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黨成員王鐘銘在2013年5月23日至行政院參與聲援華光社區行動,抗爭過程中與警方衝突,遭以「妨害公務罪」起訴,並在今年3月一審宣判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王鐘銘提出上訴,但昨日(9/24)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維持原判決二審定讞。王鐘銘昨晚返回已遭拆除的華光社區原址,參與《妨害不公務》紀錄片放映會時,表示將拒繳易科罰金而入獄服刑。
除了王鐘銘即將入獄,同樣參與聲援華光社區的古振輝、林靖豪、張志綸、潘承佑、郭冠均等5人,也因2013年4月24日的擋拆集會(參見相關報導)遭檢警起訴,一審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目前仍在上訴當中。《妨害不公務》紀錄片即以五人遭起訴為事件主軸,回顧華光反迫遷運動的情景,質疑警方當時「封街」的合法性,並批判檢警濫用妨害公務罪打壓民眾陳抗行動。
王鐘銘現場哽咽表示,他在出庭時常被問到:「為什麼要採取違法的行為?」其中「為什麼」三個字每次都讓他感到疑惑,像是江翠國中參與護樹的居民及退休教師抗爭長達六年,「什麼合法途徑沒有試過?什麼人沒去找過?」結果樹仍被砍掉;華光社區這麼多年下來也一樣,「什麼地方沒有陳情過?什麼地方沒有開過記者會?」結果房子也被拆了。
「哪個抗爭不是想方設法,把想得到的所有路徑都用到極致?」王鐘銘反問,坐在檢察官位置的人,怎會蠢到認為群眾抗爭不會想方法解決問題,會一開始就推擋警方盾牌,用身體做最後的衝撞?後來,他更深深體悟:「你就是真的不懂,跟笨不笨沒有關係,你沒有待在那個地方,你沒有跟居民互動,你沒有聽居民說他們的故事。」
王鐘銘曾因2013年參與江翠護樹行動,也遭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已在今年一月入獄服刑完畢。王鐘銘表示,這次華光案再度被判刑,許多友人及綠黨成員都勸他繳交罰金,不要再選擇入獄,但他認為最後只有一個答案:「我們已經什麼方法都試過了,這是我最後一次能夠用我的身體做控訴的機會。」
目前正在上訴的古振輝則說,國家司法體系過去以《集會遊行法》壓制抗爭集體,現在則改用「妨害公務罪」,把一切社會運動抗爭行為「個人化」,變成一個人跑法院面對國家壓迫,但參與社會運動並不能淪為一個人的事情。
424案辯護律師高涌誠指出,華光社區土地所有權人法務部當初聲請拆除依循的是《強制執行法》,屬於民事程序,但現在證據顯示,當時執行法官並未下達大規模封街命令,因此當天警方封街並不是「依法行政」執行公務。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警方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進行封街,但《警察職權行使法》其實並沒有封街依據,法院判決顯然有誤。
「警方執行公務是否依法行政,要不要先確立呢?如果它有瑕疵,你覺得國家有這個臉用這條(妨害公務罪)來處罰人民嗎?」高涌誠批評, 國家「依法行政」都是它說了算,但人民表達意見時「靠一下盾牌、碰一下圍籬」,這時候就沒有裁量的空間,公平正義已經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