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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28條不只是你想的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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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3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陳逸婷

華隆關廠工人,仍在持續抗爭。(攝影:王顥中)

從2011年太子汽車案起,《勞基法》第28條修法延宕3年餘,至今未出行政院,期間牽涉利益糾葛,而勞動部硬是拿爭議性更高的「優先債權」硬闖、把金管會也並不反對的「擴大墊償」放在一邊,是主要的原因,而究其制度面與利益面向的問題,有許多值得深入討論的地方。

制度不能做半套

首先,就制度面看,「墊償制度」與「優先債權」是一體兩面,不可偏廢的,僅有「優先債權」,如勞團所言,勞工賴以維生的資遣費、退休金,必須走完冗長的司法程序,進行分配之後才能實現,曠日廢時,由墊償基金先行墊付,之後再由政府代位求償,保障方才足夠。

而值得注意的是,如勞動部所謂的「道德風險」,資方拿墊償基金當提款機,任意關廠解雇,當然不會不是個問題,薪資墊償制度在1986年上路,28年來墊付40億,所謂「代位求償」所追回者,不過4億,追回比率只有一成,如果維持這種狀況,一旦墊償範圍擴大,關廠成本大幅下降,墊償基金也有去無回。

不過這正是勞動部只「做半套」的結果,要確定國家可以確實求償,還是得靠「優先債權」:不能像勞動部現在的草案,只限定6個月離退金的範圍,而且不僅要與抵押權同順序、更要優先抵押權受償,才能獲得債權的確保、有效提高求償比率,解決「道德風險」的問題。

勞工優先債權是金融的安全瓣

當然,一談到這個問題,勞動部很容易就會推到金管會的頭上,當然,一路下來,金管會在「優先債權」的態度上,一直反對到底,反對的理由不外乎勞工債權優先,會使得銀行擔心錢先還給勞工,會使借出去的錢討不回來,而在核貸的動作上趨於保守,使企業融資困難。

不過,我們想一想,金管會採取這樣的態度是合理的嗎?金管會存在的目的,是金融的秩序與安定,比起「企業借不借得到錢」這件事,難道它不是更應該擔心「銀行借出去的錢討不討得回來」嗎?《勞基法》第28條的情形,是發生在企業破產倒閉的時候,難道銀行在決定是否核貸的時候,不需要考慮它所借錢的對象,破產倒閉的風險有多高嗎?

像是太子汽車,或者是華隆這些掏空公司資產個案,它們以帳面上土地的價值,作為銀行融資擔保,再把這些資金,以五鬼搬運的手法,移轉到全球各地去,金融機構只問用作為抵押擔保的土地的價值,而不問這些資金的流向與用途的做法,正是助長資產炒作的重要原因,炒作與掏空所製造出經濟泡沫化的結果,也將嚴重地影響抵押物的價值,使得銀行的貸款更加沒有保障。

也就是說,賦予勞工債權優先性,是在課以銀行一個注意核貸對象經營狀態的義務,調整貸款時的心態,從而使得貸款安全性提高,從這個角度看,勞工優先債權,已經不只是一個勞工權益的題目了,它其實也可以是金融運作安全瓣,而金管會基於其職責,應該是積極主張,而不應該不經反思地就站在反對的一方。

行政院的態度是…

1990年代之後,台灣面臨嚴重的產業空洞化,與資產炒作的問題,近十年來,房價飆漲成為社會問題之首,泡沫經濟反噬產業,而台灣這些走遍全球的「實業家」,一回到這裡,一個個都變成了土地資產的炒手,拉高一點看,《勞基法》第28條是一個指標,面對部會間見解的不同(如果勞動部和金管會真的有所不同的話),也該是行政院出來回應怎麼面對問題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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