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因為《五體不滿足》的作者乙武洋匡不倫戀事件,讓某宅神開金口評論此事,同時,宅神金口一開完後,眾多批評湧入宅神的版上,且此事更演變成不分障別地群起「圍攻光明頂」,但這件事情個人有些想法,接下來為客倌說說:
忠貞愛情不等於簽訂賣身契,障礙者要不倫戀不可以嗎?
如果今天有一個人告訴你:「我的愛人是ㄧ隻白色長襪」或是「我的愛人是ㄧ隻鞋」,你會有什麼反應?如果你會覺得驚訝或是覺得這個人怪怪的,必須說這些反應一點都不奇怪,通常十個裡面有九個人都會是這樣,甚至表現出更誇張的反應。但是從這邊可以看見社會對於愛情永遠存在著一種浪漫且羅曼蒂克的美好想像,卻忘記愛情是ㄧ種情感表現,甚至這種表現可以是多元且超乎想像。尚且,愛情並非只存在一種樣態,任何情感寄託都可以是一種愛情型態,甚至是愛情有時候會與性愛結合,衍生出不同樣態的性愛表現。然而,超出社會對於愛情的既定框架(期待)1時,將遭到輿論的大力批評,認為這樣的愛情不符合社會期待。
而從法律面來看,台灣的法條已經將道德入法,透過法律手段強化了社會對於婚姻的美好想像,甚至是透過法律將社會對於婚姻的樣態加以限制,強化不倫戀等其他形態之愛情表現的限制與汙名化,彷彿走入愛情關係的構成要件只能是兩個人,不能出現一個人與一個物品或是多人之關係,同時法律也加強了當兩個人處於一個愛情關係裡的時候,間接需要讓渡自身的身體,但反思一下:「難道自己的身體自主權就需要隨著愛情寄託而屬於另一方嗎?」我認為這個答案是否定的。愛情有時候是可以與性愛分開,也可以是結合,但絕不等於進入愛情關係的人就需要簽訂賣身契約讓渡身體給這段愛情,即是說:「你要守貞,我要不倫,有錯嗎?當然沒錯!」。
現行社會對於障礙者來說,永遠都是存在著障礙者就是次等、沒有能力、只有勵志功能的人,形同將障礙者的障礙視為不具備行使能力的構成要件,甚至是人結合了障礙即等於缺陷,但社會忘記了一件事情:障礙就是障礙者與一般人的差異,但是缺陷不等於無法行使任何能力,只要社會願意改變,障礙者也可以是沒有障礙可言,顯然社會並沒有認知到障礙者的障礙有一半是來自這個健全主義的社會。
若當障礙者結合了超出社會框架(期待)的愛情形態時,往往障礙者會因為障礙身份而被貼上社會刻版印象的「沒有能力」與社會對於愛情框架的「不應該」兩種標籤,突顯了當社會的刻版印象與愛情框架都加諸在障礙者身上時,更造就了健全主義之下,不容許其他情感型態表現的雙重壓迫。
不是完整的人又怎様,這就是障礙者與一般人的差異
障礙者的障礙構成有相當多的因素,不論是先天或後天。然而,障礙者的「障礙」其實有許多來自於社會資源的限制與刻板印象,例如:環境沒有無障礙、沒有支持系統構成了對障礙者的限制;障礙者就是沒有能力、障礙者永遠都是勵志人物、障礙者不應該有性慾等,則是對障礙者的刻板印象。
當社會大眾沒有認知到這些限制其實是來自社會本身時,障礙者永遠都會存在障礙。此外,障礙者就是因為障礙而與一般人存在差異,若障礙者並不認同自己的障礙,等同投入社會給予障礙者的限制,造就了病態健全主義社會的惡性循環2,因此,就算是ㄧ個人不完整(不論精神障礙、肢體障礙、視覺障礙、智能障礙等等)又怎様,難道障礙者會因為各種不完整就不是一個人嗎?顯然並不會,毋須陷入這個健全主義社會給予的框架,唯有看見差異、認同障礙方能打破社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