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復興航空向空服員索討離職違約金案件持續審理,然而「最低服務年限」衍生爭議已久,過去職場上最常訂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者為航空業的機師,至於一般違約金條款也常見於高科技業,逐漸被其他產業引用,而在勞委會時代即有違約金條款濫用嚴重的情況,在民間及官方都有修法呼聲。
去年《勞基法》增訂最低服務年限規範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2015)11月《勞動基準法》增訂第15-1條,對於「最低服務年限」進行規範,只有「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雇主才可以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部分企業因擔心無法留才或員工流動率過高,因此透過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限制勞工一定時間內不得離職。勞工常常為爭取工作機會,被迫簽訂相關條款,之後提前離職或被雇主逼迫離職時,又會面臨無力償還巨額違約金之困境。」在修法後,包括勞動部亦如此對外說明時空背景是如何不利於勞方。
該法增訂內容除了包括限制約定的合理範圍,也指出勞動契約因為「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目前正在法庭審理中的案件,雖然是發生在去年《勞基法》第15-1條增訂之前,不過就算過去的《勞基法》沒有規定,勞動案件仍可回到《民法》處理。此次案件勞方辯護律師的主張,即是指復興航空發生墜機、飛行失誤等管理疏失,以及違反勞動法令的事件,勞方可根據《民法》第489條第1項1,在僱庸契約期限屆滿之前終止合約。
掙脫違約金枷鎖 有賴工會力量或司法判決
然而除了在空難事件造成員工離職的特定時空背景之外,去年《勞基法》增訂條文之後,空服員長期所面臨的「最低服務年限」限制,有無可能在現階段根本改變?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副理事長張書元即表示,用高額賠償金限制空服員,仍是各國內航空公司的通則,不過,空服員離職後尋找工作,並不會像傳統行業所謂的「出師」,讓出路及薪水扶搖直上,也不似科技業的「跳槽」,薪水能夠翻倍。
承接兩件空服員離職違約金案件的律師吳俊達對此指出,像是復興航空應是維持目前合約的寫法,一般資方不會做太大變更,就看勞工有沒有力量跟他喬,而復航目前並無工會,此外也要看在個案中,法院到底認定到什麼地步。
「空服員根本不需要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吳俊達指出,對於這項爭點,在3月17日開庭的L小姐案之中並未多加討論,然而在另一件空服員案的審理過程中,承審法官即要求資方說明訂定年限條款的必要性,屆時的判決理由有可能較為完整。
學者:空服員不應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對於這個問題,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受訪表示,違約金要合法締結有一定的嚴格要件限制,其實依據法律,可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工作簡直是少之又少,空服員就是一典型「不應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例子。
林佳和表示,空服員進入公司後,並沒有學習需要人力資本投資之「專門技術」,至多只是熟悉業務上必要行為與技巧,只有訓練而不提供勞務的期間,通常也很短,所以依比例原則來說,並無締結最低服務年限的必要性。
「新進同仁在訓練所兩週,熟悉業務,順便認識大家、企業、環境什麼之類的,我可以把這兩週訓練所的所有軟硬體費用算入『訓練成本』嗎?當然不行。」林佳和針對這次復興航空的提出訓練成本進行分析,認為其中多半是航空公司自行提供「訓練軟硬體」的費用,並非「勞工專業技術養成本身的市場價值」,而後者才是重點。前者只有在與後者緊密關連的前提下,才應考量與納入,更何況此份費用應有嚴重灌水之嫌,特別是招募費用,是典型不能納入考量的項目。
勞動條件友善 員工怎會離職
張書元指出,復興航空所列的明細,可以說是「吃人夠夠」,企業經營把所應負之成本轉嫁到員工身上,簡直是國內航空的通病。空服員存在最重要的意義,是在緊急情況發生時,以最快及最適當的方式,疏散旅客,將可能的傷害降至最低。銷售、餐飲、服務,都應該在安全的前提下才存在,然而在國內航空文化下,積非成是,讓服務凌駕在安全之上,才會導致飛行安全問題層出不窮。
「假如企業對待員工的勞動條件能像對待家人般友善,何嘗會擔心員工跳槽離職?」張書元說,單方面限制嚴苛的條件,卻不思改進勞動條件,只是讓社會大眾更看清這個企業的本質罷了。
【復航追討離職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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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法》第489條第1項: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