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休到的「特休假」,怎麼換取工資?討論這個問題時,我們會發現《勞基法》裡所稱的「工資」其實很複雜,當它在不同文句裡出現時,可能有不同的意思。而不同的「工資」的意涵,聯繫著各項工時制度中「怎麼樣給付工資」的問題。
「假日工資」與「出勤工資」
簡單來講,「工資」可以區分為「出勤工資」與「假日工資」兩種。「出勤工資」是指工作當下直接拿到的薪水,工作與工資形成等價交換關係;而「假日工資」則是工作後,延後到假日才領取的薪水。在勞動法的觀點中,「假日工資」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工人的生存,不會因為沒有工作就拿不到薪水,而導致家計中斷無法維生,這樣的特殊設計,包含了「社會安全」的意涵。
《勞基法》最原始的「工資」定義,標示出了工資的兩大特性:「勞務對價性」與「制度經常性」。「勞務對價性」是工資認定的主要指標,老闆花錢買你來工作,你把自己的勞動賣給老闆。有工作就有薪水,這就叫「對價」。為了方便區別,以下稱呼這種因為「勞工出勤工作而老闆對價給付」的工資為「出勤工資」。
而在上篇文章中我們曾提到的《勞基法》第39條裡,出現了兩次「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條文中出現了兩個「工資」,但他們的意思並不相同:首先,前面的「工資應照給」,指的是假日不工作,仍然要發薪水,是「假日工資」;後面的「工資應加倍發給」,是指若在國定假日與特休假日工作,除了照常發給的「假日工資」外,加發一筆「出勤工資」。
總結而言,「假日工資」也是來自於平日的工作。因此,一週工作五天實際上賺取的薪資,就包含了這五天工作勞動對價的「出勤工資」,以及延後到休息日、例假日和休假日領取的「假日工資」。
照著以上的原理,我們可以將「假日」所拿到的薪水,區分成兩種狀況來理解:
【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除原來假日的「假日工資」外,還要多領一份「出勤工資」。
什麼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在理解什麼是「假日工資」以及它的來源後,我們也可以用上述觀點來思考「休息日加班費」的問題。所謂的「加班費」是基於延長工時所產生的附加薪水,同樣不是由當天的工作所直接獲得。
在加班費的計算上,勞動部設計了一個概念:「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這數字又該怎麼計算呢?根據勞動部的前身勞委會表示,若勞資之間沒有其他計算方式的約定,則按時計酬的勞工就以「時薪」計算,按月計酬的勞工就以「月薪除以240」計算,以這個數字再乘上三分之一(前兩小時)、三分之二(後兩小時),就是各個時段加班費的金額。
為什麼按月計酬勞工的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月薪除以240計算呢?勞委會在此假設,一般月薪制勞工在勞動契約裡和雇主約定的月薪,實際上是240小時的對價。意即,老闆花了一整筆月薪,包下整個月裡,你的每天八小時自由時間。老闆買的不只是你的「工作時間」,也包下了你的「休息時間」,所以你的休假是「有薪休假」。
勞動部說:「原約定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可以採用上面這條公式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意思是:老闆用你的「月薪」,買你一整個月的每一天八小時,一共240小時。這240小時裡,包含「工作日的八小時」(出勤工資)與「假日的八小時」(也就是工資照給的「有薪休假」)。
休息日出勤,薪水打六折?
釐清了比較複雜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以後,我們先試著計算一下,平日加班時可以拿到多少加班費。按照法規,「超過」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的上限後,前兩小時加班要加給三分之一,後兩小時要加給三分之二。注意到這裡的「超過八小時」,依循「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假設,勞動部認為勞資合意的工資對價是「每天八小時」,每天超過八小時的部分,出勤工資就不算在月薪裡。也就是說,雖然法條上只寫了「加給三分之一」、「加給三分之二」的加班費,但因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對價,亦即加班的「出勤工資」,雇主仍沒有支付,所以實際上雇主必須在支付月薪以外,額外支付再支付的工資,就會是1:
前兩小時加班的實領薪資=出勤工資+加班費=1+1/3
後兩小時加班的實領薪資=出勤工資+加班費=1+2/3
接著來看看休息日加班的情形。
在這次《勞基法》修法前,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是在超過法定最高週工時的額度之外,就屬於加班,並適用《勞基法》第24條的加班費規定。但是,勞動部卻主張,過去這種沒有法律定義的「休息日」是「有薪休假」,而「假日工資」已經內含在月薪裡(這點也可以從「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看出來)。所以,在過去的這種休息日出勤,會拿到的薪資是:
前兩小時加班的實領薪資=(「工資」已內含在月薪中)+加班費=0+1/3
後兩小時加班的實領薪資=(「工資」已內含在月薪中)+加班費=0+2/3
四小時之外的加班: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定(不能低於0+2/3)
在該次《勞基法》修法後,現今的休息日加班費已經提高到一又三分之一和一又三分之二。在現行法規之下,法定的休息日加班薪水,長成這樣:
前兩小時加班的實領薪資=(「工資」已內含在月薪中)+加班費=0+(1+1/3)
後六小時加班的實領薪資=(「工資」已內含在月薪中)+加班費=0+(1+2/3)
休息日第九小時起的實領薪資=出勤工資+加班費=1+(1+2/3)
從平日加班費和休息日加班費的比較中,可以看到一個邏輯上的矛盾:在計算平日加班的實領薪資時,必然是包含「出勤工資」在內的,因為平日加班超過了每天八小時的正常工時,所以需要另外給付當下工作的「出勤工資」,同時又另外再加發加班費。然而,在計算休息日加班的實領工資時,卡到了「有薪休假」的概念,所以「『工資』內含在月薪裡」,實際發給的薪資就只剩下法定的加班費。
平日加班:「出勤工資」+「加班費」=1+1/3
(舊版)休息日加班:「有薪休假」+「加班費」=0+1/3
(新版)休息日加班:「有薪休假」+「加班費」=0+(1+1/3)
休息日的矛盾:有工作就有薪水。平日工作除了平日的出勤工資外,還賺到休息日的「假日工資」;那休息日工作怎麼沒有賺到休息日的「出勤工資」呢?
勞動部過去一直說「休息日加班費太少」,以此襯托修訂「休息日加班費」條款是件多偉大的事情。但是,過去休息日加班費之所以低得可憐,也是因為勞動部自己對於「有薪休假」的解釋所造成的後果。問題是,「休假日是有『薪』休假」的「薪」,到底是「出勤工資」還是「假日工資」呢?所謂內含在月薪裡的工資,是剛剛提過,由平日勞動而來的「假日工資」嗎?若該處的工資是指假日工資,那麼「出勤工資」又是去哪裡了呢?
缺少「出勤工資」,不但造成「出勤卻沒有對價的出勤工資」的解釋矛盾;從數額方面來算,缺少這一份「出勤工資」,更是讓實領薪資直接減少:
一例一休上路後 鬥爭更要繼續下去
如何打造合理的
休息日加班費制度?
都說工資是工作換得的報酬、是勞動的對價,但勞動部至今還是不認這筆「休息日出勤工資」的帳,不僅讓休息日的實領工資成了用加班費撐起來的一個空殼子,也讓《勞基法》24條的修法事由(「訂明休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標準及工作時間計算方式」),成為公開的謊言:你雖然出勤了,但沒有出勤工資;換言之,你雖然工作了,但沒有薪水(只有加班費)。
休息日縱然不是完美的週休二日,但政府標榜是為了「以價制量」,透過較高的加班費,抑制企業主採用「延長工時」的經營策略的主要目的,似乎也沒有達成。民進黨政府除了砍七天假以外,在法規解釋上逃避了「休息日加班費」的問題,讓對雇主而言的休息日出勤成本降低,雖然不太讓人意外,但跟提出「降低工時」主張的所謂「六大勞動政策」相比,其中的邏輯不一致已經相當明顯。
對於休息日加班費問題的檢視,最後又繞回既有的結論:「在當前的勞動環境下,砍掉七天國定假日以後,就算『休假日加班費增加』,也都只是白搭,勞工的勞動條件仍然是被改惡了。」隨著新版《勞基法》上路,接下來的一年內,工時不變甚至增長、平均實質工資不見起色、受雇者薪資佔GDP比例繼續降低⋯⋯各種勞動條件與經濟分配改惡的趨勢,大概也不會改變。
日前,勞動法學者張鑫隆在立法院公聽會上提到:「台灣是個何其殘酷的地方,非得透過加班費才能讓勞工獲得最低的生活水準!」從這裡反過來說,對勞工最有利的情形,就是仰賴「正常」工時的勞動份額就能賺取維生工資,除此之外再爭取維生工資以外的工資提升。加班過勞,是勞工在低薪社會下不得已的「妥協」,是以個人「多努力一點」的方式爭取「加薪」;但對進步的工人運動與工會而言,不該是對這種「妥協」投注無盡的同情,而只協助爭取「加班的自由」、「加班費的提高」。這種普遍發生的「妥協」的真正意義,正是指出這個現象本身根源自大於個別勞動者的資本主義社會,必須仰賴集體行動、工人共同發動挑戰,才有辦法解決。
唯有先從約束勞工的加班時間上限與最高工時下手,從而才能降低勞動強度、改善身體健康、開展社會生活;工時鬥爭的成功,將工作時間進一步固定、緊縮,同時也對個別廠場/職業/產業工會的工資鬥爭有所助益,讓爭取工資提升更為容易。
七天國定假日,砍掉就是被砍掉了;但這場工時鬥爭,輸了不該只是輸了。我們看到青年學生持續升高的覺悟,看到越來越多的人熱烈地討論勞動權益,對低薪過勞的社會有質樸的不滿,並藉此思考合理的勞動該是如何,想像自己與「勞動」的關係;開始想辦法破解資方和政府的話術,反省到藍綠兩黨除了政治上的激烈對立外,有著雷同的本質⋯⋯這些都是從個人經濟議題轉向團結的「契機」,新的集體想像就在社會的反覆運動中漸漸誕生。當爭議開始退潮,資本家與政客們帶著勝利的冷笑謝幕,我們該用什麼樣的方式,讓這股團結的熱情能夠繼續燃燒,並朝向更深的理論、更廣的實踐前進呢?
資本家要堅持他作為買者的權利,他盡量延長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個工作日變成兩個工作日。可是另一方面,這個已經賣出的商品的特殊性質給它的買者規定了一個消費的界限,並且工人也要堅持他作為賣者的權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內。於是這裡出現了二律背反,權利同權利相對抗,而這兩種權利都同樣是商品交換規律所承認的。在平等的權利之間,力量就起決定作用。所以,在資本主義生產的歷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過程表現為規定工作日界限的鬥爭,這是全體資本家即資本家階級和全體工人即工人階級之間的鬥爭。
——《資本論》第一卷第三篇第八章,工作日
馬克思在《資本論》裡寫下這段話,在150年後仍沒有超出當前的現實,關於工作日長度界限的工時鬥爭持續上演,現階段則以「修法爭議」的方式出現,不論是日前的砍七天假,或是接下來的「《勞基法》服務業專章」、「彈性工時」,甚至「拉長加班時數上限」等,都還只是對於資產階級法律的改良與修正。我們仍在革命的半路上,民眾和政黨間的矛盾已被挑起,面對標舉「民主」、掩飾自身階級性質的資產階級「進步」政黨,接下來要做的不只是超越藍綠,更是要拉長視野、從歷史中補課,認識台灣的社會性質,並直接面對階級矛盾,再次舉起社會主義的紅旗。
- 1.以下的數字,都必須再乘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才會是實領的工資。以下的討論也都將用這種比例的方式呈現。
- 2.計算方式為:1-(2×4/3+2×5/3)/(2×7/3+2×8/3)=0.4
- 3.計算方式為:1-(2×4/3+6×5/3)/(2×7/3+6×8/3)=0.387
- 4.計算方式為:1-(2×4/3+6×5/3+4×8/3)/(2×7/3+10×8/3)=0.255
- 5.以年資兩年,月薪36,000元之勞工為例計算(參考基本時薪的法定月工時計算方式):
扣除例假與休息日:(40×52+8)/12=174
折算國定假日與特休假日:(12×8+10×8)/12=14.67每月實際工時:174-14.67=159.33實際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36,000/159.33=225.9
相較於勞動部的算式(36,000/240=150),這樣子計算出來的加班費基數,約為原先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