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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大性侵案 婦團批教育部無作為 重申應關心被害人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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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12:00:00
苦勞網記者

輔大心理系去年(2015)爆發校園性侵案,被害人今年在個人臉書貼文致事件在社會上曝光,外界開始檢討輔大校內處理程序是否合乎《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範,勵馨基金會等婦女團體今天(7/13)上午召開記者會,質疑輔大心理系在此案中所成立的「工作小組」不合程序正義,且隨著爭議延燒,包含輔大社科院長夏林清與部分輔大心理系教師不斷公開「自清」、企圖與當事人「對話」,形成雙方對立,更可能造成二度傷害,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案件中被害人的感受遭到漠視,校方與教育部皆毫無作為,做了校園性侵案件處理的最壞示範。

紀惠容認為輔大性侵案的處置過程漠視當事人聲音。(攝影:王顥中)

婦團:被害人聲音遭漠視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從服務性侵受害人的實務經驗出發,表示性侵受害者通常會經歷三個階段:首先是「建立安全感」,需要有安全的環境;其次是對事件的追憶與澄清;最後才是重新跟社會恢復聯繫,每個人狀況不同,三個階段需要經歷的時間也不同。紀惠容說,從當事人巫同學的臉書貼文中,可以發現她的受傷經驗並沒有被接納、創傷沒有被理解,與師長間的關係也從情感依賴走向斷裂、失落,輔大師長開記者會撇清、找人開座談,卻沒有關心被害人心聲,呼籲應該站在受害人的位置思考。

紀惠容表示,部分輔大師長不斷要跟學生「民主對話」,但師生間權力並不對等,而學生其實是在權控關係之下,呼籲不要再進行所謂的「民主對話」。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亦表示,輔大系上針對這起性侵事件辦理師生公開討論,需要釐清是對話還是公審,在權控關係下,並不適合用這種方式對話。同時,葉大華認為,公共討論有比例原則,並非所有資訊都適合公開讓所有人知道,特別是當師長握有當事人對你「掏心掏肺」講的話,這些事若無助於公共利益,就是個人隱私,同時也涉及倫理問題。

追教育部專案小組進度

「受害者聲音已經發出,誰去關心他們的最佳利益?」葉大華表示,當事人臉書貼文以及後續發生了一連串事件之後,輔大校方與教育部原應該「聞聲救苦」,卻都缺乏積極作為,沒有任何處置,強調教育部應說明清楚事件專案小組目前的進度,檢討事件處理究竟是哪個環節出問題。

葉大華也表示,今年是《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第13年,針對《性平法》在校園內仍然落實不足,以及相關機制是否符合程序正義跟當事人最佳利益等問題,後續也應該另外深入檢討,要有更多專業性的對話跟討論。

「工作小組」的程序正義

關於輔大心理系針對事件處理所成立的「工作小組」,葉大華質疑是否符合程序正義,「到底是在輔導還是調查,事件被公開後有助於釐清事實真相嗎?」律師賴芳玉亦表示,必須檢討輔大在性平法架構外多出來的工作小組。

賴芳玉解釋,任何校園性侵、性騷擾案件處理,都要確保受害者在申訴後,是否進入到一個「安全、平等、不公開」的環境,如果沒有,而是回到一個權控關係中,當事人在封閉性組織,如校園、職場當中,要為自己發聲還必須突破權控跟既有的性別歧視,可能導致寒蟬效應。

賴芳玉說,長期在校園裡掌握權力資源的人,在事件處理過程中有跟個案對話的企圖,這不能說一定錯,但關鍵在於有沒有處於權力結構當中。由於老師跟學生的權力不對等,當對話又是一個公開式的對話,參與者都是被害人所在意的師長、同學,形成的結構性對被害人來講是很嚴重的傷害,必須檢討輔大做法是否適當。

《性平法》如何避免校內討論與傳話

輔大心理系曾於事件爭議爆發成為公共議題後,舉辦過兩場討埨會,第一場是在6月7日由系上主辦的師生討論會;第二場,則是6月20日由三位學生舉辦的後續討論。

據了解,輔大系方與夏林清原先也預計在第一場討論會後接續舉辦公開討論會,同樣邀集相關當事人參與,然而在6月15日教育部行文輔大校方,而校方又在18日行文心理系,要求涉案系所相關人員不再以任何形式之會議對學生說明與討論本案後,才臨時喊卡。然而,卻仍有學生堅持在6月20日晚間舉辦討論會,主張關注系上事務的學生皆有權主動發起討論,希望釐清事件爭議,甚至在時任系主任何東洪表明不希望舉辦的情況下,仍堅持舉辦。

620這場座談會,由於兩位事件當事人皆表明拒絕參與,現場學生還曾在討論過程中call out給當事人詢問不參與的原因,後續也引發爭議,舉辦學生在臉書上開設「輔仁大學不能自辦公共對話長之閒聊」專頁,表明禁止辦討論會也要「閒聊」的立場。由於系方與學生溝通無效,最後只能祭出不借用教室的手段,於是這場「閒聊」,最後是在校園走廊與草地間舉行。

從這個角度檢視,當校園中疑似發生性侵、性騷擾案件時,《性平法》所規範的是校方與師長所必須遵循的處置流程,如何用以約束同學間的人際耳語傳播,或者避免學生自辦討論會的狀況?

對此,賴芳玉表示,根據新修訂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3條,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賴芳玉舉例,若是有學生、師長或其他人在網路上張貼討論涉及到性侵案當事人的個資,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除去網路上的資訊,否則可進行連續罰款,規範對象是「任何人」,包含自媒體、媒體,都可以罰,目的就是為當事人提供權益保護。此外,賴芳玉指出,根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各校都應針對性侵或性騷擾事件訂定防治規定與處理準則,若沒有制定,也可以做事後補救,學校如果不作為,主管機關也可作行政指導或開罰。

依據《性平法》而來的《防治準則》,規定各校應針對性侵案件處理訂定處理流程,若不作為主管機關將可開罰。但校園內實務上究竟該如何處理、約束學生間的討論?賴芳玉建議,各校在制定處理準則時可以納入學生獎懲規定,祭出懲處以約束學生間的討論,保護被害人不再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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