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逸婷
華隆自救會義務律師團昨天(9/2)向法院提出華隆大園廠拍賣後的債權分配異議,未來10天內必須繳交2百多萬的裁判費,才能暫時擋住法院的分配執行。當天傍晚,勞動部二度召開華隆案專案小組會議,席間自救會提出由勞動部負擔裁判費等訴求,但未得正面回應;晚間自救會突擊台北車站,要求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必須由勞動部長陳雄文親自召開,並正面回應工人訴求,否則不排除臥軌抗爭。
上(8)月26日桃園地方法院就華隆大園廠拍賣後所得的24.3億元進行分配,由於勞工僅分配到其中的0.0029%,最後得到約190萬元,再換算給8百多位遭積欠退休金或資遣費的勞工,每人僅能分配得2千2百元,其餘部分則由兆豐金控在內的15家銀行配得。按《強制執行法》第39條,民事債權人若不同意分配金額,可於分配日前一天向法院聲明異議,再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向其他債權人(即分配較多者)提告,由法官對債權進行重新判定,但提出異議得先支付裁判費,按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換算後約2百多萬。
為了暫時擋下大園廠拍賣金額遭法院分配執行,自救會律師團這段時間可說是在與時間賽跑。從分配日(8/26)起算,分配日前一天必須聲明異議;接著,10天內必須正式遞交異議狀、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然後,10天內必須繳交一定金額的訴訟裁判費。當中一個環節錯失,法院就會視債權人無異議,將財產分配予15家銀行。
自救會義務律師邱顯智表示,2日白天已趕在期限內向法院遞交異議狀,但華隆工人連老本都討不到,哪有能力繳交鉅額裁判費。邱顯智認為,華隆工人遭欠資遣費、退休金,原因就試過去勞動部過去的勞動檢查不確實,華隆資方未依法提撥退休金帳戶,直到惡性關廠才被發現。因此,華隆工人的處境,可歸諸於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國家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2日傍晚,勞動部二度召開華隆案專案小組會議,自救會的訴求可分為兩階段:(一)主張「代位求償」,由勞動部代華隆資方償還資遣費、退休金予勞工,再向雇主追討;(二)若勞動部堅持不同意,或仍須費時研議,至少先負擔民事裁判費,讓律師團得向法院提出異議。但針對這兩項訴求,代表勞動部出席會議的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都因為層級不夠、未獲授權,而無法正面回應,只承諾「會向上轉達給部長」。
邱顯智認為,本案最終涉及的還是《勞基法》28條的修法,目前墊償基金僅限於工資,未保障退休金與資遣費,是制度性的缺失,但過去在關廠案中,政府也曾透過借貸契約形式的專案形式處理,這些都是彈性的行政作為,沒道理過去行現在卻不行。
至於裁判費,9月12日的繳交期限的繳交期限迫在眉睫,邱顯智表示,勞動部手上其實有許多行政工具可以彈性使用,如就業安定基金,資金是來自於資方繳納的就業安定費,勞動部應運用於安定勞工生活。邱顯智說,勞動部找律師來協助華隆工人,其實也是把責任轉嫁給法扶與義務律師,讓律師去幫勞動部討錢,但眼前打官司就需要裁判費,「這筆錢勞動部不出實在講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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