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孫窮理
(攝影:王顥中)
華光社區金華街區段昨天(4/24)上午執行強制拆除,過程中聲援群眾與學生被優勢警力排除,並以妨礙公務移送了其中14人,後續遭檢察官裁處以限制住居並等候傳喚,今天上午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及立委田秋堇召開記者會,質疑法務部帶頭違法,警方則是盲目服從、濫用《警察職權行使法》。
台北地方法院對金華街上12戶的強制拆除執行命令是定在24日上午6時30分,而北市大安分局則在23日下午5點就將金華街的杭州南路與愛國東路170巷間路段設置「禁制區」,於頭尾端架設圍籬,禁止人車通行。根據大安分局在現場張貼之公文,「禁制區」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27條設置,兩公約盟副召集人、律師高榮志表示,該2條文內容只是讓警方可以合法臨檢、盤查,以及為避免危害驅離人車,但並未授權警方設立「禁制區」。高榮志認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與27條規範的是警方在執行「職務」時的權限,但法院的強制執行是在24日上午,在那之前根本沒有「職務」需要執行,第6條與27條不能自己變成一項需要執行的「職務」。
此外,高榮志表示,華光社區的強制執行是法務部與住戶間的「私權糾紛」,在這樣的場合動用《警察職權行使法》非常奇怪,他認為法務部在整起華光爭議當中公法與私法不分,當它說依法行政時,指的是《民法》上的所有權與法院判決,可要求居民離開;在居民要求協調、或請求減免「不當得利」金額時,它會搬出財政部的行政契約,主張自己基於行政規則沒有權限等等;而在強制執行時,卻又動用警方的強制力與大陣仗,高榮志批評法務部,用公法的強度貫徹強制執行,遭受質疑時又搬出私法來「依法行政」,根據自己的利益任意選用,「這就是典型的公法遁入私法」。
23日晚間約11點,居民賈楷媛騎機車返家遭阻,在現場觸動一波衝突,當時她按平時回家的路騎乘,卻在愛國東路170巷位置赫然發現架起了圍籬,要求警方讓路未果,回憶起當時的情況,她仍覺得不可思議,「警察有什麼權利阻止我回家?」
記者會上,大安分局副分局長賴正寬表示,23日晚間對金華街實施的封鎖並不是「禁制區」,只是將隔天要強制執行的區域實施交通管制,事先也有向居民公告,至於為何要進行管制,他表示,因為學生在當晚有公開動員的晚會、音樂會,怕學生留下來守夜,隔天造成衝突,所以要事先進行「區域淨化」。賴正寬還強調,當天晚間學生舉辦的音樂會、以及聲援民眾所使用的麥克風,讓週邊一些其他住戶都嫌吵、打電話報案,「這些我們分局的同仁也都承擔下來了」。對於有居民遭圍籬阻礙通行一事,他則強調一定還是有別條路可以走,對於讓居民必須繞路表示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