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工會的夜宿抗爭來到第三天,雖然天氣逐漸轉冷,但抗爭熱度依舊在。今日(12/14)上午,是興航工會與資方代表的第二度《大解法》協商,持續爭取工會提出的資遣費方案。
目前資遣費的計算,與勞工的「工作年資」與「平均工資」有關。首先,工作年資被換算為「年資基數」,年資基數又被拆分為「勞退舊制年資」與「勞退新制年資」。前者適用《勞基法》第十七條,可折算為1個基數;後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僅折算為0.5個基數。
而平均工資部分,則按照《勞基法》的規定:「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例如,資遣的事實發生後,往回推六個月內的工資總額,除以這個期間的日數,就是這裡所謂的「平均工資」。最後,再將年資基數乘上「平均工資」,即是資遣費。
在第一次大解協商中,資方代表雖然提出號稱「優於《勞基法》」的資遣費方案,但實際上,內容卻是:
年資三年到十年:一年0.51個基數
年資十年以上:一年0.52個基數
(舊制年資部分為一年1.02個基數)
上述公司方面提出的資遣費方案,僅是增加零頭,遭工會痛批「這是哪門子的『優於《勞基法》』!」
興航工會在興航董事長林明昇家門口過夜兩日,但卻遲遲等不到林明昇出面解決問題;在今日的協商中,林明昇與林孝信並未出席。工會副理事長龐閔憶表示,對於該次大解協商,勞方將另外提出兩項訴求,分別是要求資方提出詳細財務報表,以及對於資遣費「平均工資」的部分,應在過去一年的每月工資中,選擇工資較優的六個月,進行計算。
目前,興航的總公司仍有部分員工仍在職,處理行政、人事與財務等事務。工會理事吳崇華表示,還有部分的同仁堅守著崗位,「繼續為『復興航空』四個字努力」,直到12月22日才是所有員工的最後工作日。此外,吳崇華也表達對旅行社與貨運公司等航空相關產業勞工的歉意,更嚴厲譴責興航公司不負責任的做法。
工會資遣方案 落實實質公平
關於法律部分的疑義,工會法律顧問丁穩勝則表示,該次協商中,勞方代表提出的要求與資遣費方案,完全符合進行集體協商時的「誠信協商原則」;而資方代表則更是在這條原則之下站不住腳。
丁穩勝分析,誠信協商原則包含三個部分:「充分授權」、「資訊公開」與「實質公平」。首先,興航公司方面遲遲不肯派出完全授權處理《大解法》相關事務的代表,例如董事長林明昇,就是違背了充分授權的精神;再者,勞方要求公開近期財報,是要求釐清公司實際的收支盈虧狀況,提供協商時作為參考;至於所謂的實質公平,則應落實於目前勞方的資遣費方案中:
適用勞退新制年資:一年兩個基數+50萬
資方違反勞動契約 應額外給付50萬「違約金」
在興航開給勞方的勞動契約中,包含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同時也有相關的違約金罰款,要求勞工若未滿足最低年限,則必須繳納30萬的罰金。因此,在勞方的資遣費方案中,因為公司無預警決定歇業,直接違反了《勞基法》對於經濟性解僱(也就是例如公司歇業、虧損等情形)所設置的事前預告義務,也就是「違反勞動契約」,於是這個額外外加的50萬,就如同向資方課的「違約金」。
工會顧問鄭雅菱表示,關於勞方提出的兩個訴求,資方均沒有明確回應;關於財報部分,資方僅公開六億勞工信託基金的使用方式,但整體公司的資產負債則仍不透明;而關於平均工資擇優計算的訴求,公司也並未明確接受大解協商會議主席的提案,仍要「帶回(公司)討論」,在下週一(12/19)的公司董事會作出決定;另外,協商會議主席也提議,認為資遣費可額外多加2.5到3個月的平均工資,但這樣的結果仍與工會的訴求有段距離,並未被工會接受。在經歷五個小時多的談判後,勞資之間仍無具體結論。
下週三(12/21),勞資雙方將召開第三次大解協商會議,繼續就資遣費和積欠工資等議題繼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