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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工傷案等待司法春光 更一審辯論終結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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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8
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RCA案原告義務律師之一

(一)RCA案訴訟十年,更一審終於辯論終結

RCA案更一審於今(2014)年12月12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圖為中午記者會。(攝影:陳逸婷)

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污染事件,是一件發生於中華民國台灣桃園縣桃園市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公害事件,自1994年當時立委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導致廠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環保署雖成立專案委員會,迫使先後接手台灣RCA股份之奇異公司與湯姆笙公司進行RCA桃園廠廠址污染調查並進行整治,然而,整治至今仍然失敗,廠址之地下水永久性污染而難以復原。

再者,那些在生產線上長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風險之工作環境,創造當年經濟奇蹟背後之台灣勞工呢?

後續籌組自救會、也終於登記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2004年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歷經一審、二審以程序理由駁回訴訟,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歷經十餘年訴訟,終於在今(2014)年12月12日更一審辯論終結,並預定於2015年4月17日上午11時宣判。

更一審過程中,總共傳訊七位專家、九位一般證人,原告律師團也曾動員數百名醫師、律師志工對原告會員進行問卷訪談製作300多份問卷,上街頭100多次,更一審總共開庭58次,期間大小會議200多次,此段期間法律扶助基金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外,有諸多義務律師、專家學者參與投入支援,最重要的,毋寧是至今仍有關懷協會530位會員一路堅持,期盼等待司法春光之來臨。

(二)迂迴還原生產線情境:存在高度風險之工作環境

在言詞辯論程序中,原告即勞工會員之律師團,根據相關訴訟資料,提出如下主張並於法庭中陳述:

#1 RCA最初是為了迴避日漸嚴格的美國環保法規,而開始資本移動,直到70年代正式登陸台灣。

#2在經營的過程中,RCA曾使用目前已經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認定為第1類致癌物之三氯乙烯為主要去脂劑,記錄可查曾使用有機溶劑達31種。廠內員工可能暴露於雞尾酒式混合有機溶劑。這些有機溶劑暴露經國內外研究顯示,將危害勞工及其胎兒健康。

#3 RCA廠內抽風排氣設備屢屢經勞動檢查不符合法規規定。有證人陳述為了節省成本由高階主管授意調整空調抽風排氣設備;未提供所有勞工應有之個人口罩及手套等安全防護設備、未依法標示有機溶劑、未依法公告勞工周知有機溶劑注意事項及對身體危害、未依法提供教育訓練,使生產線上勞工不知風險情況下,高度且直接暴露對身體有害之有機溶劑。

#4從勞動檢查記錄可知,RCA就有關局部排氣裝置自動檢查、排風設備運轉即有機溶劑使用情形記錄、每三個月測定空氣有機溶劑濃度之記錄並予以保存,數年度檢查均有違法,當時可能即規避隱匿廠區內之現實狀況。

#5從證人之證詞也可知,RCA在1980年以前並未建立有機溶劑回收機制,即使建立以後也是純屬應付而未嚴格執行,而證人所述大量傾倒之有機溶劑之地點,與地下水採樣檢測顯示污染超標地點完全相符。從關廠前至關廠後,乃至整治以後相關檢測結果可知,土染和地下水汙染非常嚴重,無論是生產井、溝渠、鄰近地區檢測有數十種汙染物質,超出標準值數十倍至數百倍。

#6一位由被告主動傳訊之證人(廠務部較高階人員),也證稱RCA桃園廠之地下水和自來水使用管線是相通可互為切換,主管確曾授意其進行切換,以地下水作為廠區內水源,員工可能因此飲用因大量傾倒有機溶劑而嚴重污染之地下水。這番證詞確實也和廠區之管線圖,及相關證人證稱其飲用廠區內飲水機水質不佳、有異味等情形相吻合。專家證人王榮德教授證稱,如考慮到生產線上直接大量吸入暴露有機溶劑以及飲用污染地下水之情況,勞工之健康風險將遠高於居民。但當時RCA支付高額報酬委請顧問,以不合乎美國環保署健康風險評估規範既定公式之方式粉飾數據,宣稱污染對人體沒有影響,而拒絕支付後續研究經費,沒有面對居民、勞工之損害。

#7根據法院函調資料顯示,在1992年關廠前,併購RCA股份的奇異湯姆笙跨國母公司在1987年間已開始進行污染調查,而知悉有污染之事實,卻未在第一時間公開揭露面對此問題。從1988年起開始大規模減資將RCA資產匯出海外,近新台幣48億元,繼續違法營運到1992年關廠。爾後,在將受污染之土地出售給不知情的台灣人,取得新台幣19億之價金。1998年7月自救會甫成立,RCA無視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2條,應先依法向投審會申請減資,後方得將投資之資本額或資本利得匯出之規定,從1998年起陸續將近新台幣32億元匯出,爾後才申請減資,投審會雖經詢問勞委會、環保署意見後,最終否准其減資申請,但仍無礙RCA資產已在海外之事實。

而從這樣迂迴辛苦地還原事實經過,顯現提昇勞工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以主動預防職業傷病發生的重要性;同時政府不足或敷衍之勞動檢查,未能監督雇主於第一時間遵守法令以及保存相關工作環境記錄資料,日後也衍生更嚴重的遺憾。

(三)為了自己、為了全體勞工訴訟:期盼司法春光的到來

本案面臨法律上的困難點包括,1992年關廠至今,RCA以相關資料遭火災等原因焚毀為由沒有提供任何勞工暴露資料,導致因果關係建立上之困難;也面臨如何回應被告提出時效抗辯上之困難;如何追索背後母公司責任;怎樣突破平衡顯失公平之舉證責任分配...等,種種法律上之障礙。義務律師團團長林永頌律師帶領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資源得以協助,而台灣諸多公共衛生、流行病學、毒理學、職業醫學領域之專家學者所帶領之研究團隊,透過一篇又一篇親身實作之論文發表,也讓全案得以緩慢的前進至今,但是努力的速度,終究難以追上許多勞工們日益凋零老去之身軀。

漫長的訴訟是非常辛苦的過程,勞工們必須回憶起過往在生產線上種種有機溶劑暴露之經過;甚至是自身或親人流產、死胎、罹癌、遭遇身心病痛之經歷與痛苦。勞工們作證時提到自己和同事於生產線上接觸有機溶劑皮膚所生紅腫、發癢、眼睛痠痛等不適反應、於廠區內吸入焊錫廢氣時導致流鼻血、頭痛、甚至暈倒;母親面對流產或年幼胎兒死亡,那種萬般無法接受釋懷的自責,以及面對自己罹患癌症等病痛時,接受一連串治療之折磨,拖累至親之掙扎和不捨。

一位已罹癌之證人在法庭沈痛的陳述,「因為我的無知,我有罪,因為我是RCA 工會最後一屆的理事,我沒有發現公司污染的事件,造成那麼多人的得癌症及死亡。我的無知是因為RCA 沒有告訴我們哪些溶劑有污染。」;另一位曾數度流產之證人亦在法庭堅定的陳述,「因為之前我一直認為是自己的問題,但是從訴訟中瞭解到,這不是我個人的問題,我為了替我自己討一個公道,替我們所有的員工討一個公道,我願意講出來這件事情。」

這個事件、這個訴訟,將不只是RCA勞工的故事,也將會屬於台灣勞工之故事,故事還沒有結束,訴訟寒冬好像也還沒有結束,也許屬於勞工的青春年華已逝,死的人不能再來,但是活著的人仍繼續堅持著,大家仍期望著司法的春光來臨,還給這群勞工應有的尊嚴和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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