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行政院提出《水土保持法》修正案,將「集水區」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的範圍大幅度縮小、管制降低,並且賦予直轄市政府可以廢止已經劃定的「特定水土保持區」等條文,8月14日,農委會水保局召開公聽會,會中數十個環保團體砲聲隆隆,要求停止修法。
劃定特定區不力 水保局被釘
現行《水保法》明定水庫集水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要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並且「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規定得非常嚴格,如果拿水利署公告的63座水庫的集水區面積來算,總面積達到200萬公頃,全台山坡地78%的面積都得被算進去。
法律定得嚴,而且從法條來看,集水區就應該劃定,行政單位沒有解釋的空間。那實際執行得如何?早在13年前(2000年),監察院對於水保局公告「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動作,提出過糾正(糾正案文)「水庫集水區」只完成2處(白河、烏山頭)的公告劃定。到了前年(2011年), 經過了11年,審計部查核水保局的執行情形(審計部的報告),結果還是只有這2處。
審計部認為,水保局從民國87到99年,13年間編了12億多的預算,花了10億多,這種成效「未盡職責、效能過低」,通知農委會查明,並報告監察院。
修法解套
要解決這個問題該怎麼辦?沒有辦法加快劃定,把分子做大,那就直接修法把分母弄小不就好了,?在《水保法》修法條文第16條,農委會把「水庫集水區」文字的後面,加上「須特別保護者」幾個字,這樣子,就一下子把原來佔全國山坡地面積78%的應指定範圍,縮小到只剩下16%。
水保局監測管理組坡地調查科科長姜燁秀解釋,過去為什麼劃定「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動作會這麼困難?最主要就是因為一但劃定,所有開發行為都沒有辦法進行,這會引起民眾的反彈,在這種情況下,劃也劃不下去,現行規定窒礙難行;姜燁秀強調,《水保法》的目的在於水土保持的處理和維護,至於土地管制,則是《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土地的開發,還是有《國家公園法》、《森林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利法》…這些法規的規範。
也就是說,帳面上看起來,「78%」變成「16%」,好像變化很大,但是就因為水保局過去根本沒有在執行「劃定」、「公告」等動作,修了法,實際的影響不會那麼大。在回應環團質疑修法就是為了楊秋興力挺的「義大世界(相關報導[1]、[2])」就地合法時,姜燁秀就直接說「義大世界不是特定水土保持區」,反正水保局沒劃,義大世界就算有違法,違的也不會是《水保法》。
不過,這個態度,環團當然不能接受,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洪美惠直批這種情形,跟內湖慈濟案的情形一樣,對於保護區的「執行不力」,就乾脆讓它就地合法,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呂翊齊認為,水土保持的精神應該是「預防管理」,但現在水保局卻以工程思維,為開發單位擦屁股。
環團:暫停修法、政策環評
14號到場表達關切的環保團體非常多,從各地的開發案,到對於全國性的國土破碎的焦慮,都一股腦地投注到對修法的關注上。台灣生態學會秘書長蔡智豪認為水保局應該公佈現在所有違法開發的現況,即便是水保局說的未來應該劃定的那16%,裡面就已經千瘡百孔,如果把空照圖拿來跟水保局報告的「特定水土保持區」,那會是一個「笑話」。
連以前有明確的文字,在執行「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劃定上,水保局都如此地執行不力了,而水保局只在草案裡用「須特別保護」這種模糊的字眼帶過,到底在水保局的眼裡,是哪些地方「須特別保護」?姜燁秀說,目前會以「土石流潛勢區」優先納入考量,水保局副局長李鎮洋則補充,水保局在修法後6個月會再公告「準則」,明確「須特別保護」的內容。
事實上,在「水庫集水區」之外,《水保法》第16條還列舉了「河川集水區」、「海岸、湖泊、水道」、「風蝕嚴重區」、「山坡地陡峭區」…等應指定「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區域,在審計部的報告裡特別提到,水保局原計畫在民國90到99年完成公告617區,但是只完成了63區(含2個「水庫集水區」,目前為70區)的公告,完成率只有10.21%。而白河、烏山頭水庫公告之後,要求「解編」的聲浪就不斷。
也就是說,水保局以「水庫集水區」公告會引起反彈為由修法,但難道修了法就不會有「反彈」?而其他應公告的區域,完成率也如此之低,難道就不是因為「民意反彈」的關係?在缺乏整體規劃之下,環團一致認為應該暫緩修法,等到環保署完成「環境資源部」的建制再提出《水保法》的政策環評,之後再進行修法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