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韋綸
日前遭法院依刑法231條「意圖營利媒介性交易」判刑的台鐵性愛趴主辦人蔡育林(相關報導),昨天(4/29)在台灣性別人權協會、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與桃社等連署聲援團體的陪同下,前往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上訴。聲援團體認為,檢調單位受媒體影響,未審判先定罪,而後又「羅織罪名」做出判決;此外,聲援團體也透過此事件,提出司法應捍衛人民「情色集結自由」的訴求。
去年(2012)發生在台鐵客廳車廂內的性愛趴事件,主辦人蔡育林被檢察官以《刑法》第231條「意圖營利媒介性交易」起訴,並在日前被法院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上週四(4/25)聲援團體發起的連署,截至昨日已有300多位民眾加入連署。昨天,發動連署的團體,也陪同蔡育林前往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上訴,除表達支持外,也透過對判決的不滿,訴求「捍衛人民情色集結自由」。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表示,支持台灣人民的性愛自由選擇權,「集體性愛行為應該被看見、是被需要的一項議題」。王蘋認為,法院的判決,忽視人民的基本需求,聲援團體也因此發起捍衛「 人民情色集結自由」的連署行動。
南華大學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教授許雅斐直指此判決的荒謬之處在於:「這是一個只有仲介、但是沒有嫖客的判決」,意級判決缺乏性交易的另一方,卻被毫無根據、完全不能成立的法律判決定罪。她說司法做為社會公平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應不畏懼政治或群眾暴力,做出捍衛人權的判決。同樣針對判決,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秘書庄島以良子也認為判決不合理。就蔡育林被判刑的刑法231條來看,需視活動是否危害他人、影響他人自由及是否有利益分配不均的問題,而非單看利益行為本身卻忽略背後的不平等面。就蔡育林一案來看,並無上述爭議點,判決僅是浪費司法資源和人事成本。
這次影響判決的一個重要因素便是事件爆發後,各媒體獵奇式的大幅報導。對此,中央性/別研究室何春蕤提到凡與性相關的社交活動,無論再怎麼樣謹慎且低調,都還是會被醜化成與犯罪相關,媒體渲染後,案件帶有「非罰不可」的社會氛圍,迫使司法單位作出「逾越司法範疇的判決」,不知公平性何在。何春蕤現場大呼「高院加油!蔡育林加油!」,並呼籲司法保障人民的情色集結自由。
蔡育林認為,判決讓他感受台灣還不是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因此仍做不到「求同存異、尊重人民的多元文化選擇」。針對在「火車」上舉辦性活動的正當性,他重申當時承租的是「僅開放給特定承租團體使用」、位於火車最末節車廂的「客廳車」,與一般人想像「有乘客出入的車廂」不同,因此不符合「公共空間」的定義。何春蕤則補充,人民同意且共同進行的活動是基本結社自由,並無不可。
司法壓迫性
台鐵火車趴事件被檢察官以《刑法》第231條「意圖營利媒介性交易」起訴求處6個月刑期,而這當中牽涉到的營利行為在判決書中是因為有所謂的「盈餘」,這盈餘指的是活動後剩下的86元新台幣及保險套等物資。檢察官若欲以刑法將蔡育林定罪來平息社會輿論壓力,實則無關盈餘價值高低,因為實際導致蔡育林的「道德之罪」不在「營利」而在「性交易」,前者僅用以使後者罪名得以成立。
性交易相關執業人員與涉入者在台灣受到法律制裁的爭論早已不是新聞,1956年針對台灣的娼妓管理制定了《台灣省管理娼妓辦法》,然而當時的目的卻是提供兩年的緩衝時間,在這當中輔導娼妓轉業以「杜絕性交易」。與蔡育林狀況類似的是:性產業者背負社會中最大的惡不是法律,而是販賣「性」這件事,即便這次事件僅以包含蔡育林自己也有繳交的800元入場費,及最後剩下的86元與保險套等盈餘,便被認定為營利行為實在牽強,卻足以提供前提,開啟大眾對於販賣「性」的污名想像。
販賣「性」由於缺乏親密感而有違人們對「性」的單一想像,並且型塑這次事件的道德原罪。相較於較符合親密感想像的單偶(一對一)關係,「群交」不僅違背藉由性交獲得親密感的「合法前提」、更強化了營利的違法性,意即,非傳統異性戀單偶式的伴侶關係,除了違法營利以外,再無其他說法可言。
此事件不僅顯現司法單位如何有意將特定罪名施加給像蔡育林這種「異議人士」,更彰顯政府作為國家機器,透過治理/管理人民的「性」樹立國家秩序的過程。政府透過司法體系迫使人民壓抑各式不合常規的慾望,背後的重要原因是使之成為好管理、順從化的客體,跟限制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在意義上本有相關聯處,皆是一種閹割行為。如此看來,剝奪人民「情色集結自由」的權力成為一種極致的管理手段:同時把「性」與人民關回私領域,把守了慾望、也把守了人民表達不同意見的機會;而透過打壓性少數的性實踐、消滅不同的聲音,使人民得以符合「統一」的形象而便於管理,同時彰顯國家權力。
【延伸閱讀】
- 2013/04/25 苦勞報導 「硬扯「營利」 台鐵性愛趴判刑 主辦人上訴 性權團體連署聲援」
- 法律必須保護「人民情色集結自由」──台鐵公共性事件上訴行動連署
- 2013/04/18 公共論壇 「從台鐵性愛趴判決與『眾小雨』 談友善校園及性別平等的失敗」
- 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矚訴字第3號
- 2013/04/11 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101年度矚訴字第3號判決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