益,所以家樂福才以解僱方式,對工會幹部開刀,完全是打壓工會的行徑,並質疑至今解僱已滿2個月,勞動主管機關對於資方打壓工會,至今無所作為。
勞團現場演出行動劇,表現《勞基法》雖然保障勞工工時正常、加班給付、工會協商...等權利,卻被官資聯手以「變形工時」、「彈性調移」、「打壓工會」等方式,剪得宛如一張破網。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表示,政府在勞基法開了變形工時這個例外,結果被家樂福當原則使用,「勞基法已經不基準了!」,他呼籲政府應提出修法,「將30之1條這個洞補起來。」
勞團認為,勞動部應要求家樂福對3名幹部恢復現職。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謝倩蒨表示,由於工會已在8月13日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目前全案正由委員會審議當中。針對家樂福濫用變形工時,謝倩蒨則回應,今年2月勞動部已發函要求各地方政府查察,如有未按規定實施的情況,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時而未給付加班費,可以裁罰2到30萬元;謝倩蒨並強調,如未改善將按次處罰。針對勞團提出第30之1條修法,謝倩蒨說,將在縮減法定工時的研議中,一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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