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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性侵害及其創傷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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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7
夜校教師、中央大學英美所碩士生

責任主編:王顥中

教師節前夕,人本教育基金會再次提起發生在台南特教學校的性侵事件,順勢向教育部官員究責並求償。這看起來像是民間團體站在人民立場與國家政府之間的拉扯與對立,但若實際去看台灣宣揚性別平等意識的歷史,國家政府為符合第一世界打造出的「國際化」,與民間團體之間實有密切合作關係,以官民共治的模式挪用第一世界的性別平等意識到台灣。以人本教育基金會提出的性侵害案為例,他們套用了現下CEDAW的性別主流化及全球治理話語,分析發生在台南特教學校的性侵害案件「受害人38人、行為人38人」,以性騷擾/侵害的加害與被害邏輯,套用解釋學生之間發生的性行為。這套話語權在台灣的使用可追溯至教育部「兩性平等委員會」於1997年彭婉如命案後成立,於2000年葉永鋕案臻於成熟,2004年以《性別平等教育法》等進步法律的方式現身,此後規範著校園師生在性與身體上的互動,透過性騷擾/侵害的邏輯,逐一檢視違反規範的性互動,並利用民間團體作為國家延展出的觸角,伸入「民間」以檢視校園裡的人口及其活動,發現任何疑似性騷擾/侵害事件依法應向國家通報,由國家彙整資料後再向聯合國提出報告。換句話說,2000年以後逐年爆發增溫的多起校園性騷擾/侵害事件,看似揭露了第三世界台灣的各種性別不平等現象,然而這些性騷擾/侵害事件實際上卻是第一世界性別平等霸權的延伸,屬「無差別」[1]全球化平權治理的產物。

教育部推算性別平等的實施從2004年公佈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開始算起,然而,主流女性主義與國家政府密切合作推動的性平改革,嚴格來說應從1997年開始算起[2]。這個時期主流女性主義的性別平等倡議深受彭婉如事件影響,「防治性侵害」成為國家結合女性主義知識與相關NGO團體的力量,聯手對社會大眾進行性別平等教育,此基調引導著2000年的娘娘腔男孩葉永鋕事件也朝著疑似性騷擾/侵害的方向偵辦,將性侵害/騷擾/霸凌的受害對象從生理女性擴展到娘娘腔、同性戀或跨性別,後續更與2010年桃園八德國中霸凌案的大眾情感接合,以突顯校園內弱勢兒少的邊緣處境,後彭婉如命案的「反性侵害/騷擾」遂與當時逐漸浮現的「反霸凌」論述聯手,在校園內強勢主打「人權─安全」的友善弱勢策略。然而,若將葉永鋕事件所生產出的「玫瑰少年」之溫順乖巧嬰孩雛形,與霸凌案中不斷被再現出的惡少模板相形對照,這個不斷強調人權、保護弱勢的友善策略,實質上操作的是國家/全體公民對「外化之惡」或「外患」的恐懼情感,並透過國家、主流NGO團體與社運團體,共構成一股共管共治的道德力量,形成監控言行舉止的社會秩序安全維護網,治理並打壓行為表現異於常規的性異議分子,成為日常生活中用來打壓社會或校園裡異議分子/性少數的雙刃劍,也就是說,乖巧和善的性少數才能獲得性別平等與友善的對待,而未能確實遵循性平腳本或是行為乖張的異議分子/性少數,現下則必須面對更形嚴峻的懲處。

不/存在的受害者

宣揚性別平等的文化腳本編織著女性奪回性自主權、勇敢「做自己」的美夢,使女性在面對感情的時候敢將不安、不滿、不順與憤怒宣洩出來,但是在這「做自己」的美好中也出現了矛盾。學校裡遇到的狀況劇是:女學生跑來告狀說她遭到性騷擾/性侵害,希望學校能夠利用現有的法律機制來主持公道,經了解後發現導火線是男女同學之間感情破裂,女性利用現成的「性別平等」(即性侵害/騷擾防治)機制來報復男性。原本感情中的複雜向度在糾紛當前,三兩下地簡化為女方單方面的「不舒服」,並且輕易地導向一個最終結論──「都是男人的錯」──前一秒氣燄高張地指控他人的女學生,竟巧妙地隱身於「弱者」姿態背後,以避開自身在情感中的權力位置。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男女雙方皆在各自的權力位置上捍衛自身,但是女學生卻站穩法律位置並堅定地要求學校處置到底,我們已不再能循著1990年代婦權與人權運動的套路來形容她們為無助、脆弱、等待救援的「受害者」[3],她們主動而積極地洞察並利用體制中對她們有利可圖的位置,性別平等(或性侵害/騷擾防治)置換了「父權對女性的壓迫」,變成了此刻提供套用的性別公式[4]。然而,我們也發現,此類投訴或告訴事件所揭露的感情糾紛未必有侵害/騷擾之事實,也未必真有一翻兩瞪眼的「受害 vs. 加害」的善惡對立,但是「受害者」的弱勢位置在腳本中卻來得異常容易,令人不禁要問:到底是什麼原因支撐了「受害者」位置的便利挪用?

接二連三的新聞事件,如〈女求「陪我到天亮」 男嘿咻後閃人挨告〉 、〈裸男床上陪聊天 女怕男友生氣提告性侵〉 、〈數學不好 15歲女愛愛害男友吃官司〉 也有雷同之處,從記者下標或者網友回應中,不難看出事件本身的荒謬性,但是類似事件卻一再出現,突顯出的是不同事件中所共有的「女主角」位置並非偶然,這個控訴自身受到性騷擾/侵害的主體,乃是「反性騷擾/侵害」的性平秩序所編織出的文化產物──「女性受害者」,我們雖難以清楚判斷主體形貌,但「它」卻可以輕易地被掌握,隨時可以在男女/男男/女女的情愛關係中套用自如,「她」有時是生理女性,有時是生理男性,有時是娘娘腔男孩,有時是同性戀,有時是跨性別,有時是女老師,有時是特教學生,有時是兒少[5]...「她」作為「受害者」主體本身是個空缺,「受害者」的意義本身並不存在,它必須透過圍繞在其周圍的能指方能反身定義自身,亦即,只有在敘事中找出「伸出魔掌」的「邪惡」並與之對照,甚至,有時這個圍繞主體而生的「惡」的對照,僅精簡為生理男性或權威上位者(他們成為陽剛氣質、男性暴力的代理者,一種非人狀態的文明落後野蠻主體),在如此「惡」的映照下,「女性受害者」的主體完整性──性純潔或性自主──方得以續存。這個空缺像黑洞般將環繞在其周邊的符碼撕裂後吞噬,將吃下的符碼殘渣反芻並建構自身的主體性,於是一個主體位置得以在荒腔走板的情節下,仍繼續維持自身人格的完整與正當,並確保下次這個主體位置可以不斷地因著各種原因而被重複使用著(一時興起與一時反悔的一念之隔或是未成年少女的父母親想要錢)。正因為「她」翩然來到性平符碼秩序面前,提出告訴的同時已等於通過性別秩序的質詢,「她」已回應並佔據了在這個秩序中「受害者」的空缺,他人對待主體的「惡行惡狀」是主體維持自身穩定性的幻覺,用來維持主體在事件中荒謬卻「不敗」的正當性。

性別平等的失敗與失落

但或許這類主體的「不敗」之地,正是性別平等的失敗之處,若失去周邊的符碼能指,它將失去自身的主體與能動性,也因此必須不斷重複意義的鎖鏈,不斷回到「女人在父權文化下必然弱勢」,及其相干情感副產品:鎮日深陷害怕性侵害、性騷擾的陰影...等創傷場景中,一遍又一遍地去經歷那個重創它的文化事件,最終可以得出的是:佔據這個空缺的身體實為一個歇斯底里、前後反覆的精神病主體,「它」在性別平等的文化腳本中重返「女性受害者」的位置,以女性身體自主權為權杖,前一秒索求性愛與陪伴,後一秒翻臉不認人。這類的精神病主體歇斯底里地意識到外在於自身的「惡」乃出自於本體(in me and more than me)[6],既是主體形成的重要條件,又同時遭到主體排除,也因此,排除的任務終將導引至失敗。我以為李心潔主演的《見鬼》很能解釋這樣的創傷主體,發生車禍的女主角換上了一隻他人捐贈的眼睛,看得見魑魅魍魎的這隻眼,使得女主人翁得以獲得重生,生命質地也得以重新形塑,這隻眼睛帶著她日復一日夜復一夜地重返(並經歷)跳樓自殺的創傷場景,我們看見女主人翁鎮日害怕、擔憂、恐懼的不安場景,整部片的詭譎、焦慮和歇斯底里氣氛不是來自「鬼」,而是女主角自身,當她搭著電車看到玻璃窗上倒映出一副重疊的鬼影時,晃眼間,那個鬼影不是別人,而是她自己。

現下不管是藉由法律或是教育所欲達成的性別平等,是為了開出那一隻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的眼,這隻眼看得見「鬼」──與性別平等的常人在長相、生命或道德狀態皆相異的社會「它者」,性別平等的意識形態教導世人看見這些「鬼」與正常人之間的差異與共同價值,尊重並且包容,甚或在某些特定時刻,性別平等的主體極須挑戰、克服並超越「鬼」的狀態而成為人,須正義凜然、大刀闊斧地剷除父權的遺跡(陽剛氣質、男性暴力),被視為異己的他者陷入「魑魅魍魎」、「邪惡」或「非人」等「負面」狀態,這些「負面」的意義一方面是主體建構的重要部分(像照鏡子一樣,沒有「它」就沒有「我」),幫助主體獲得新的生命價值(去尊重、去包容),但是在另一方面來說,這個過程也象徵著無可避免地排除,也就是:性別平等教條包裝出了一個新的且充滿未來感的「正常人」主體,以這個「性別新正常」(the newly-gendered normativity)為中心去思考並重構安全、友善且平等的公民社會。在這裡的質問已經不再向外指向那些讓性平主體感覺害怕、企圖傷害性平主體的魑魅魍魎等「外物」,而是反身指向性平主體自身,回頭去質問「自身」的位置從何而來,一隻身軀如何重新植入那隻性別平等的眼,而這隻眼又帶著哪些知識、階級、道德或情感來指導著國家政策與法律制定的走向。

【註釋】
[1]第一世界白種女人主導的性別平等意識,到了第三世界落地之後,往往泯除了在地經濟、政治、社會、文化與第一世界之間互為主奴的霸權關係,去脈絡地以白種中產女人的性平視野看待第三世界的在地性/別,如此視野下的第三世界主體皆屬問題主體,這樣的主體必須在政治、經濟、階級各方面證明自身沒有問題,在台灣通常只有上層菁英階級才可與第一世界領袖列席會議平起平坐。對於政治、經濟、階級皆屬中下,於性、性別、身體、情感、道德上又違反第一世界規範者,則在報告中被提報恆為有問題的他者。[back]
[2]參考李元貞〈開花結果與待完成的革命:回顧台灣婦運20年(1990-2010)〉,以及教育部於2014年6月23日召開記者會回顧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成效並展望下個十年(網址)。[back]
[3]參考何春蕤在“From Anti-Trafficking to Social Discipline: Or, The Changing Role of ‘Women’s’ NGOs in Taiwan”一文中分析保守基督教團體如何以人道救援號召運動情感,應和解嚴後冒出頭的人權論述,並且與1990年代慾望國家改革的主流婦運接合。[back]
[4] 1997年因為彭婉如命案,立法院迅速通過《性侵害犯罪防制條例》。2002年開始在校園裡實施《性騷擾防治法》,其中規定各級學校每年須實施至少4小時的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課程。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公佈實施後,亦再次重申此令。雖然有些性平女性主義「教育行動者」再三強調《性平法》所包含的多元意義更為寬廣、不只是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而已,然,無論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到底是性平綱領的全部或僅是其中一部分,不可否認的是,法條中處處規範社會人我分際、不對等權力之不可反轉,並鼓勵人們互相監視行為是否踰矩、互為通報的性防堵政策。[back]
[5]另則相似的新聞發生在香港,是女大男小的師生戀,在這個新聞中兒少反而佔據了「受害者」位置,參見〈15歲仔失身21歲Miss被捕〉,2014年9月2日,太陽報。[back]
[6]參考紀傑克(Slavoj Žižek)在《意識形態的崇高客體》(The Sublime Object of Ideology)中分析主體如何透過「他者」以建構「己」身,又如何矛盾地同時將「他者」視為外物並且排除。[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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