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代表綠黨投入新北市議員選舉的王鐘銘,在去年(2013)5、6月間分別因聲援華光社區至行政院抗爭、江翠國中護樹行動,遭檢方以「妨害公務罪」起訴,其中江翠護樹案判決有期徒刑3個月,拘役40天並已二審定讞,王鐘銘確定將於明年1月6日入獄服刑。王鐘銘今天(12/29)在辯護律師及聲援團體陪同下,再為審理中華光案出庭,批判「妨害公務罪」已經成為打壓言論自由的工具。
「如果王鐘銘有罪,我們全部都有罪」,樹黨主席潘翰疆表示,去年江翠護樹志工團就已向控告新北市政府毀損公物罪,而6月護樹行動仍是司法審理期間,因此20多名成員主張是「阻卻市府違法」,並以肉身阻擋施工車輛機具,卻遭警方逮捕,各被以違反《集會遊行法》、「入侵住居罪」、「妨害公務罪」等罪名起訴,但只有「妨害公務罪」4人之中的王鐘銘與另一蕭姓男子獲判有罪。
江翠護樹案律師吳濟行表示,警方也曾指出陳情抗爭當中,警民肢體接觸碰撞不可避免,但法院無法以憲法立場審理,並未審酌警方未依《集會遊行法》程序驅離,認為抗爭行為是不服從員警。
準備為華光案一審出庭的王鐘銘認為,人民有集會與表達言論的自由,但警方在《集會遊行法》經過釋憲檢討之後,逐漸轉用「妨害公務罪」起訴抗爭者,以公權力不能被人民干擾的理由塘塞,掩蓋言論表達自由的爭議,避開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華光社區訪調小組代表徐亦甫說,去年5月抗議政府將華光社區土地賤賣財團,王鐘銘被「妨害公務罪」起訴,如果未來王鐘銘再被判有罪,即見證法院成了行政院的打手,讓抗爭者承受莫名司法壓力。
辯護律師程立全指出,王鐘銘當時碰觸警方盾牌,警方與檢察官即認為有「強暴脅迫」的可能,但其實更應思考《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中,構成「強暴脅迫」的強度如此輕微,只是碰觸警方盾牌是否足以影響公務執行。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施逸翔認為,無論是江翠或華光案,是透過抗爭行動促成公共討論,使政府進行改革,但政府、警方及司法體系打壓公共異議分子,如此只會鼓動更多人民加入反抗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