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韋綸
勞委會對關廠工人提出的訴訟案件,經歷抗爭而換得兩次共8個月的「暫緩」後,將於5月份重啟。暫緩期間,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持續以行動要求勞委會正視16年前的「代位求償」,甚至曾以肉身臥軌的方式盼得回應(相關報導),而從4月28日起在勞委會門前發起絕食的工人,至今已絕食超過整整一星期。今天(5/5)上午,除了絕食者繼續留守在勞委會持續絕食外,其餘的工人則由聲援者推著輪椅,發動「恨行」至法院的行動,分別要走到負責審理相關案件的板橋及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堅持訴訟的決心,也呼籲法院能詳查案件當中墊償與救助的性質。
關廠工人常稱他們都已是「老弱殘兵」,臥軌時老工人三三兩兩彼此攙扶才得硬跳下月台的景象,讓人記憶猶新;這次的「恨行」從勞委會出發,在大太陽下推著輪椅,其實也是「苦行」,原預計下午2點抵達板橋地院的隊伍,幾乎遲了1個多小時才抵達。然而,就在工人發起「恨行」的同時,一直不願親自面見工人的勞委會主委潘世偉,人卻在花蓮接受中廣訪問表示「(絕食工人)他們今天已經離開了...勞委會提出的協調方案,已經獲得勞工們某種程度上願意慎重考慮...」(相關剪報)。
連日在勞委會門前求見不成,卻因官司將近而發起「恨行」的關廠工人,透過媒體得知這樣的消息,紛紛感到詫異與憤怒。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秘書長姚光祖強調,目前絕食的工人與聲援者全數都還在勞委會樓下繼續絕食,認為潘世偉是「惡意欺騙媒體」。
此外,潘世偉在受訪中也強調已有部分工人同意或考慮勞委會提出的「和解方案」,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秘書長陳秀蓮表示,在工人絕食的期間,勞委會結合就業服務站一家一戶登門拜訪,透過「現在若不簽、之後一毛補貼都拿不到」的說法,威脅利誘工人簽下和解書。姚光祖則表示工人是有集體性的;4月14日,工人已經集體召開會員大會舉行投票,並以壓倒性的302票拒絕了勞委會的「施捨方案」(相關報導),他認為勞委會應承擔起過去「代位求償」的歷史責任。姚光祖並痛批,潘世偉如今跳過工人集體組織、跑到工人家中威脅利誘的做法,與過去資方「分化工人」、「逐一擊破」的惡質手段如出一轍。
陳秀蓮強調,工人16年前因工廠倒閉被迫抗爭,當時勞委會失職未監督資方提撥退休金帳戶,又宣稱沒有名目發錢,才會以貸款形式代位求償,並承諾不會追討;16年後卻翻臉不認人,就連當時提出這個辦法的勞委會主委許介圭都只說他「忘記了」。陳秀蓮批評政府不是記性不好,而是「選擇性的失憶」。
在關廠工人的案件中,勞委會以2千多萬納稅人的錢編列預算,聘請了80位律師向工人進行訴訟,關廠工人義務律師團成員之一的律師曾威凱呼籲勞委會應停止訴訟、與工人進行協商,「若真要堅持訴訟,義務律師團絕對奉陪!
工人們的「恨行」隊伍在離開板橋地院後,繼續向前出發,預計今晚在三鶯部落過夜,明天下午2點抵達桃園桃園地院。同時,明天上午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要求潘世偉針對關廠工人一案列席報告,目前仍在勞委會前絕食的工人及聲援者也將於當天上午9點前往立法院向潘世偉施壓。
勞委會的「和解方案」
在工人絕食期間,勞委會拒絕與工人集體的面對面協商溝通,卻不斷向媒體放話,指勞委會已有「和解方案」;而潘世偉在接受媒體訪問時,也說要用「和解」取代「訴訟」,然而卻方案申請的門檻與條件,卻幾乎不曾被主動提及。
依據勞委會4月18日公佈最新的「關廠歇業經濟困難勞工紓困補貼實施要點」,對工人施予補貼的成數分別為「7成、8成、9成」,故稱「789方案」,而在該要點中,各成數之申請條件門檻整理如下:
- 貸款人已死亡者
- 年滿65歲以上之「經濟困難」者
- 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
- 符合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資格者
- 年滿45歲以上未滿65歲之「經濟困難」者
- 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中低收入戶身分
- 符合中度身心障礙者資格者
- 未滿45歲之「經濟困難」者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且其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動產及不動產限額者
- 符合輕度身心障礙者資格者
其中,扣除掉紅色部分,其餘無論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者「符合身心障礙者」等門檻,其實都非常難以達到。東菱自救會成員吳菊梅曾表示,在5百多個關廠工人中,只有20戶符合「低或中低收入戶」的門檻。然而,未達法定弱勢,不表示就非「實質弱勢」,更何況這裡談的,還是一筆本就該屬於工人的錢。
紅色的部份,就是依照年齡劃定分層,65歲以上補貼9成、45到65歲補貼8成、45歲以下補貼7成,這個分層就是勞委會不斷對外聲稱「多數工人都有被涵蓋進去」的來由,然而,陷阱就出在,在年齡分層之後,還存在一個「經濟困難」要件。
4月23日在勞委會「關廠歇業經濟困難勞工紓困補貼審查小組」的會議上,初次提出了「經濟困難」之客觀標準,是參酌《法律扶助法》或「全民健保經濟困難認定標準」,以前者而言,依據該法第3條,是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基金會所訂定之無資力者,換言之,同樣是回到「法定低收入戶」的這個門檻上。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永毅表示,由於關廠工人們也都申請過法扶,全部也就只有10戶通過了門檻。
那麼「健保經濟困難認定」呢?依據《健保法施行細則》第6條,必須符合下列3個要件其中之一:
-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 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
- 符合本法(《健保法》)第48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於是,到這裡我們就可以發現,繞了一大圈其實是萬流歸宗,「經濟困難」的2個認定標準,要不是回到「法定低收入戶」的門檻上,要不就是必須要有「身心障礙證明」,而在《健保法》當中的規定,甚至還更為嚴苛地多加上了「不能自謀生活」的要件。
這便是勞委會端出來要跟工人「和解」的「解決方案」。條件很多,只要選擇自己符合的其中一個就可申請補貼,就像是端出一個杯子,讓你選擇「水」、「Water」或者「一氧化二氫」。
重點是,無論工人選擇那個,都不見得能喝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