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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懲罰失控… 應報主義的破產與其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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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5
苦勞網特約撰稿人

作者/勞勃.弗格森(Robert A. Ferguson)
譯者/高忠義
出版社/商周出版

傳統刑罰學理論認為刑罰、懲罰的意義,或者在於應報、或者在於預防,前者即所謂的應報主義,儘管核心觀點並不是簡單的復仇邏輯,但因為強調要對所犯的行為予以衡平的應報∕懲罰,多少帶有「以眼還眼」、「一報還一報」的思維;至於預防理論則是希望透過大眾對刑罰的恐懼心理來減少犯罪。換言之,懲罰的理論架構主要是由應報、矯治和社會安全所構築的,對違法者施予相稱其惡行的懲罰並矯治之,同時藉由殺雞儆猴確保社會秩序與安全。

問題是,當美國監獄的「再犯率攀升到67.5%」,台灣至2014年9月止也有79.3%的再累犯率,顯見監獄的矯正功能已經失效。另一方面,隨著新自由主義對社福制度的滲透,使其出現如美國的監獄外包制度,以及隨之而生的「監獄產業複合體」(prison-industrial complex),現代監獄越來越像「暫時圈住牲畜的圍欄」,或者所謂的「倉庫化」,功能遂除營利或創造就業機會(何其諷刺)外,僅剩下暫時隔離犯罪行為人並施予懲罰的監禁場所,如此,以應報為主的意識形態自然就更具主場優勢了。

換言之,在一個以應報主義為主導的戰場上,所謂懲罰究竟意指什麼?監禁與自由的喪失?又懲罰與痛苦的關係是什麼?是懲罰不可避免有痛苦?或者懲罰就是施予痛苦?如果是,那麼應報所施予的懲罰相稱嗎?會否發生「應報思考的滑坡謬誤」,以致應該只是罪責相應的懲罰在先是對犯罪行為人去人性化(dehumanization)後,不但產生更嚴厲的懲罰,甚至失控而成為一種殘酷?這即是弗格森(Robert A. Ferguson)在《失控的懲罰》一書中基本的問題意識。

弗格森甚且十分有意思地批評哈特(H. L. A. Hart),認為哈特在《懲罰與責任》中忽略了應報主義的三大醜陋:「懲罰體系日趨嚴厲」、「社會迴避涉入這個問題」及「懲罰帶來快感」。可惜的是,儘管弗格森有試圖將當代刑罰的儀式性(包含公開羞辱)與早期「公開展示的酷刑」相連結,也討論了懲罰的心理學,但就「懲罰帶來快感」的分析,卻反倒不如中文版李茂生教授在推薦序裡的畫龍點睛:巴特勒(Judith Butler)對規則內化機制的洞見。

藉應報之名的排除與隔離:控制的文化

弗格森在書中大致對懲罰的發展做了大略的考察及文化上的分析,譬如,他認為恐懼的文化加深了刑罰的嚴厲程度,但這種過度簡化善、惡對立模式的文化,或者說對暴力的恐懼,其實並未觸及到暴力的來源,反倒產生了新的問題:懲罰以保護為名,遂行排除與隔離,我們的問題也因此可以轉變成:恐懼如何影響想像,進而控制真實?

不僅如此,從美國常見的「嫌犯走秀」(perp walk,嫌犯戴著手銬、或甚至穿著連身囚服在攝影機前「遊行示眾」),弗格森也注意到美國的懲罰體系將羞恥與罪惡連結,法律的控訴因而相當於是羞恥的文化儀式,亦即法庭的被告席在此成為一種羞辱的儀式展演,而透過將羞恥與懲罰連結,就能進一步繼續區別社會地位與階層、區分「我們」與「他們」、「正常」與「越軌」、甚至「成功者」與「失敗者」,羞恥因此成為社會控制的手段。

事實上,當代著名的犯罪與懲罰社會學學者葛蘭(David Garland)即曾指出,當前的司法制度與20世紀70年代的「刑罰福利主義」(penal welfarism)大異其趣,恢復性司法的理念幾已消失殆盡,取而代之的是壓迫性與懲罰性的司法,與此同時,隨著監獄系統的膨脹,犯罪學回歸到古典的犯罪原則,並且著眼於個別犯罪者的特質,進而相應地忽視犯罪的社會結構條件。

2014年,因警方針對黑人執法不公問題,引發全美各城市的抗議。圖為抗議者在集會中為一名黑人艾瑞克加納(Eric Garner)發聲,他在去年7月時被紐約警察(NYPD)所殺。(攝影:Kena Betancur/Getty Images)

從這個角度來看弗格森將社會階層、「美國夢」與懲罰作為排除、隔離的手段,將會更為清晰。弗格森明白指出,無論從刑罰理論與實務證據都證明了,對少數族群過度入罪化的現象非常普遍,「警察迅速將黑人當作嫌犯,而在相同情境下,白人卻不會遭到如此對待。」(p.296)這樣的結果就是導致「美國多數的囚犯來自於貧困的少數族群,這些族群的成員更常被逮捕,而且相較於其他族群,在罪名相同下他們會被判更重的刑。」(p. 282)也因此美國監獄竟有40%是貧困的非裔美國人。

進一步,美國夢或所謂的成功神話,加深了「個人失敗」、「個人問題」的歸責取徑與恥感連結,從而使結構性的問題得以從中全身而退。換言之,藏在嚴格究責底下的,除了許多可供偏見運作的空間以外,又透過如此的運作以確保社會階層(種族、階級)的劃分,並進而合理化這所有一切,包括隨之而來的隔離與排除,而這也當然導致惡性循環、並回頭加深偏見。正如葛蘭所言,「當一個政府習以為常地使用大量排斥來維持社會秩序,就會變得像個種族隔離國家。」(《控制的文化》,p.273)

也確實,傅科老早就告訴我們,規訓運作的過程就是先建構出所謂的「正常」,然後對越軌者貼上「違反規律」的標籤,最後再予以「差異化排除」。也就是說,儘管弗格森沒有觸及,但就社會控制作為對犯罪的反應而言,我們大可以進一步質問:是什麼決定某些行為是犯罪?又為什麼某些罪行的懲罰會那麼重?是基於什麼理由,某些犯罪一定要用自由刑(監禁)來處理?

從美國監獄今天關最多的犯罪行為是毒品罪,台灣將酒駕重懲後,台東監獄關到爆滿……等等,都可以看見「越軌行為犯罪化」的現象日益嚴重,這其實相當值得我們去思考:通過對越軌行為貼上犯罪標籤從而建構出犯罪,這樣的犯罪與懲罰體系,它不會去考慮越軌行為者的需要和動機,更不在乎為什麼,甚至也不在乎矯治與否,它只會把所謂的犯罪行為人、越軌者關進監獄,然後忘掉,假裝社會因此得到保障與安全,就像我們把灰塵掃進床底下一樣。

正如弗格森所說,這樣的思維邏輯「會讓社會一次處理掉一大批有問題而沒有辦法解決的人們」,並且「所有的問題變得越來越容易打發」,因為人的困境與處遇都只被當作一種「時運不濟」(p.368)。


特別權力關係下的監獄暴力:看不見的不正義

弗格森引用了蒙田在〈論殘忍〉提到的「眾惡之極」,即人性中可能具有「殘忍的天性傾向」,來指陳日益嚴厲的刑罰,以及普遍發生在監獄裡的暴力問題。

確然,沒有一條憲法會要求提供舒適的監獄給受刑人,但問題是,同樣的,法治精神也被屏除在監獄的門外。譬如,弗格森便指出,美國憲法增修條款第8條明定「禁止殘酷與異常的懲罰」,但倘若受刑人控告監獄管理單位直接造成或縱容其遭受虐待或傷害,多會被法院駁回。

台灣稱受刑人與監所的關係是「特別權力關係」,即雙方處於特別的法律關係(一方居於支配地位,另一方負有服從義務),並排除依法行政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這即導致受刑人的權利被侵害時無法聲明異議、也難以主張司法救濟,儘管釋字第691號撐開了一定程度的縫隙,大法官認可司法應介入、審查監所環境,但實際情況卻並不樂觀。反倒有點諷刺的是,陳水扁打開了一定程度的監獄人權問題,但隨著他保外就醫,這個議題在還沒爭取到足夠的眼球前就又被淡忘。

面對當代社會各種錯綜複雜的治理挑戰,古老的監禁手法能否適用?或者產生其他問題?圖為1872年啟用的美國愛荷達州舊監獄,目前已經成為歷史博物館開放參觀。(攝影:Thomas Hawk

弗格森在書中舉了紐約市雷克斯島的羅伯特.達佛龍中心(Robert N. Davoren Center)慘案為例,在2008年10月,有一個18歲的男孩羅賓森(Christopher Robinson),因為不接受監獄幫派的勒索而在自己的牢房被其他未成年的獄友打死,檢方介入調查後發現,獄警積極參與達佛龍中心的恐嚇勾當,地區助理檢察官更指出:「他們不只是對於暴力視而不見,他們甚至授權並指示這樣的行為。」也就是說,監所暴力有來自獄友部分,也有來自獄警的不作為,或甚至鼓勵。

提到獄警的權力與暴力,難免會讓人聯想到心理學家菲利普‧津巴多(Philip Zimbardo)著名的史丹佛監獄實驗(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實驗讓一群學生隨機扮演囚犯或獄卒的角色,結果實驗完全失控,扮演獄卒的學生會虐待扮演囚犯的學生,這個實驗又被稱為「路西法效應」,指在強調環境對人的影響。當然,另一個常被相提並論的米爾格倫實驗(Milgram experiment,又稱權威服從研究)也可以適度提供一點解釋的靈光,但可能也都還不夠完全、精準。

弗格森固然分析了「美國社會的懲罰衝動」、「懲罰的心理學」及「合法的懲罰者」,也提出了「挫折侵略假說」(Frustration–Aggression Hypothesis),試圖解釋為什麼獄警會拿囚犯出氣,然而不可諱言的,並沒有一個解釋能夠很好地說明那份殘酷背後的原因。

更慘的是,這種刻意的殘酷與暴力天天都在監獄裡發生,更為弔詭且反諷的是,囚犯因為違反法律進入監獄的大門後,反倒真正進入一個無法或法律所不及的「化外之地」。以性侵為例,弗格森說美國平均每20名囚犯就有1人通報遭受性侵,這還不算黑數,至於其他大大小小的暴力侵犯就更別提了,威脅可能來自獄友,也可能來自獄警,但同樣都求告無門(法律與人道都彷彿在監獄的大門前止步),一切只能自求多福。

解答:一個懲罰以外的制度?

弗格森最後指出,將矯治系統從懲罰系統中區隔出來,並使犯罪與懲罰之間有必要的平衡機制,以讓被害的受刑人有足夠的力量對應加害者,無論加害者是獄警亦或是其他囚犯,則囚犯在懲罰體系裡被放逐、被消音、被毆打、被折磨,並被遺忘的問題,或可改善。

提出將懲罰系統與矯治系統各自分開獨立、或所謂「雙軌制」的主張,其實並不如弗格森想得新穎。葛蘭在其堪稱懲罰社會學的經典名作《懲罰與現代社會》,即已直指問題並不在監獄失靈,而是我們以為懲罰能夠達成高度的改造與犯罪控制這個想像本身有問題,因為事實上根本沒有一種懲罰能夠做到:「懲罰註定不會有重大的『成功』,因為真正能導致服從---或導致犯罪與行為偏差----的條件位在刑罰制度的管轄之外。」(葛蘭,《懲罰與現代社會》,p.465)

當然,那個所謂可以達成復歸社會的矯治制度是否可能?又會是什麼模樣?弗格森可以說都描繪清楚了,但也可以說他其實沒有說得非常清楚,而這其實與文本敘事的方式頗有關係,《失控的懲罰》主要是以引用文學文本的方式來闡述懲罰理論,社會學理論或者較次之,或者被當成背景知識。此外,矯治的體系是否如弗格森所說的如此容易、美好及直觀?也是一大疑問,特別矯治一定涉及到「正常」與「偏差」的界定,以及對主流社會價值及規範的再肯定,這裡頭自然也是千絲萬縷。

最後,對這個議題有興趣的讀者或可參考葛蘭的《控制的文化》,他提出「晚期現代性」作為解釋的進路。亦即,葛蘭認為,升高的犯罪率與對刑罰福利主義(矯治主義)的信心喪失僅只是近因,遠非產生作用的根本過程,今天之所以會發展出現在這種犯罪控制及刑事司法的現況,是因為整個社會系統試著在「回應」和「適應」晚期現代的世界及其政治與文化價值觀。白話地說,就是我們面臨著「一個將大量人口邊緣化的愈來愈不安全的經濟制度」、「一個掙扎著在紛歧殊異的陌生人之間的試圖建立信任關係的多元主義道德秩序」、「一個愈來愈無能力管制由個性化公民和差別化團體組成之社會的『主權』國家」、及「低度的家庭與社區凝聚」……等特徵的晚期現代社會,新的犯罪控制是想回應這樣一個社會,但顯然力有未逮。至於葛蘭的答案,是民族國家已確定無法回應這樣複雜的社會系統,必須利用民間組織與地區力量及知識,只是具體而言那會是什麼呢?似乎還有待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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