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編按】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近日將連續有兩篇文章在苦勞網刊登,第一篇是秘書長吳紹文所寫的《毀家廢婚?保家廢婚?保家保婚?》,據作者稱,目標是針對毀家廢婚論述與運動路線的某種左派觀點提出反駁;而第二篇《修法不能無視弱勢、未見多元》則是同家會的共同寫作,對於目前正要進入立法程序的民法修正案及其背後的推動者/團體,提出了不同意見。
8月31日,同家會與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將聯合舉辦「CEDAW下的台灣女同志親職實踐現況論壇」;9月7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將在凱道「伴」桌為修法運動造勢,訴求「人人有家」,並邀請了歌手陳珊妮現場開場,現場還會有S.H.E、楊丞琳、王彩樺等50位表態支持藝人的簽名T恤義賣募款;而中央性/別研究室一年一度的研討會10月6日也將以「小心公民社會」為題再度召開,這次邀請了美國的前性工作者、同運組織者、女性主義者Amber Hollibaugh來台進行主題演講,預計要直接切入性別主流化提供激進政治觀點並處理到婚姻議題。
可以預期,環繞著婚姻家庭/伴侶/親密關係與情感的辯論,在緊接而來的一段時間之內將會持續展開。
【同家會來稿】
- 系列一〈毀家廢婚?保家廢婚?保家保婚?〉
- 系列二〈修法不能無視弱勢、未見多元〉
同家會為何尚未連署伴侶盟版「民法修正草案」?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如火如荼推動百萬連署民法修正草案,並展開陸續造勢行動,日前已有十萬人連署該草案,對此,我們雖期待同志權益能在伴侶盟的推動下逐步實現,卻也同時呼籲社群必須針對草案內容抱持謹慎態度。
為什麼我們要在此刻扮演烏鴉?因為去年(2012)同家會雖順利完成了世界首次同志佛教婚禮,見證佛教對同志婚姻的祝福,但同志婚姻仍然不為台灣法律承認,甚至今年內政部還主動撤銷已獲核准的吳氏婚姻登記[1],可見台灣政府對於同志婚姻的態度並非僅僅保守不作為,更可能有打壓封殺的趨勢。最近接二連三的反迫遷抗爭,最終訴求都是修法,因為政府永遠不變的回應只有「依法行政」。但修法不只是辦桌請客,任何社運組織提出的民間草案送進立法院,必定要與各種勢力協商,極有可能面目全非還被政府吃豆腐,聲稱「已參考民間意見」。
同家會長期觀察並參與多元家庭的實踐,從同志家庭面臨的現實處境出發,考量民法修正案一旦通過將對同志族群產生莫大影響,因而非常關注伴侶盟推出的版本。為使法律規定更貼近同志家庭需求,同家會過去兩年來努力整合會內意見,亦多次與伴侶盟成員溝通協商,惜未能達成共識。本文旨在期待開啟同志社群對伴侶盟版民法修正草案[2]的思辨,並尋求伴侶盟的正式回應。
我們尚未參與伴侶盟草案連署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三點:(一)草案進入立法院之後還有許多未知變數,非常可能面臨三選一的棄保抉擇,也就是在同志婚姻合法、伴侶制度,與多人家庭間只能選擇其一的狀況。伴侶盟應該清楚告知社群面臨棄保時的立場和因應方式,因為無論哪一種制度被單獨優先通過,都會對同志社群產生非預期的重大影響;(二)草案提出的伴侶制度沒有符合同志家庭真實需求,同時更可能對社經地位弱勢的同志造成傷害;(三)草案宣稱的多人家庭理念與實際條文內容落差過大且無法提供確切保障。
以下我們分別細談三點理由:
理由一:三種制度一起推進所遭遇的棄保效應,將破壞原先修法美意
理想上,我們當然希望伴侶、婚姻與多人家屬制度都可以順利通過立法。但實際上,台灣目前政治氛圍下要通過同志婚姻和伴侶制度已有太多未知變數,更遑論多人家屬制度。伴侶盟堅持三者並進,若非具備開歷史先河之魄力,就是輕忽立法運動的艱困現實。目前國內兩黨都對於同志婚姻保持觀望,似乎傾向於使用伴侶制度來處理同志權益[3],三種制度一起進入立法院,勢必引發社會爭議,三者全數保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因此,我們嚴肅地提問:當同志婚姻、伴侶制度和多人家庭制度進入立法院進行協商時,伴侶盟選擇的優先順序為何?理由為何?
如果只有同志婚姻而無伴侶制度,那伴侶盟批判的現行婚姻制度又該如何面對?(例如性忠貞義務)
如果只有伴侶制度而無同志婚姻,那我們擔憂伴侶制度會把弱勢階層同志更加邊緣化的疑慮該如何消解?
如果是擇多人家庭制度,那現行草案空洞的條文又該如何保障多人家庭?
理由二:草案中伴侶制度的問題
伴侶制度強調兩個人的自主結合,甚至在伴侶盟的伴侶契約解釋上,開宗明義說明,伴侶制度不以「性與生育子嗣」為主要目的。這樣的設計,固然看似強化了以兩人為中心的結合,但缺乏對伴侶其他社會關係(自己與對方的原生家庭、子女)的關照,相對弱化伴侶間權利與義務的法律保護。對於經濟層次較低、議約能力不足的一方,很容易被邊緣化與造成剝削。以下依據同家會的同志家庭研究和同志家庭真實案例,對於伴侶盟民法修正草案各點,提出疑義:
依伴侶盟草案第1058-5條,伴侶財產制預設為「分別財產制」,使雙方財產完全分開,只能在關係終止兩年內,證明自己有家務勞動的付出後,向對方請求返還「家務勞動利益」。在訴訟上主張家務勞動利益返還容易嗎?不容易。家務勞動極難證明,法律知識弱勢者,怎可能於生活當中處處尋找家務勞動證明,來於關係結束後,請求此權利?難道是預設伴侶關係容易結束,所以要大家在關係的一開始就要想盡辦法保留家務勞動的證據嗎?而且,在家庭生活中有太多不能包含在所謂的家務勞動內,例如情緒勞動,操持家務使得對方可以打拼學業、事業,獲得更高經濟利益,這些都無法化約在所謂的家務勞動利益中、無法請求返還。在身為原告的弱勢方勢必要提出許多證據說服法院的狀況下,法律資源的有無、訴訟能力的高低,便很可能影響最後分配的結果。
伴侶盟提出的草案,一方面預設雙薪、議約能力相當、各自保有自己財產的分別財產制為原則,另一方面卻又預設一方(可能無業、議約能力低落)多半從事家務而設計出「家務勞動利益返還」的制度,兩者是矛盾的。我們認為,基於伴侶關係中濃厚的照顧、共營生活的特徵,應該以法定財產制為原則,然後例外的,再讓真正有議約能力的伴侶自己決定是否要登記為分別財產制(或其他約定財產制)。因為實際上,經濟弱勢一方極有可能於家庭關係當中對於家庭內部功能付出較多,像是處理家務,照顧子女等,個人在家庭功能貢獻上比例較多,但在兩人結束伴侶關係後,財產分配之結果卻完全抹滅家庭功能貢獻的部份。這樣的制度設計只能說,對於經濟弱勢的一方,非常有可能造成再次削弱其經濟條件的不公平狀態。
#2 伴侶制度不採婚生推定,同志家庭協議生養卻僅承認生母
依伴侶盟草案第1058-7條,伴侶關係中受胎之子女,沒有婚生推定效果,亦即法律不承認伴侶關係中受胎的子女,為伴侶雙方的子女。這完全與現今的同志家庭實際需求背道而馳。由於同志家庭需借助生殖科技協助,才能夠擁有一個新生命。但現行法制只允許已婚不孕夫妻使用人工協助生殖,同志家庭為生養孩子將付出更高代價,光是出國使用人工生殖技術,財務支出之高往往非常驚人,因此現實上,拉媽或Gay爸大多是協議共同累積財富、生兒育女。但依伴侶盟草案,伴侶協議生育子女仍要辦理冗長的收養程序,法院實務上有時甚至要求無血緣一方必須與小孩有數年的相處(參考類似的繼親收養案件;以及,同家會參與政府主辦的收養會議上,甚至有學者主張小孩七歲之後再說),才許可收養,完全不符合協議生育的伴侶需求,導致「選擇婚姻才有婚生推定、選擇伴侶則無」的差別待遇,造成伴侶制度對於未成年子女照顧、扶養之保障不如婚姻的結果。
在伴侶盟版的草案中,既然不準用婚生推定的效果(即:無血緣的一方,不當然跟小孩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又期待伴侶可約定一方或雙方去承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也顯現伴侶盟對於同志家庭關係過於樂觀的結果。同家會的家庭經驗顯示,當伴侶協議生養子女時,雙方都會期待與子女建立親子關係,讓子女得到雙親的照顧;許多同志家庭的田野研究也顯示,當無血緣的一方能與子女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將有助於家庭的穩定,也能強化雙親對於家庭、子女的投入程度。協議生養的子女若與伴侶無血緣關係,又沒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要如何期待伴侶與子女之間的疏離感不由此而生,更遑論擔負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關係。此種設計,無異於忽視人性。
#3 伴侶制度排除姻親,否定同志家庭對原生家庭的真實親屬關係需求
伴侶盟草案第1058-9條排除姻親關係。我們認為這悖離同志家庭實際生活面貌。許多同志由於性傾向和原生家庭疏離,但因為組成新家庭,讓原生家庭看到自己生活的真實樣貌,反而紓解原生家庭對其同志身分的擔憂,而修復了與原生家庭的關係。舉例來說,同志伴侶舉辦公開儀式婚之前,為了讓原生家庭認同他的伴侶,會跟原生家庭再次出櫃表明同志身分與伴侶之間的堅定情感。這種層次的出櫃意圖,已擴大到除了自己的性身份,更期待原生家庭進一步認同新家庭的成立與新成員的地位。切割姻親關係,完全忽略華人社會之大家族親屬性質。
另外一種狀況是,同志家庭有了新生子女,在台灣社會當中,長輩或許執著於舊有價值觀而無法認同孩子的同志身分,但卻弔詭地接受有血緣關係之孫輩。會內實際案例中,同志家庭在生養孩子後,一方面需要長輩實際的照顧和經援,另一方面長輩對孫兒除了疼愛有加,更出現要爭取姓氏來強化家庭血緣關係的現象。親子關係能夠彌補同志與原生家庭的疏離感,顯示同志家庭是對於姻親關係有需求的。
伴侶盟草案忽視了同志伴侶雙方的原生家庭常能發揮照顧功能的實際現狀與需求。舉例來說,當T婆結成伴侶、協議由婆生下子女之後,依照伴侶盟版本草案,不會發生姻親關係,則T跟婆的父母沒有關係、婆跟T的父母也沒有關係,結果是,兩人所協議生養的小孩也會因此沒有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當伴侶雙方因故不能發揮照顧功能時(如雙方死亡),小孩也可能被迫離開他/她原應擁有的姻親照顧關係。
顯然,伴侶制度硬性規範新組成的伴侶家庭與原生家庭不具姻親關係,可謂完全忽略同志家庭的真實需求。
#4 伴侶制度採單方解消,需處理的後續問題繁多
伴侶盟草案第1058-11條規範伴侶關係之終止,得以採用單方解消之方式,若關係解消時一定時間後仍無法聯繫通知對方時,一方可以採第1058-12條登報公告方式讓法定伴侶關係消失。同家會有不少會員擔憂會遭到不肖伴侶利用此條強迫公開出櫃。這部份問題不應擱置,值得進一步研商較佳的處理方式。
另外,單方解消由於採以書面為之、至戶政機關為終止伴侶關係的登記即可的方式,可以想見這種採用片面決議終止法定關係,對於家庭生活的結束是多麼的單純化。而這種單純化,還可由財務設計分別財產制、子女關係不採婚生推定效果等,就能夠看出伴侶盟認為家庭生活的解離是非常容易的,忽視人在進入涉及身分、財產的關係後,產生的人際網絡是綿密的。
同家會認為,即使採用單方解消,也應留有緩衝期。緩衝期能使雙方或任一單方在提出終止關係的要求後,有一個冷靜期得以去思索家庭關係解消的後果,留一定期間去做解消與否的適度安排。
#5 期盼伴侶盟重視台灣本土的同志家庭經驗
綜上所述,我們對伴侶盟版本的伴侶制度方面仍有許多實務面的擔心,也希望伴侶盟能夠提出更符合同志家庭生活面貌的伴侶制度。尤其很多同志家庭仍處於社會弱勢中,一旦家庭生活遭遇問題,除了可能遭受經濟困難,還有受到歧視與出櫃的擔憂存在。
同家會本土的、田野的經驗告訴我們如上的結論與擔憂,因此,同家會過去數度與伴侶盟成員進行溝通,提出同志家庭的真實需求,去年也曾將同家會對於伴侶盟版伴侶制度的擔憂及意見轉達給伴侶盟,希望得以進一步溝通、協調。但是伴侶盟仍堅守(預設雙方社經地位相當、議約能力相當的)「當事人意思自主」精神,未能在立場上考量到議約能力不足的弱勢一方,也未能考慮到親子關係中綿密的家庭網絡,忽視同志家庭本土的、實質生活的需求。因此,同家會籲請伴侶盟應重新打開與台灣本土同志家庭經驗的對話空間,審慎評估同家會以上的擔憂,進而修正相關規定,讓送進立法院的草案更貼近同志家庭的實際現狀。
理由三:草案中多人家庭的實質條文內容空泛
我們認為伴侶盟草案多人家庭制度最大的兩個問題,就是沒有把多人家庭放在和婚姻、伴侶制度同等的法律位階,因為沒有規範互負扶養義務,也沒有主張家人間互相財產繼承:
根據草案第1122條(家之定義):「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團體。」已經明文定義多人家庭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集合體,但卻沒有把「互負扶養義務」放入接續條文中。如果「共同生活」是基礎要件,那生活中的相互照顧是必然,各種生活的代理權(如醫療代理權)就是必要的,「互負扶養義務」更是重要的倫理精神要件。如果連「不以共同生活為必要」的伴侶制度都認同「互負扶養義務」的倫理精神(第1058-4條),多人家庭當然也需要這個規範。
#2 沒有主張「家人間互相財產繼承」的合法性
根據目前民法規定,多人家庭屬「家屬」而非「親屬」,家屬間非法定繼承人,僅有遺產酌給請求權,故家庭成員間即使預立遺囑,但其繼承額度將因法定繼承人仍可主張特留分,使得家庭成員無法完全自主決定遺產之歸屬(另外可能要負擔高額贈與稅等等);如未預立遺囑,其他尚存家庭成員只能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但因要件限制、須通過親屬會議等等,也可能無法獲得遺產。
現今台灣社會早有為數可觀符合多人家庭定義的擬親屬社群,例如佛教僧團、天主教僧侶團、孤兒院、開放關係實踐者等。宗教修行者自願離開原生家庭,與其他共同信仰的修行者同居共食、相互照顧,生老病死都交由同修照料安排。多人家庭的數量在未來社會一定會激增,生活照顧代理和財產繼承的問題必定層出不窮。目前草案對多人家庭的實際修正條文幅度過小,與現行制度實無太大差別,與伴侶盟所宣稱將多人家庭、伴侶制度與與同志婚姻一齊推動的理想,差距實在太大。
基於上述三項理由,我們必須敦請伴侶盟以同志族群的需求為優先思考,承諾以下兩點:
(一)當法案送進立院必須面臨棄保抉擇之時,應優先推動對同志社群衝擊最小的婚姻制度。
(二)如果伴侶盟要優先推動伴侶制度,必須修正草案內容以符合弱勢同志家庭的需求。
同家會一直以來都是同志家庭的實踐者,深知此時此刻台灣同志族群正面對宗教團體無所不用其極的反制與打壓,處境嚴峻。因此我們更呼籲伴侶盟能夠考量同志家庭的實際需求,盡快整合社群內部不同意見,讓社群內部的力量能集中對抗外部壓力。